长 春燃 气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 事 关于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 的 独立 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 要求,我们作为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董事会 关于聘请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用 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要,聘请大信 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 聘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 杜婕 王哲 王国起 杨永慧 2018 年5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