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 码:600333 证券 简称:长 春燃气 编 号:2016-035 长 春燃 气股 份有 限公 司 关 于本 次非 公开 发行 对象 不存 在减 持情 况或 减持 计划 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 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燃气”)于 2016 年 6 月 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 政 许 可项 目 审查 反 馈意 见 通 知书(161230 号)(以下 简 称“反 馈意 见”
2、)。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 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 和吉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就 反馈意见 涉及的是否存在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 情形,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1、自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15 年 10 月 11 日)至本承诺作出 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监高及直系亲属、公司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减持长春燃气股票。2、自本 承诺函 作出之 日至本次 发行完 成后六 个月,本 公司及 本公司 的关联方不减持所持长春燃气股票。3、本公 司不存 在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第四 十七条 以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形。本公司将 忠实履 行以上 承诺,并 承担相 应的法 律责任。如果违 反上述 承诺,本公司及关联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所得收益将全部归长春燃气所有。”特此公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