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达股 份(600331)股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 中 银律师 事务 所 第 1 页 共 5 页 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Z H O N G Y I N L A W Y E R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A 座31 层 邮 编:100022 电话:010-58698899 传真:010-58699666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四 街 158 号 OCG 国 际中 心B 座 13 层 邮 编:610041 电话:028-85432306/85432302 传真:028-85432116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四 川 宏 达 股份 有 限 公 司
2、2017 年 年 度 股 东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书 致:四 川宏达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师”)接受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7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中银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银律师审查了公司
3、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 的通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 的公告,公司申请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的公告,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中银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中银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宏达股 份(600331)股东 大会法
4、律意 见书 中 银律师 事务 所 第 2 页 共 5 页 中银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中银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中银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中银律师依照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 2018 年4 月27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证券 日 报 及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网站(http:/)上刊 登了 四川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向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等具体内容,并于4 月 27 日在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 站(http:/)上刊 登的 四 川宏 达股 份 有限 公司 第 八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四川宏达股份 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四 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
6、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四川宏达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2018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 公告 议案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了披露。经中银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 通知 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 宏达股 份(600331)股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 中 银律师 事务 所 第 3 页 共 5 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经核查,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7、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743,000,7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5649%。其中:(1)经中银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东 2户,代表股份 546,237,6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881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
8、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196,763,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6832%。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经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2、除中银律师、前述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中银律师核查,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 公司章程 和 股 东大会规则规定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关 于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取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对通知中 列明的8 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审议 其中
9、第5 项 四川宏达 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第6 项 宏达股份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其中第 8 项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内容并修改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公司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 表决统计并现场予以公布。2、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结束后,由上证所信 宏达股 份(600331)股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 中 银律师 事务 所 第 4 页 共 5 页 息网络有限公司将 网络投票表决的统计结果及公司上传至网络投票系统的现场 投票统计结果予以合并,并向公司提供了经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3、根据上证所信息网
10、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8 项议案获得通过。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 票方式通过了 通知 中列明的全部 8 项议案。中银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宏达股 份(600331)股东 大会法 律意 见书 中 银律师 事务 所 第 5 页 共 5 页 本 法律 意见书 正本 一式叁 份,经 经办 律师签 字并 加盖 中银律 师公 章后生效。北京市 中银(成都)律师 事务所 负责人:胡庆治 经办律师:何 锦 赵清树 2018 年 5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