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文藻外語大學衍生企業實施辦法(核訂版)105 年 10 月 25 日法規會議審議通過105 年 11 月 01 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實務教學及產學合作成效,鼓勵本校教職員工生,得申請運用學校資源而發展衍生企業,特訂定文藻外語大學衍生企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名詞定義:一、 衍生企業:係指運用學校資源(包括空間、設備、人力、研發成果等 )衍生以營利為目的並依法登記之公司,且本校得以人員借調、資金或技術入股等方式投資而持有其股權或紅利者。二、 技術持股:本校之研發成果(包含技術、專利及師生作品等 ),提供衍生企業使用而擁有該衍生企業股份者
2、。三、 教職員工生: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含專案教師) 、職員工(含約聘人員) 、學生、校友。第三條 持股方式與持股比例:一、 研發技術:本校透過技術入股方式協助衍生企業,以該研發成果之開發維護等成本與授權金持股作價。二、 依投入資源( 包含資金、人力或空間設備等 )雙方協議持股比例。三、 本校持股衍生企業之比例上限為該衍生企業股份之百分之五十。第四條 申請衍生企業之資格類別:一、 廠商:已完成政府立案、登記之廠商。二、 育成廠商為進駐本校,並受本校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輔導之個人或團隊。第五條 衍生企業組織設立規範:一、 衍生企業籌備組織除依相關公部門計劃規範、或法律規定外,須於開辦後二年
3、內,設立登記為公司。二、 衍生企業停止業務,須依雙方成立時之契約辦理並完成財務清算。第六條 申請程序及文件:一、 申請程序:(一) 有意願轉型成為衍生企業之廠商或育成廠商提出申請,備齊所需文件送交研發處。(二) 研發處審查文件之完整性。(三) 召開衍生企業審議會議 ( 以下簡稱審議會議)審議。(四) 審議通過,提本校行政會議、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學校公告。(五) 雙方議定權利義務並簽訂合約。(六) 衍生企業成立。二、 廠商須備妥之申請文件如下:(一) 申請書。(二) 衍生企業營運計畫,大綱包含:1. 核心價值與經營理念、企業願景使命。2. 市場潛力、關鍵技術能力。3. 經營(財務規劃) 能力、業
4、務能力。4. 信用與財務狀況、回饋計畫。(三)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適用之)。(四) 進駐本校申請書(育成廠商適用之)。(五) 納稅及信用證明(新創一年內之廠商及育成廠商免附)。三、 審查重點:(一) 計畫內容:1. 技術或產品之創新性、主導性、市場競爭力及產品推廣策。2. 技術或產品商品化時間、可行性及可能影響其成效之相關因素。3. 營運計畫可行性及可塑性。4. 經營團隊成員之企圖心、投入時間及成功機會。5. 未三至五年財力與成長評估。6. 申請案需求之綜合評估。(二) 回饋機制:1. 企業使用本校資源研發成果之權利金。2. 回饋本校之方式。(三) 與在學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實務應用的相
5、關性:1. 本校各系所培育人才課程的相關性。2. 增加學校實務教學資源、學生實習及就業機會。第七條 審議會議負責訂定審議標準、本校對衍生企業之出資(或入股)方式與金額、增資或減資事宜。審議會議成員及議決事務之原則如下:一、 由校長召集校內外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會議,其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校外專業人士。二、 審議會議成員為無給職,任期為兩年一任。三、 會議之決議須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過半數委員之同意。四、 與衍生企業有利益關係之本校董事、監察人、教職員工等,不得擔任審議會議委員,應主動回避。第八條 衍生企業應依本校持股比例給予本校董監事席次,本校應至少有一席
6、董事,由本校指派之。第九條 衍生企業之績效管理與監督:一、 本校應指派產官學合作組人員,定期檢視衍生企業之營運狀況,於行政會議中報告。二、 本校持股達該衍生企業資本之百分之十以上者,應由審議小組審查其成效及對教學研究發展之貢獻。三、 合約議定之合作期間以三至七年為原則;合約期間內,衍生企業之實際成效與營運計畫不符時,本校應加強輔導。四、 合約期滿應召開審議會議,依其成效與貢獻決議是否解約或繼續合作,並與衍生企業或其代表依約協商處理。五、 自合約中(終) 止生效日起,本校得依照與衍生企業合約約定,要求執行殘值清算、清償或合約約定附買回之義務。第十條 衍生企業回饋規定:本校應於衍生企業合作合約書中
7、,載明衍生企業每年須回饋本校 之方式。第十一條 兼職、借調、轉職與減授鐘點:一、 本校教職員工可至衍生企業兼職負責執行各項職務工作,應依人事室相關辦法提出申請。二、 本校教師借調至衍生企業擔任職務者(兩年一任,得續任一 次) ,得依本校相關辦法提出申請。三、 本校職員工至衍生企業負責執行各項職務工作或擔任職務者,得申請依校內輪調機制回任校內工作。四、 本校教師至衍生企業兼職期間,依工作職務性質和需要,得依行政程序申請減授鐘點,代課費用由衍生企業支付。第十二條 本校標章之使用:衍生企業須使用本校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等從事商業行為時,應訂明授權方式、使用方法及範圍,提供此項授權之回饋方式,並經本校核准後始得運用。此外,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本校不擔保任何商品化之成果或相關產品責任。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本校對於衍生企業之虧損,以投入之資金與研發成果作價負有限責任。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