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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7大东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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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务 所 关 于 无 锡 商 业 大厦 大 东 方 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6 年 年 度 股东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书 国枫律 股字2017 A0223 号 致:无 锡商业 大厦 大东方 股份 有限公 司(贵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 公司章 程(以下 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

2、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根据 证券法 第二十 条第二款、股东大会 规则 第五条、从业 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 议的 召集 2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

3、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公开发布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会 议的 召开 贵公司 本次会议以 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 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的现 场会议 于2017年5月11

4、 日 在无锡 市中山路343 号8楼公 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兵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体时 间 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互联 网 系 统投 票 的 具 体 时间 为2017年5 月11 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5、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3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 份241,806,33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42.634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 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 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6、会议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243,422,450 股,占贵公司 股份总数的42.9190%。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照 公司章程 所规定 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2016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2.2016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3.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4.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5.2016 年年度报告;6.201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核意见;7.2016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

7、考核管理办法;8.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4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5(此页无正文,为 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臧 欣 张 莹 201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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