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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申请书范例.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82867 上传时间:2018-08-2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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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土地纠纷申请书范例篇一: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牡丹区人民政府:申 请 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地址:请求事项:1、请求解决原卞庙学校 7.22 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2、请求解决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 2.69 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问题。实事和理由:1、关于原卞庙学校 7.22 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学校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从历史沿革来看,原卞庙学校土地,解放前是姓庞的私家园子,解放后,

2、该庞家园子收归公有。高级社在庞家园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学校,北半部分作为学校的操场,卞庙社区的秦庄、黄庄、王庄、卞庙、前贾、后贾六个自然村的学生都在此学习。卞庙学校土地从 1956 年至 1959年春天,先后为卞庙乡、十四营和学校共同使用。1982 年卞庙行政村将学校的操场(原庞家园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义按照每户 300 元的价格出售给 18 户群众建房使用,该资金用于公益事业。1959 年春天,撤销卞庙乡成立大队,大队部也由此迁往卞庙村街里,此后一直到 2005 年合校并点前,被学校单独使用。另外,建校时,学校需建 5 座教室,但由于资金缺乏,当时的卞庙乡经多方协调,上级领导同意提供砖、瓦、

3、木料,由六个村的群众义务出工建成该校。以上事实证明,原卞庙学校土地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关于原卞庙行政村老地毯厂 2.69 亩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卞庙行政村集体的实事和理由关于土地所有权,九十年代土地大调查时,国家把卞庙行政村辖区内的所有土地全部确权给了卞庙行政村,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自然就归卞庙行政村所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原卞庙老地毯厂是 1972 年卞庙行政村建设大队部时征用卞庙自然村三个生产队的土地,每个生产队一亩,占地共 3 亩。这块土地最先由卞庙大队部和卫生室使用,之后由卞庙行政村地毯厂使用,后来地毯厂停产,闲臵至今。这 2.69 亩土地的农业税一直由

4、整个卞庙行政村承担。因此,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也一直由卞庙行政村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2008 年 4 月,卞庙社区卞庙自然村提出原卞庙学校土地和原卞庙老地毯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他们一个自然村所拥有,对此,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认为这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6 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区政府依法裁决。此致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办事处卞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二 0 一二年二月月二十二日篇二:土地权属争议确认权(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土地纠纷申请书范例)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

5、人:王启富,男,汉族,43 岁,初中文化,住陆集村陆集街上。被申请人:王启才,男,汉族,52 岁,文盲,住陆集村陆集街上。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陆集西街王启才宅基以北、以东的一宗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陆集村陆集西街,申请人共兄弟五人。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时给兄弟五人分家,老大王启发,父母分给的地点在陆集南北街路东两间房子。老二王启才,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边住房三间,厨房一间的一个院子。老三王启友,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北头住房三间。老四王启富(既申请人) ,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住房三间后有院子。老五王启漂,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两

6、间楼房后有院子。1992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和被申请人王启才签有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因老二王启才(被申请人)眼睛失明、经济收入困难、无生活来源,经申请人舅父杨丙新、杨丙付调解将父亲的三间门面的西边一间交给二子王启才居住,由王启才使用管理,王启才的门面范围:南靠大路、北靠申请人王启富宅子、东靠申请人王启富门面、西靠土路、界线以灰桩为准。如果今后街道加宽或重建房屋门面需要向后移动,王启才居住的一间门面的位置必须同时往后移动和东边的门面保持一致,王子钦与四子王启富(被申请人) ,五子王启漂分家后不论门面交给谁都必须照此执行。父母去世后把老宅基地分给了申请人王启富使用。2009

7、 年3 月 28 日为落实申请人父亲王子钦的协议,经王启发、牛国利、王启友、王子军调解申请人和王排涛(被申请人王启才的儿子)重新签订了协议:规定被申请人王启才的宅基向北移动,南北总长度 14 米。但被申请人不顾父母已把老宅基地分给了申请人的事实,任意歪曲理解协议认为已分给申请人的宅基地仍然是父母的继续向北侵占,多次辱骂申请人,毁坏申请人的财产,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王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王启富2011 年 3 月 10 日关

8、于申请人王启富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王启富,男,汉族,43 岁,初中文化,住陆集村陆集街上。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王启才,男,汉族,52 岁,文盲,住陆集村陆集街上。三、申请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陆集行政村陆集西街王启才宅基以北、以东的一宗宅基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四、调查的主要事实:申请人王启富出示了以下证据: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1992 年 11 月 9 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009 年 3 月 28 日协议书复印件一份;1992 年 8 月 4日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根据陆集行政村出具证明证实:陆集村王启才与王启富兄弟俩人父母分给

9、的宅基地、住房均以合同为准,王启富的门面房两间后面房屋三间,包括院子都属于王启富的、由王启富所有和使用。根据申请人王启富的舅父杨丙付证实,他参与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纠纷的调解工作。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有五个儿子,大儿子王启发结婚后分家到东边老宅基两间空地,二儿子叫王启才(即被申请人)结婚后分家在陆集西边的一片宅基、三间堂屋一间厨房,老三王启友分家在北地、三间堂屋。老二、老三住的宅基都是王子钦家的荒地,老四(即申请人) 、老五年龄小给父母住一起。申请人父亲的老宅基是瓦房,路北边靠路,前面三间、后面三间一个整院,这片宅基东边的两间楼房上下四间,分给老五王启漂了,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住的这片宅基前面三

10、间、后面三间对着都分给老四王启富(即申请人)啦,这片宅基全部是申请人的。在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活着的时候,申请人从西边临时给其父一间卖杂货,这一间房子地皮都是申请人的,后来被申请人王启才给申请人的父亲闹,搬到申请人借给父亲那一间杂货铺中住着不走,再后来经大家协商,考虑到被申请人王启才残疾,生活较困难,就把这间杂货铺交给被申请人使用,当时四个角都订了灰桩,并且订了协议,给被申请人王启才的那一间房子就是门面,原房子多宽就是多宽,不是通到宅基北边,北边仍然属于申请人王启富所有使用,另外房子西边还有一条小路三尺,向后院来回走的,1992 年的协议书规定靠路的三间翻建时向北移多宽都移多宽,三间门面保持一致

11、。根据申请人王启富的小叔王子军证实,他参与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宅基纠纷处理工作,2009 年 3 月份,被申请人准备建楼房,准备从老房后墙皮向北移动,申请人不同意,国为北边是他的宅基,后来经我、牛国利(老表关系) 、王启友、王启法、申请人王启富、被申请人王启才一家三口(被申请人的妻子范素勤、儿子排涛) ,被申请人王启才要求向北与他那一间房屋一直到宅基北边都要完,申请人王启富不同意,因那老房子以北都是申请人王启富的宅基,后来我硬做工作,叫被申请人王启才从他老堂屋后墙向北移 8 米,从前墙皮向北共 14 米属于被申请人王启才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全家都同意啦。后来又做申请人王启富的工作,因为我是申

12、请人的小叔,硬压才于 2009 年 3 月 28 日签了合同,合同规定被申请人王启才的使用范围只有 14 米,14 米以北属申请人王启富所有和使用,被申请人王启才再往北侵占是没有道理的。根据申请人的哥哥王启发证实:他参与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纠纷的处理。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时给兄弟五人分家。老大王启发,父母分给的地点在陆集南北街路东两间房子。老二王启才(被申请人) ,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边住房三间,厨房一间的一个院子。老三王启友,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北头住房三间。老四王启富(既申请人) ,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住房三间后有院子。老五王启漂,父母分给他的地点在陆集西街路北两间楼房

13、后有院子。1992 年 11 月 9 日申请人的父亲王子钦在世和被申请人王启才签有一份协议,协议规定:因老二王启才(被申请人)眼睛失明、经济收入困难、无生活来源,经申请人舅父杨丙新、杨丙付篇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7 号。联系电话: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 2 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14、 9 号。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 9 号。行政处理请求: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事实和理由: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 333.5 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 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

15、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

16、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 50 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此 致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篇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申请书申请人:_扎赉特旗_巴彦高勒镇_和平村_玛尔吐组_马兰生_农户 申请人户主(或代表人)姓名_马兰生_,性别_男_,民族_汉,出生年月_19361119_,

17、职业_农民_,家庭住址兴安盟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和平村玛尔吐屯,邮政编码_137615_,联系电话_15148942707 或18947690544_。一、仲裁请求_请求本人及老伴土地 31.4 亩土地所有权。二、事实和理由本人由于 95 年尾欠三提五统(提留)于是将所有 70 亩土地由长子马奎祥、次子马奎林代种,后经过土地调整后本人拥有的 31.4 亩也由马奎祥、马奎林耕种并享受地补、本人年事已高经多次索要无果、司法调解无效, (村委会于今年 9 月份已经将土地补贴转给本人,但土地不肯归还)故提出申请要求给以仲裁土地所有权,同时附村委会裁决意见书。此致_扎赉特旗_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人:_(签名指印)_2013_年_11 月_19_日注意:1同时要提供有关证据(注意收集以前判决、裁定、调解、协商的有关材料) 。2本申请书需提供一式 5 份,增加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要相应增加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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