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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检察建议.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82278 上传时间:2018-08-23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7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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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司法所检察建议篇一:检察建议论新民事诉讼中之检察建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 208 条、209 条的规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情形的同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检察机构依法合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2013 年 11 月 1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则 ) ,该司法解释以新民事诉讼法为依托和基础,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建议的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文书等诉讼程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实践调研的成果自此获得了基本法律部门的认可,彰显了法

2、治的权威性,这不得不称之为司法改革的显著进步。一、检察建议的立法现状(一)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定义。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中正式提出了“检察建议”这一词语的定义,即“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一定义明确了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监督对象是“有关单位” ,但更多强调的是检察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与维护司法秩序方面的教化功能。从总体上看,这个定义过于抽象模糊,在实践中难以获得司法人员的共同

3、认同,实用性较差。(二)检察建议的类别及其适用情形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一般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认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却有错误,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从而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一种监督方式,也就是说,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适用情形一致,这也是新民诉法所采取的立法态度。而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或者判决、裁定、决定与某些行为存在错误,但是依法不适用再审以及无再审必要的情况进行监督,新民诉法所规定的适用情形为审监程序以外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规则还将一般检察建议

4、的适用范围罗列具体化,囊括了非诉程序的裁判、调解书以及诉讼过程中的裁定、决定和法院对某些诉讼行为的处理,并增加了关于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一般检察建议,这样的扩大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为它们在诉讼程序中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如果出现比较严重的错误,将会直接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权,背离了民事诉讼私权保护之目的。(三)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立法上的区别依据张卫平教授的观点,检察建议与抗诉在立法上都体现于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故两种法律监督方式的效力与法律依据有重合之处。对比抗诉,检察建议在立法上有以下的区别:适用范围上,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大于抗诉。 民事诉讼诉法第 208 条第 3 款规定:

5、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检察建议。 ”故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抗诉情形提出的检察建议,也包括其他审判程序( 立案、执行、非诉程序) 中因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的建议;而抗诉受审级限制,只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纠正。法律强制力上,检察建议的法律强制力较弱。 “建议是希望或是要求,对方可接受或不接受,它本身并没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检察建议能否切实地实施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如再审程序中检察院行使检察建议,经法院同意再审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不同意则检察机关只能以抗诉形式进行法律

6、监督;而抗诉经检察机关启动,法院无条件启动再审程序。与法院的关系上,检察建议较抗诉与法院之间的对立关系弱。检察建议是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而抗诉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因检察建议赋予法院选择权,法院可决定听取或不听取而适用检察抗诉的内容,且检察建议的对象是同级法院,故检察建议较抗诉有灵活性,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性较弱。监督阶段上,检察建议的监督阶段覆盖面广。检察建议适用再审及再审以外的其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属“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 而抗诉是针对法院作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属“事后监督” 。二、我国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检察建议的良性健康运用将有助于检察机关真正地发

7、挥监督实效,通过对法院行使审判权中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立法与实践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不足进行探讨。(一)检察建议的适用规定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的检察建议立法形成了以新民诉法为主,多种司法解释并存为辅的立法体例。新民诉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略,较为详细的程式步骤散见于其他法律条文中,这种法律布局不仅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容易造成立法之间矛盾抵触。五花八门的法律依据使检察建议在应用时缺少了统一规范性。一方面对检察建议的定位不准确,从广义上定义检察建议造成了检察建议的滥用,将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等相类似的监督手段混合使用;另一方面

8、,法院长期以来强调内部监督制约,对检察建议这一外部监督手段产生消极对抗的心理,直接影响监督的实际效果,检察院和法院的认知差异,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被架空,检察建议难免趋向于有名无实。(二)法律文书的格式与内容的立法空白。2009 年 11 月 17 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 第 7 条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制作检察建议书;规则中第 119 条规定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新民诉法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检察建议书是实施监督的书面表现形式,记录法律活动的客观证据,要求制作主体、内容、方法的合法性。但目前的立法空

9、白导致了实践中形式各种各样,质量参差不齐,这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监督效力。(三)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缺失检察建议法律约束力的空白违背了法理学中法律规则“三要素”的逻辑结构。检察建议如果仅仅是建议,从法院的视觉维度看,这是一种的含糊隐晦的监督方式,法院掌握着可不采纳可采纳的主动权,这种由被监督者裁决的权力设计方案,严重挫伤了监督者的积极性,与监督权所设置的预期目的背道而驰。同时,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中检察院的行政地位略高于法院的现状,多重牵制中的“差别待遇”比较明显,这种强势地位在民诉监督中将可能产生某种附随效应逼迫法官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的侧面威慑力在某些情况下或许是有效的,但在整体上不利于营造

10、良好的法制大环境,更何况异于常规的惩罚方法并不总是奏效的。三、规范我国检察建议的行使检察建议的缺陷与漏洞,使其不能较好地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应当从法律规定与现实需要等方面加以完善,摆脱目前举步维艰的现状,使之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民诉检察监督制度的关键性措施。(一)统一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检察建议制度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建议的范围、对象、权限以及法院如何接受监督的义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予以法典化和标准化,将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综合于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专门规定。现行指导检察建议工作的司法解释文件多由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单方面制定发布,以规范本部门的实务工作为主要内容,相关的办案条文难免发生

11、冲突。中央政法委员会曾下发文件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 ,从理论上讲,司法解释具有与其所解释的法律同等的约束力。但是却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实际效果,两机关利益立场的分化造成解释文件具有仅适用于本部门的法域效力,结果是双方的认识冲突,关系不协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检察建议的具体操作提供相同的准则与尺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二)完善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内容检察建议书的规范化,一方面缩短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其简便灵活性容易使法院接受,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有效协调检法工作,实现正义的司法价值。检察建议文书的格式

12、内容首先需要避免形式化和表面化,内容应当细致清晰,符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双重标准,其格式包括标题(文书发出机关与文书名称) 、编号(文书制发顺序号) 、接受机 关、正文、日期。而正文是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建议的原因、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建议事项及处理结果,同时还需要补录的回复落实情况等。其次,法律还需要注重检察建议的说理论证水平,因“案”制宜,摆事实、讲证据、论法理,也有益于法院的采纳认同。综上所述,检察建议应当具有缜密的逻辑、充实的内容、精炼的文字和清晰的表述。因而检察建议文书格式内容的空白需要立法填补。(三)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因检察建议的法律定位不明,导致其缺少法律行为的约束力、强

13、制力和执行力。从目前的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做出怎样的处理没规定。作为与抗诉并列的检察监督方式,不赋予检察建议必要的强制性是存在缺陷的。要想让检察建议有刚性,惟一的办法是法律赋予这种监督以强制措施作保障,对拒绝监督者有惩戒的权力。建议入法后,应尽快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有的法律效力。四、结语新民诉法的修改对民诉检察监督进行了优化配置,折射出了中国社会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法律人法治思维的进步。民事检察建议作为中国民事法律监督体系的创新点,适度下移权力重心,平衡权力分配结构,体现了“ 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保障。在未来日臻完善的细致化规定中,我们需要在

14、摸索发展中防微杜渐,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篇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作用 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检察建议作用 促进司法公正内容摘要:审判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纠正错误,防止错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通过用好、用活检察建议,加强法检对接,建立检察建议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硬接口” ,确保检察建议在审判实践中的“软着陆” ,发挥检察建议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一审案件进行再审或依法纠正,能够有效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较好的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键词:检察建议 司法公正 审查 回复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

15、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定形式,而作为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样是实施法律监督的有效形式。运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等案件,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进行再审或依法纠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因此,法院应当自觉接

16、受监督,建立和规范对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机制,正确对待检察建议所指出的问题,以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及类型1、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最高检、最高院于 2001 年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 ,对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规定。2011 年 3 月,最高院与最高检会签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

17、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其他不适用再审程序的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以及检察人员发现再审庭审活动违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民诉法修改,延续了两高会签文件的做法,并将称谓统一为检察建议。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

18、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现在,民诉法确立了检察建议的地位,使之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法定检察监督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2、检察建议的类型按检察监督的内容不同,检察建议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生效裁判、调解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即再审检察建议,属审判监督范畴;二是对审监程序之外其他审判

19、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即一般检察建议。此外,按启动来源不同划分,检察建议还可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无论是再审检察建议还是其他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只需将结果书面回复检察院。因此,检察建议是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的性质。它是对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建议,属于法检工作层面的沟通机制,再审检察建议还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是否错误的渠道之一。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为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以及违法行为,检察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很有必要。1、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请法院对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或依法纠正,对于国家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保护了公民、单位及其他

20、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2、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依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检察建议的运用上积累了大量经验,较好地体现了检察监督权。这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3、弥补民行抗诉在实体上存在的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抗诉范围过于宽泛,这种对抗诉范围的宽泛规定,容易造成抗诉面过大。检察机关使用抗诉权,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着眼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等,故应审慎地行使抗诉权。办案实践中,判决、裁定

21、虽有错误,但没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或虽然案件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但判决结果基本正确的一般也不能轻易抗诉,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直接纠正错误,检察建议作为抗诉的辅助手段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4、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司法实践中,单一的抗诉不能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使用。司法资源被大量的标的额小、社会意义不大的案件所占用,案件抗诉再审成本往往超过案件标的额,不仅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使那些案件标的额大、社会影响大、关系公共利益的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司法救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行检察监督和法院再审的社会价值。如果适用检察建议,可以克服抗诉权行使上的束缚,一部分申诉案件由作出生

22、效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可以实现民行监督人力资源的优化配臵,既简化办案程序,节省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流程,能够减轻当事人负担,减轻上级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法院的办案压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三、检察建议的优越性相对抗诉来说,检察建议具有其特有的优越性:1、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检察建议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对抗诉来讲,检察建议具有耗时短、见效快的优势。抗诉案件一般至少需要半年、甚至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才会有结果,而检察建议可以通过直接的方式,在短时间内提

23、请法院进行再审,这样可以有效地缩短办案的时间,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办案效率。2、检察建议有利于法院接受,提高再审改判率。相较抗诉来说,再审检察建议可以通过严密的法律术语对证据的采信、法律含义的解释进行阐述,用建议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更容易被法官所接受,从而提升检察建议工作实效,提高再审改判率,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3、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干警和审判监督干警的素质。检察建议的提出和回复需要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素养、过硬的业务素质和高水平的业务水准,具备科学的执法理念,养成高水平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分析判断和写作能力,将建议理由以及检察建议回复论述的清楚、到位、深刻、严谨,这些都有利

24、于全面、整体地提高民行检察干警和审判监督干警的业务素质。四、建立和规范检察建议案件的审查回复机制由于检察建议仅是“建议” ,不必然引起再审。因此,对检察建议应否立案及怎样处理,认识不一,造成了实践中的混乱。如有的法院按一般的信访案件处理,只要当事人不到法院,就不用搞任何材料,既不通知当事人,也不答复检察院,使得检察机关发出的建议“石沉大海” ;有的法院则对检察建议先按申诉案件立案,经阅卷、听证后,应提起再审的,转审监庭再审,不应再审的,退检察院卷宗。对此,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认真做好审查及回复工作,积极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对检察建议案件审查程序不能篇三:李宇-民事检察

25、建议之我见民事检察建议之我见2012 年 8 月 31 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决定,共计三十六条,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由此,我国法律正式确定了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权利,这项法律规定改变了以往单一的抗诉模式,形成了抗诉、提起检察建议的多重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规定,不仅对学界长期关于民

26、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存在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肯定性的回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关于民事检察建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通常包括再审检察建议和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属于再审情形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针对机关、单位中机制不健全的制度漏洞提出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三种类型。而新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民事检察建议仅包括前两种。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仅包括民事再审抗诉,还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行为的提起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使得民事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法定的监督方式,对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7、。我认为民事检察建议相较于抗诉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是同级监督,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抗诉只能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抗诉,但是检察建议却是同级检察院针对同级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属于同级关系,这样缓解了民事检察的“倒三角”结构矛盾,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效率。二是协商监督。在提出民事检察建议的场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相对平等的地位,民事检察建议也具有高度的协商性, 这种缓和性的监督方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削弱检察监督的对抗程度,使人民法院更容易接受, 进而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构建良好的工作关系。三是全面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

28、及监督规则的规定,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客体由实体向程序拓展,监督方式由一元到多元延伸,监督时点由事后提前至事前、事中,监督类型由个案至类案发展,民事检察建议已经使得民事检察监督成为对民事诉讼全过程的监督,民事检察建议也具有了抗诉所无法比拟的监督优势。二、民事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民事检察建议虽已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但是由于长期法律依据不足和具体操作规范的缺失,导致民事检察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因此其使用并未收获到了预期的法律效果。具体问题如下:(一)对于检察建议性质定位不准相较于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兼有“刚柔兼济”的特征, 虽然在民诉法中有明确的的规定,但是在司法

29、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没有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旨意, 存在一些不适当甚至错误的理念。司法实践中, 一些检察院认为检察建议相对于抗诉而言系属于柔性监督方式,没有抗诉必然启动再审程序的刚性效力,因此不愿适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一些法院也认为检察建议是柔性监督,对法院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效力,甚至忽略检察建议的相关内容。就我看来,民事检察建议虽然具有协商的性质,但这并不妨碍其所具有的刚性监督属性。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的公权力性质,人民法院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启动相应的审查程序, 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二)对于检察

30、建议的立法缺失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法定监督方式, 并在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检察建议的具体适用情形。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对民事检察建议适用的条件、程序、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无法满足民事检察建议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需要。一是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规定过于原则。 监督规则虽然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作为一章规定,但对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唯一方式即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 监督条件、 监督效果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民事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监督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对检

31、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以及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两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请抗诉或者跟进监督。但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跟进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这也使得所谓的跟进监督面临立法空洞化的尴尬境地。(三)检察建议本身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是检察建议得不到重视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有的检察建议对问题的把握不够准确、叙述过于简单、 分析不够透彻、 缺乏说服力、针对性不强;有的过于注重表明问题,缺乏原因和措施的概括分析; 有的未说明建议的法律依据,理由阐述不充分;有的虽然能够找准问题,说理也比较透彻,但整改措施套话较多,没有实质性内容等。与此同时,法律对于

32、检察建议的文书形式等也未进行规定,严重影响了检查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一)解决相应的立法冲突问题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受立法技术的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只是进行简单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主要是“两高”的司法解释中运行,但是目前“两高” 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属性、监督程序、监督保障、监督效力等方面仍然存在分歧,这些争议在 民事诉讼法 修改时显得尤为明显并一直困扰着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发展。因此, “两高”应对上述民事检察建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与此同时,由于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关涉检、法两院, “两高”

33、单独颁布和修改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必将对另一机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建议“两高”建立联合颁布和修改司法解释机制,尽量减少和避免因检、法两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不同而影响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二)前置程序的规定1、将检察建议设定为抗诉的前置程序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条件完全一致。这样就很容易使得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选择抗诉作为监督手段,但是检察建议拥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解决当前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运行不畅的问题,应将民事检察建议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前置程序,即凡是存在可以提出民事检察建议的

34、案件,均应当先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拒不接受检察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回复或者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存在错误的,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者采取其他跟进监督措施。2、取消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的前置程序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需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我认为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前置性条件,存在以下弊端:从司法实践看,前置程序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沦为义务,无异于三审终审,加重当事人诉累,错误裁判进入执行程序而检察机关不能介入监督,不利于及时纠错和当事人权益保护,另外,大量申请再审案件涌入中、高级法院,加重法院负担,

35、且法检先后各审查一遍,浪费(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司法所检察建议)司法资源。因此,建议法律取消前置程序的设定,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为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三)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跟进监督措施是民事检察建议切实发挥作用的最后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措施,确保民事检察建议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第一是强化对人的监督作用。民事检察建议改变了抗诉对事监督的模式,将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拓展至对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的这一制度作用,对民事检察建议拒不回复、逾期回复或者回复存在错误情形的,

36、可以提出更换办案人的检察建议和违法行为监督的检察建议。第二是完善跟进监督程序。对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和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拒不回复、逾期回复或者回复错误的,除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之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有权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如此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监督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跟进监督措施。(四)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运行程序检察建议内容要素的严格性必然要求检察建议制作的规范化。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效果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保障。针对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存在的问题, 建议重点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法律文书。 监督规则

37、 虽然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但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没有制定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统一法律文书, 因此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早出台关于民事检察建议的各类法律文书的规定,进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文书的名称、格式及主要内容。二是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对象。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再审检察建议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收民事检察建议的部门不确定,不仅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也使得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效率优势不复存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部门。由于民事检察建议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根据提出与接收法律文书机关性质与级别相适应的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对民事检察建议的接收部门为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等。参考文献:1、何明田,魏茂华,芝春燕 完善检察建议制发的对策分析2、彭志刚,于伟香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3、汤维建申请再审不宜成为申请抗诉的前置程序 4、王晓,任文松 民事检察建议的问题分析与完善路径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与规范为视角5、吴昊天 论民事检察建议李宇法制史20141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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