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 2019-013 江 苏 恒瑞 医 药股 份 有限 公 司 章 程 修正 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由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有所变动,另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 的决定,拟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现 行条 款 修 订后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3,682,442,449 元。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2、 本 为 人 民 币4,422,814,196 元。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原 料药、精神 药品、软胶囊剂(含 抗 肿 瘤 药)、冻 干 粉 针 剂(含 抗 肿瘤 药)、粉 针 剂(抗 肿 瘤 药、头 孢 菌 素类)、吸 入 粉 雾 剂、口 服 混 悬 剂、口 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输液袋、含 抗 肿 瘤 药)、小 容 量 注 射 剂(含抗 肿 瘤 药、含 非 最 终 灭 菌),生 物 工 程制品(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粒 剂(抗 肿 瘤 药)、粉 雾 剂、膜 剂、凝胶剂、乳膏剂的制造;中
3、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一般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片剂(含抗肿瘤药)、口服溶液剂、混悬剂、无 菌 原 料 药(抗 肿 瘤 药)、原料 药(含 抗 肿 瘤 药)、精 神 药 品、软 胶囊 剂(含 抗 肿 瘤 药)、冻 干 粉 针 剂(含抗 肿 瘤 药)、粉 针 剂(抗 肿 瘤 药、头 孢菌 素 类)、吸 入 粉 雾 剂、口 服 混 悬 剂、口服乳剂、大容量注射剂(含多层共挤输 液 袋、含 抗 肿 瘤 药)、小 容 量 注 射 剂(含 抗 肿 瘤 药、含 非 最 终 灭 菌),生 物工程制品(聚乙二醇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4、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颗 粒 剂(抗 肿 瘤 药)、粉 雾 剂、膜 剂、凝胶剂、乳膏剂的制造;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医疗器械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 除外。一般 化工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和 技 术除外。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3,682,442,449 股。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4,422,814,196 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 下 列 情 况 下,可以依 照法 律、行政 法规、部 门规 章和
5、本 章程 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票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奖 励给 本公 司职 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 上 述 情 形 外,公 司 不 进 行 买 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 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用 于员 工持 股计 划或者 股权 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 股份 用于转 换公 司发
6、行的可 转换 为股 票的公 司债 券;(六)为 维护 公司价 值及 股东 权益所 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 的情 形收购 本公 司股份 的,应 当通 过公 开的 集中交 易
7、方 式进行。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公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将 不 超 过 本 公 司已 发行 股份总 额的 5%;用 于收 购的资 金应 当从 公司的 税后 利润中 支出;所收 购的 股份 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 职工。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8、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条第 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 章程 第二 十三条 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 的情形 收购 本公司 股份 的,应 当经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的 董 事 会 会议决 议。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 的,公 司合 计持有 的本 公司 股份数 不得 超过 本
9、公司 已发 行股份 总额 的 10%,并 应当 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 注销。上 市公 司收购 本公 司股份 的,应 当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法 等 有关规 定履 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因 本 章程第 二十 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 情形回 购本 公
10、司 股份;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代为行使。(十七)审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的其他事项。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代为行使。第七十七条 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别决议通过:.(六)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 股 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
11、下 列 事 项 由 股 东 大 会 以 特别决议通过:.(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 情形回 购本 公司 股份;(七)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 会 以 普 通 决 议 认 定 会 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 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 书
12、;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 本 章程 第二 十三 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 定因 本章程 第二 十三 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 情形收 购本 公司股 份;(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管理人员,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 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 本管
13、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决定公司内部管 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 秘 书;根 据 总 经 理 的 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 定 其 报 酬 事 项 和 奖 惩事项;(十二)制订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 请聘请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本章程修订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特此公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