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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旅游合同汇编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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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实用的旅游合同汇编7篇 实用的旅游合同汇编7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旅游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一、定义和概念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

2、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

3、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7、脱团,是指旅游者

4、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10、意外事件, 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

5、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二、合同的签订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

6、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

7、”、“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第三条 签订合同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三、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8、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

9、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

10、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

11、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四、 合同的变更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

12、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能够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能够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

13、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能够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合同的解除

14、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能够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

15、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能够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六、 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

16、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

17、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

18、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

19、90%;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

20、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七、 协议条款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旅游费用支

21、付的方式和时间: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团,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22、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出发前 日至 日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签约代表:

23、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 旅游合同 篇2 当今旅游已经成为一种产业,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有关交通、邮电和旅游内容显示,20xx年,全年国内游客36.1亿人次,比上年增长10.7%,国内旅游收入30312亿元,增长15.4%.但旅游业强劲发展的同时,旅游消费市场却是乱象频发。在报团即包价旅游中,因为全程由旅行社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事项更是纠纷迭起。20xx年旅游法的正式颁布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方,其中关于旅游合同解除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从合同困境中走出来。一、旅游合同的解除情

24、形除开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可以适用到旅游合同当中,因为旅游合同的显著特征,旅游合同还有以下特殊解除情形。(一)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旅游合同成立后,旅游行程未结束前,旅游者可无需提出正当理由随时解除合同。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是因为:第一,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自参与才能完成且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舒缓身心,主观感受对合同履行影响重大,不愿时不应强迫参加。第二,旅游者相对于旅行社处于弱者的地位,旅游者对于旅行目的地的气候、风俗等细节了解很少,其获取这些内容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旅行社的介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在信息获得方面处于劣势的旅游者的利益。(二)组团人数未达到旅游合同的一个显著特征

25、是团体性,旅游经营者在组团时一般要求需达到一定的人数才能出游,如果到期未能满足,又未能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团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时,旅游经营者就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在包价旅游中,只有旅游团达到一定的规模,旅游经营者才能从航空、铁路、饭店、景区等其他旅游业者处得到相应的优惠,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才有利可图。1旅游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也继续履行合同。(三)旅游经营者瑕疵给付旅游瑕疵的概念是指旅游中出现的偏离与所约定特质的主观的、具体的瑕疵。所有非因旅游者的原因引起的整体给付或个别给付的障碍,均属于旅游瑕疵。旅游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旅游者参加旅游是支付了对价的,因

26、此不论旅游经营者有无过失,都应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且旅游产品究竟如何旅游者事先不能体验,无法掌控,只能凭借旅行社的具体介绍。因此当出现旅游经营者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景点、严重降低服务标准等瑕疵给付行为时,旅游经营者拒不改正,致使旅游目的无法实现的话,旅游者可解除旅游合同。(四)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包价旅游是团体行为,当旅游者自身不配合旅行经营者的行前准备工作或是危及其他旅游者利益时,为了兼顾整体,旅游经营者可以解除合同。对此,旅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具体规定四种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二、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旅游尚未开始时,旅游合同溯及既往消灭。在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此时旅游者已经体验了部分旅游服务

27、,无法恢复原状,旅游合同无溯及力,只向将来产生合同消灭的后果。旅游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一)双方均无过错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此时应是风险负担原则。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对此有具体规定。2.未达到组团人数。未达到组团人数而解除旅游合同是商业惯例,双方对此均无过错,而此时旅游尚未开始,可恢复原状。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二)旅游者一方过错1.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依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于必要费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应理解为旅游经营者向其他旅游业者

28、支付的不可退还的费用和实际产生的费用。2.旅游者未履行协助义务。旅游者的协助义务是为了旅游的顺利进行,因旅游者不履行而导致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时,旅游经营者可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三)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旅游经营者一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不组织旅游和旅游过程中瑕疵给付,两种情形均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后,旅游经营者应当赔偿旅游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旅游费用按比例收取,剩余部分返还旅游者。将旅游者送回始发地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此外,如果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

29、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三、结语旅游合同解除无疑是旅游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只对此作了粗略的探讨,深度有限。并且我国旅游法作为旅游领域内第一部综合性法律,无疑为解决合同解除问题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指导,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立法缺陷和空白仍有,值得继续深入加以研究。参考文献:1董玉明,陈耀东,孟凡哲。旅游法学论点评述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2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旅游合同 篇3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

30、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地方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31、。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行者应遵守我国和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种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六、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

32、、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补偿损失。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旅游保险。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经本人同意,参加合同未约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时,需收费的,应当场向导游人员收取服务单据。十、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

33、游局颁发的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游客认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标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组团旅行社先行赔偿。十一、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他提出的要求。十二、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合同条款

34、予以说明。十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您的旅行质量下降,签定合同时,请您依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认真对比签约内容及价格。合同条款甲方:_(旅游者或旅游团体)乙方:_(组团旅行社)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报名与成团1、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团,应事先向乙方详细了解咨询,乙方有义务全面介绍其服务的项目和质量,并按规定在报名时签定合同。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35、,签订合同前甲方应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第二条内容与标准1、主要事项团号_(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_(附名单)线路名称_行程共计_晚_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出发时间_结束时间_出发地点_返回地点_游览景点_交通工具_标准_用餐次数_标准_住宿次数_标准_购物、自费项目安排_景点门票_保险情况_付款方式_导游服务(全陪、地陪)_应交纳团费总额_注明:所包含的费用_2、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的权利,但乙方应当

36、提供相应证据。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第三条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甲、乙双方因为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办法处理。(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超出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自负。(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

37、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1、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2、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说明、提醒、劝诫、警告的;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五)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昆明仲裁委

38、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字时对本合同条款均无异议。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地址:地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旅游合同 篇4 甲方:_市旅游局乙方: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北京国智景元旅游顾问有限公司为了指导_旅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加强政府协调、整合资源市场、推进开发保护,把霸州培育成主题鲜明、交通便利、服务配套、吸引力强,影响力大的旅游目的地,从而带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39、调发展,_市旅游局(以下称“甲方”)委托北京达沃斯巅峰旅游规划设计院/北京国智景元旅游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编制_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达成以下协议:1项目定义11项目名称_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12规划界定121规划范围:_市境全域,总面积784平方公里。122规划期限:20_年至20xx年,重点20_20_年。13规划主要内容在国标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成功经验和运作模式,贯彻落实_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充分衔接河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廊坊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把_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做成融科学性、前瞻性、可

40、操作性为一体的高质量高水平的规划,指导霸州市旅游业“十一五”期间的旅游开发与发展以及为中远期旅游发展确定框架和战略。主要内容包括:131全面分析_市旅游业发展历史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以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132分析_市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预测规划期内客源市场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及其他结构;133提出_市旅游形象标识、旅游主题口号和发展战略;134提出_市旅游业发展目标及其依据;135明确_市旅游产品开发的方向、特色与主要内容;136提出_市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对其空间及时序作出安排;137提出_市旅游要素结构、空间布局及供给要素的原则和方法;138提出可持

41、续发展原则,注重保护开发利用的关系,提出合理的措施;139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1310提出_市旅游业发展近期行动计划(含重点项目投资概算)。2项目时间21工作时间本项目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如果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时间延后,则项目工作时间顺延)。22时间分配2.2.1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开展实地考察、资料收集、调研等工作;2.2.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2个月内,开展调研总结、资料整理分析、内部研讨工作,制定总体框架,形成总体规划纲要,递交甲方讨论修改;2.2.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项目款之日起第34个月,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纲要,形成总体规划

42、初稿,并进行初稿汇报;2.2.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二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制作并递交评审稿;2.2.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三期项目款之日起1个月内,对评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制作并递交最终成果。3项目费用31项目标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32费用支付:32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项目款,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322初稿汇报会通过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期项目款,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323专家评审会通过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三期项目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24乙方向甲方递交最终全部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项目款,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3项目款通过银行汇票或转账支付。34项目组成员考察调研、纲要汇报会、初稿汇报会、专家评审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专家评审会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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