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in Mao Partners 金 茂凯 德律 师事 务所 13F,HongKongNewWorldTower,No.300 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世 界大 厦 13 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 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国际创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一 次 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致:东 方国际 创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方国际 创业 股份有 限 公司(以 下简 称“公司”)2020 年第 一 次临
2、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下午在上海市娄山关路85 号东方国际大厦 A 座 26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崔源律师、龚嘉驰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上市公 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股东
3、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4、、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的召集 和召 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了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 通、约定 购回业 务账户 和沪股通 投资者 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5、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季胜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人 员的 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6、以下同)经查验,出 席现场 会议 的股东 及股 东代表 共 12 人,代表 股份 354,560,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892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经审 核,除 股东出 席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外,列 席会议 的人员 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综上,本 所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 大会现 场会议 的人员均 具有合 法有效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7、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本 次股东 大会 未有股 东提 出临时 提案 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现场会 议的 表决程 序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审议了全部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 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本 次股东 大会 网络投 票的 表决程 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4日在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事项进行
9、了详细公告。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 件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六、本 次股东 大会 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 大会以
10、现场投票 与网络 投票相 结合的方 式审议 通过了 以下议案,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股份360,477,9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9.025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 套 资 金 方 案 的 议 案。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逐项审议,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结 论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