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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5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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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 天 水 务 集团 股 份 公 司 2021 年 持 续 督 导 年 度报 告 书 上市公 司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保荐机 构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以下简 称“华西 证券”或“保荐 机 构”)保荐代 表人 陈国星、陈 亮 联系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天 府二 街 198 号 11F 联系方 式 028-8613003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22 号)核准,海天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8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2、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1.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7,43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336.75 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101.2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 殊 普 通 合 伙)进 行 了 审 验,并 出 具 了 验 资 报 告(XYZH/2021CDAA60012)。华西证券作为 海天股份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华西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海天股份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

3、下:一、2021 年 度持 续督导 工作 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工作制定相应的 工作计划 已根据 工作 进度 制定 相应 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签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 间的权利 义务,并 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备 案 保荐机构已与 上 市公司 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 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等方 式开 展持 续督 导工作 保荐机构与 上市 公司 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和定期

4、回访,针 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 行尽职调 查,并对 有关 事项 进行了 现场 核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 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 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上海 证券 交易所审 核后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不存 在按有关规 定 需 公开 发表 声明 的违法 违规 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 法 违 规、违 背 承 诺 等 事 项 的,应 自 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 工 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 容 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5、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或相 关当事人无 违法 违规 或违 背承 诺的情 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 切实 履行 其所 做出 的各项 承诺 2021 年 持 续 督 导 期 间,上 市 公 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 况或违背 承诺 的情 况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 但不 限于 股 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的行 为规 范等 保荐机构已对 上 市公司 股东大会

6、、董事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况进行了核查,公司治 理制度符 合相 关法 规要 求并 得到有 效执 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 序与 规则 等 保荐机构已对 上 市公司 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 行了核查,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 以保 证公 司的 规范 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

7、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上市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上市公司已建立 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保荐机 构对 公司 202 1 年 度的信 息披露文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进行了查阅,确 信公司 披露的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详见“二、信 息 披露审 阅情 况”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报 告 详见“二、信息 披露 审阅 情况”11 对上市公司

8、的信息披露 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 存在 问题 的信 息披露 文件 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 披露 审阅 情况”12 关注上 市公 司或 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不 存在上市 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

9、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 纠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或 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 出具 监管 关注 函的 情形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报告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及时履行承诺,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 的事项发 生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 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 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的,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

10、;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不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 符的 情况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 所报 告(一)上 市公 司涉嫌 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二)证 券服 务机 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 违规情形 或其 他不 当情 形;(三)上市 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 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 市公 司不配

11、合保 荐人持续督 导工 作;(五)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或保荐人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情形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不存 在该等 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 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 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明确了现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 确保现场 检查 工作 质量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应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 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 查:(一)存 在重 大 财务造 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涉嫌资 金占 用;(三)可能

12、存在重 大违 规担保;(四)控股 股东、实际 控制人 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 公司 利益;(五)资 金往来 或者 现金流存在 重大 异常;(六)本 所或者 保荐 人认为应当 进行 现场 核查 的其 他事项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上 市公司 不存 在应进行专 项现 场检 查的 情况 18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金的使用情况、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2021 年持 续督 导期 间,保 荐机构 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 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以及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事项进行了持续 关注,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

13、 意见 19 持 续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等 事项,并 发表 意见 2021 年度 持续 督导 期间,上市 公 司不 存在违规为 他人 提供 担保 的事 项 二、保 荐人对 信息 披露审 阅情 况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对 海天股份 2021 年度公告的信息披露 文件进 行了事 前审阅或 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 件的内 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核查。海天股份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三、上市公 司是 否存在 证 券发行 上市 保荐业务 管理 办法 及 上海证券 交易所 规则 规定应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交易所 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海天股份 在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保荐代表人:陈国星、陈亮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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