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IV目 录 引 言 1 第 1 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述 2 1.1 集体土地的含义和类型 2 1.2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概述 2 1.3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学说 3 1.3.1 集体所有权说 3 1.3.2 农民集体抽象所有权说 4 1.3.3 特殊共有说 4 1.3.4 所有说 4 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5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 1921-1949 年 8 月) 5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 1949 年 9 月至 1952 年) 6 2.2.1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6 2.2.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土
2、改的评价 6 2.3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制度( 1952 至 1956 年) 6 2.3.1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制度时期历史沿革 6 2.3.2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改评价 7 2.4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的土地制度( 1956 至 1978 年 11 月) 7 2.4.1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8 2.4.2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的土地制度评述 9 2.5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 (1978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 ) 9 2.5.1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9 2.5.2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
3、评价 10 第 3 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弊端 13 3.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13 3.1.1 “农民集体 ”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13 目 录 V3.1.2 法律规定的三种主体实际上形同虚设 13 3.1.3 农民集体不能行使所有者的实质权能 14 3.2 农民集体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14 3.3 农民集体与非法人组织也不同 15 第 4 章 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 17 4.1 成员权的法学理论 17 4.1.1 成员权设立的原理 17 4.1.2 成员权的功能 17 4.2 农村集体土地主体成员权的概念、性质 19 4.3 农村集体土地上成员权的主体 20 4.3.1 自然人是农村集
4、体土地成员权的适格主体 20 4.3.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21 4.3.3 集体土地成员权主体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人的关系 21 第 5 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3 5.1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3 5.2 以 “户籍 +义务 ”双重标准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 23 5.3 户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24 5.4 关注特殊群体 26 5.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28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29 结 语 31 参考文献 32 致 谢 35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36 引 言 1引 言 一百多年来,中国农
5、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一直是中国农业工业化的重心。近代不少仁人志士为农地制度的创新上下而求索,但均未能找到良方。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国情的具体结合,才使中国现代农地公有所有权制度确立。 土地归属和利用对一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和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目前,农村存在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益相联系,中国农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利、义务明确。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基本的土地所有形式。相对于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立法层面的规定却不尽科学,甚至显得冲突和零乱,这所有的矛盾根源于集体土地立法中存在的管理权优先于所有权的
6、现象。近些年来,我国的理论界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研究,其中特别关注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则较少涉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究竟是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且相距甚远。理论界对主体内部的权利行使机制也存在诸多争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及其功能的不完善,给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带来障碍。理论界相关理论的缺乏,导致在实践生活中一些地方以行政权力代替实际所有者的不良结果的出现,这严重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益的实现,侵害了相关主体的土地权益,更有甚至对我国稳定大局的威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相关问题已成为我们无法回避并且亟需解决的问题。
7、 所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土地权益的实现者,在民法上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如果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其相关权利就清晰、完善,法律保护得以充分;相反,相关权利极易受侵犯。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主体虚位,是造成我国现行体制缺陷的主要原因。本文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的历史渊源入手,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立法现状为切入口,纵观中国现代史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分析现行体制的弊端并提出拙见,将社员权理论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其内部权利运行机制进行重新构建,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充分行使和国家公有制的平稳健康发展。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2第 1 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述 本文的研究范围只限农村土地中的
8、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国家依法所有由农民使用的土地,本文是对农村土地中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益的探讨和研究。我们要想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我们必须先弄清楚集体土地的相关概念和范围。 1.1 集体土地的含义和类型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 10 条(1982 年 1 2 月 4 日施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明确界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 市郊区的土地,除由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从用途上可 分为三类:农村生产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
9、多种形式,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发展的土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非农业生产用途的土地。而依照土地管理法 (1999 年 1月1日起 施行)的相关规定,农村建设用地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宅基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宅基地是指农民用于建造房屋、住宅的土地,具体不仅包括住房用地、还包括辅助用房(如厨房、厕所、牲畜圈舍等)、沼气池和庭院用地以及房前屋后少量土地等;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为开展经营、生产活动而使用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是指为修建公路、桥梁、村民公共娱乐、健身设施等乡村基础设施或举办公益事业而使用的土地。 1.2 集体土地所
10、有权主体立法概述 关于农村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我国诸多法律对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主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现行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施行)在第 6 条、第 8 条和第 17 条用“劳动群众集体”来表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明确描述“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权利的所有主体和行使主体,规定其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http:/ http:/ 第 1 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概述 3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民法通则 (198 7年1月1 日施行)在第 74 条中,用“劳动群众集体” 、“村农民集体”来表
11、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甚至将集体的范围扩大到“乡(镇)农民” 。 土地管理法 (199 9年1月1 日施行)第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 10 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经营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第46 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
12、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 47 条) ;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 48 条) 。 ”第 60 条规定: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但是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施行)
13、第 5 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村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而“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同一机构,强调“村民委员会”通过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纵观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农地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 “农民集体”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上述全部法律又都没有明确“农民集体”的内涵,好像现存的部门法都无法对宪法规定的抽 象名词进行精确的解释。接下来,我们试图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有关学说,来完成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明确。 1.3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学说 对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性质有抽象的集体所有说、农民集体抽象所有权说、特
14、殊共有说、所有说等,各种学说都试图将集体所有权规范成符合现代民法特征的概念。 王利明.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年 2 月版.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41.3.1 集体所有权说 认为集体土地是乡(镇) 、村或村内不同集体组织的独立所有权形态,农村集体与农村经济组织是同一概念, 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的具体主体。观点的主要依据是 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第 8 条和 1993 年公布的农业法第 11 条。这种观点认为,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就应该以该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如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就应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3.2 农民集体抽
15、象所有权说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 74 条被认为是集体抽象所有说的立法依据,集体所有是高度抽象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形态。该观点认为“集体所有制”是高度抽象的,因其主体既不是劳动者或者集体组织的成员 所构成,也不一定是法人组织。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在物权法上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农村“集体所有制”根本无法寻找到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1.3.3 特殊共有说 有学者将集体财产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共有,所谓的“特殊”其实就是从集体的成员的不可分割性出发,也就是说要承认集体组织成员对其财产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集体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但是共有财产又不能分割,公共财产也不能由每个成员通过个人转让。所以
16、集体所有既不是共同共有,更不是按份共有,这是一种特殊的共有。 1.3.4 所有说 这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若干成员的集合,这些成员对土地享有平等的权利,集体成员因为身份的变动取得或者丧失对土地权利,这种变动均以无偿为前提。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90 页。 孔祥俊: 民商法新问题与判决研究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78 页。 王利明 .物权法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7 月修订版 . 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5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在历史中寻找未来的方向,在
17、废墟中积淀变革的力量。接下来我们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历史进行考察研究。本章节通过介绍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并对在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取得的成果或教训进行简要的评价,试图寻找现行的中国土地制度形成的根源。中国现代土地制度的主体制度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制度、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等五个历史阶段。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1921-1949 年 8 月) 中国共产党人总结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失败的教训之后提出三大任务,即武装夺取政权,建立革命根据地,进行土地革命。 井冈山
18、土地法 (1928 年 12 月施行)以及兴国土地法 (192 9 年 4 月施行)确立的是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 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 (1931 年 11 月施行)进一步规定将地主的一切土地没收,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所有。后来相继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更是确定土地为农民私有。 在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相继颁布了大量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1938 年 4月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 ,后来简称土地条例 ;1942 年 12 月土地租赁条例草案 ;1943年9月 土地典当纠纷原则等。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保护佃权,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及保证抗日人民对土地的继承权。
19、在解放战争时期,为了调动广大农民战争的积极性,同时为了解决农民迫切需求的土地问题,我党中央在 194 6年5月4 日颁布了关于汉奸清算与土地问题的指示 ,又在 1947 年 9 月制定施行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进一步确定了: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确 立了对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中国革命因为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而逐步取得胜利。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194 9年9月至 1952 年)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版。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版。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62.
20、2.1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1949 年 10 月 1 日,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以后,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恢复国民经济,以进一步巩固新生的政权。我国的农民问题,一直是我国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确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制度等基本经济制度,对农业的发展、农民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27 条明确规定: “保护公民已经取得的土地,保护其所有权” ;195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一步规定: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的所有制” 。 2.2.2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土改的评价 由于解放战争刚刚结束,百废待兴,当时现存生产力严重不
21、足,致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而广大农民陷入极其贫困的境地,加上国民党勾结地主阶级到处搞颠覆活动, 革命面临着巩固政权的艰巨任务, 需要建立和完善确立新的所有权主体制度,来进一步彻底清除封建经济关系。因此,解放后,国家着手土地改革。195 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 1 条明确指出: “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国家以此为开端,经过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这一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我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和发展。 2.
22、3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制度 (1952 至 1956年) 2.3.1 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土地制度时期历史沿革 这一历史时期,国家逐步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通过完善土地制度立法,调整农村土地新的所有制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54 年施行)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明确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和资本家所有权,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著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版; 韩俊著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
23、查 M.北京大学远东出版社 ,2009 年版 . 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7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后的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 合作社股份经济的所有制形式; 华侨申请使用荒山荒地条例确定了非所有人对国有土地的用益物权。通过这些立法,使得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地的主体明确化。 2.3.2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改评价 这一时期的土改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它既符合政治需要,也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解放前,全国粮食最
24、高年产量 1.5 亿吨,经过连年战争,到1949 年己经下降到 1.13 亿吨。当农民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后,就大大调动了农民朋友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迅速提高了生产效率,使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止到 1953 年春天,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共有 3 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先后无偿获得了 7.3 亿亩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对广大农民而言,其获得土地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意义。这个时期的农民亟待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问题,即是否应该有自己的土地问题,而不是农民土地权益相关问题。农民土地从无到有,农业生产总量的大幅度提升仅是适
25、应客观规律的一个结果而已。 2.4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的土地制度(1956 至 1978 年 11 月) 在这一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出现了严重的挫折和失误。特别反映在土地主体制度问题,以“一大二公”单一所有权形式和无休止“政治运动”代替立法活动,将农地的集体所有改造为“准国有” ,排斥承包经营权、个 人所有权等一切带有私权性质的权利,土地物权立法处于停滞状态,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 2.4.1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自 1958 年开始,为了发展和巩固农业合作社,我党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自从 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关
26、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声势浩大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漫延开来。1958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8年 9 月初,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全国达到高潮。1962年9月27 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更是使得人民公社合法化。农村人民公社化时期的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过渡的过程,即合作社合并过程,本质上是按照行政命令的无偿合并,完全忽视了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益。 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还包括土地的“三级 所有、队为基础”的主体特殊时期。我国在 20 世纪 60 年代之初期提出了八字方针,即“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试图着手纠正“左”的错误,实行了“三
27、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是指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小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是上述三级所有的基础。这种主体制度的特征是:生产队的权利表现为不完全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使用主体,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生产队对土地的经营和所有权的确立都是按严格的国家计划进行,有关农 作物的发展也同样受国家计划控制。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从 1962 年开始施行,一直到 1978 年结束,存在长达17 年之久。 2.4.2 农地主体制度立法停滞期的土地制度评述 人民公社制度在实行不到半年的时间,就陷入了严重困境。粮食全面减产,农业总产值在 195
28、9 年下降了 13.6%,1960 年下降了 12.7%,1961 年又继续下降了 2.4%。与此同时,农民生活水平迅速降低,绝大多数地方粮食不够吃,很多地方出现了人被饿死的情况,更严重的是在广西、安徽、河南等地还出现了人吃人的惨烈情况,城市也出现了大量的浮肿病。 通过 1958-1960 年这一阶段的大变革,使人们对于人民公社化制度的土地集体所有制与集体统一使用制度错误有所认识。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的农村土地制度体系对于稳定和恢复农业发展起了一定的效果。尤其是这一时期在土地经营与管理方式上重新出现的“包产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对于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土地主体制度本身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一
29、个积极的尝试。 但是到了 1966 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和指导,取消了当时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使“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主体制度成为“空权利” ,同样,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集体经济实际已经不复存在,农村土地的主体模韩俊著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 M.北京大学远东出版社 ,2009 年版 . 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9糊,相关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全国 500 多万个生产队中,只有 10-20%是办得好或比较好的。 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模糊注定土地不能得到有效利用,民不聊生在所难免。这一时期的土地产权基本上均归于规模比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大得
30、多的人民公社。土地产权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合作生产的规模越大,个人的劳动量越难以计算;个人的劳动量越难以计算,个人劳动与其所得报酬(即土地产权中的收益权)不成比例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影响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人民公社化时期农产品产量连年下降,正是由此而生。 从人民公社的特征可以看出,当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完全超越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伴随人民公社 的发展又出现了“五风” (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 ,再加上数不清的“全民大办” ,无偿地剥夺了农民的财产,从而制造了从根本上挫 伤农民积极性的“人祸” 。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后二十余年,不但使中国农民饱受苦
31、难,也使国民经济处于崩溃边缘。 2.5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1978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 2.5.1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深入改革,中国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土地物权的立法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2 年宪法重新确定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1984 年加工承揽合同 、1985 年仓储保管合同施行细则首次规定了留置权;198 6年4月 民法通则的通过颁行,标志着我国土地物权立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土 地使用权、农业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从债的担保角度规定了抵押权、留置权。随后
32、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暂行条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作了进一步详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规定,区分了抵押权与质权,允许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创设抵押权,这又是土地 立法的一大进步。 土地管理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公有制与公有产权的两种实现形式,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市区土地国有权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均是农民集体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徐汉明 .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新论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版 . 冯继康 .三农难题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
33、 M.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年 . 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10总体来看, 1978 年开始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经历了五年时间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检验,1984年1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 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15 年以上,在 1993 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 30年,从而确立了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基本格局,农产品产量在稳定中也不断提高。国家继 199 8年8月29日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4条首次以法的形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后,200 2年8月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34、法第 20 条又具体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责任制经历了包工、包产和包干的形式变迁,不难看出,农户对土地经营的自主权随着责任制的实行以及责任制形式的更迭而增强,土地产权关系经过一度模糊之后,又逐渐变得比较清晰了。为了进一步促进农地有效利用,扩大农民收入,2008 年 10 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指出: “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 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 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35、,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 2.5.2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制度评价 良好的激励机制推动了农业发展。资料显示,1979-1984 年中国农业(不含村和村以下工业) 年均增长 7.98%, 种植业增长 6.77%。 超过战后各国农业增长速度 (1965-1980年农业年均增长,低收入国家为 2.7%,中等收入国家为 3.5%,发达国家为
36、1.2%,全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为 3.1%) ,也大大超过中国农业 1953-1978 年年均增长 2.88%、种植业增长 2.51%的速度。同时据计量测算,包产到户使 1980-1984 年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提高了 20 个百分点,占同期种植业增长 38 个百分点的一半以上。 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说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起了非常重张广荣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民事立法研究论纲:从保护农民个体土地权利的视角 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 黄小虎.土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版. 第 2 章 中国现代的土地主体制度概述及评价 11大的作用。农地制度变迁使得农村经济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并且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农村经济结构的基本情况观察,我国农业集体土地上的结构比重日趋合理,农作物种植多样化,同时也为农民的增收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在农业结构变动中,种植业产值比重下降,牧业和渔业产值比重上升,我国的农民在土地上不在是过去的种植庄稼,聪明的中国农民开发了多种利用土地的形式,增强了农村集体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上呈现了一片蓬勃发展之势。原因如下: 第一,农村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