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1 湖北凯乐 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 可转换公 司债券 持有人会 议规 则(经2018 年4 月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和2018 年5 月25 日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 监会发布 的上 市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2、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湖北 凯乐科 技股份 有限公司 公开发 行可转 换公司债 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可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可转 债”),“债券 持有人”为通过 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 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
3、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第四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根 据 本 规 则 审 议 通 过 的 决 议,对 全 体 债 券 持 有 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承继 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第二章 债券持 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第六条 本
4、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二)根据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2 司A 股股票;(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可转债 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享有其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权;(六)按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的本息;(七)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 可
5、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参与或委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 有效决议;(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债券持 有 人会议的 权限范 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6、权限范围如下:(一)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三)当 公司减 资(因 股权激励 回购股 份导致 的减资除 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四)当担保人
7、(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 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3(五)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六)在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债券持 有 人会议的 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8、 日前以 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第十条 在本期可 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三)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四)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六)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七)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
9、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可 转债募 集说明书 的约 定及本 规则的规 定,应 当由债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 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自行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通知时间应至少提前于公告的会议召开日 15 日。单独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合计持有本次可转 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10、知的,则共同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会议召集人。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4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 债券持 有人会 议召开时 间(可 延后但 不得提前)、取 消会议 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1、的拟决议事项部分消除的,召集人可在债权持有人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取消相应议案并说明原因;全部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在债权持有人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债 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 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12、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之内容要求和送达时间、地点;(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债 权 登 记 日 不 得 早 于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期之前 10 日,并不得 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 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期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第十五条 债 券持有 人
13、会议须经 单独和/或合 并代表二 分之一 以上有 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若在原定会议开始时间后 30 分钟内,出席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 的有表 决权的债 券张数 未达到 有表决权 的本期 债券张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召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再次 召开日期、具体时间和地点、拟审议的事项 通知债 券持有 人。再次 召集的 债券持 有人会议 须经单 独和/或合并代表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的 本 期 债 券 张 数 的 债 券 持 有 人(或 债 券 持 有 人 代 理 人)出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14、议 规则 5 席方可召开。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第十七条 召 集 人 召 开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时 应 当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事 项 出 具 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第五章 债券持 有 人会议的 议案、出 席人员及 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5、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九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由 召 集 人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八 条 和 第 十 条的规定决定。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或代表的有表决权债券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
16、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自行承担。公司可以 出席 债券持 有 人会议,但无 表决权。若债券持 有人为 持有 公 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为 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 股东的关 联方、公司的 关联方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
17、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6 债权登记日当日。应召集人 要求或 经会议 主席同意,本次 债券的 担保人(如有)、资信 评级机构或与会议拟审议议案相关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
18、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 债 券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授 权 代 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19、;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的张数。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第六章 债券持 有 人会议的 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
20、、通讯或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的其他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通过前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7 第二十五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委 派 出 席 会 议 的 授 权 代 表 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 会议主席
21、并主持会议。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可以委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公司人员代表其出席会议;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至少委派一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非委派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代表发行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的债 券持有 人名称(或姓名)、出 席会议 代理人的 姓名及 其身份 证件号码、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
22、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八条 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决议通过的,会议主席有权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但休会后复会的会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及已审议并有效表决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 会议原则上按照如下流程推进: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计票人和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项提案,经逐项讨论后进行逐项表决或经合并讨论会逐项
23、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第七章 债券持 有 人会议的 表决、决 议及会议 记录 第三十条 向 会 议 提 交 的 每 一 议 案 应 由 与 会 的 有 权 出 席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公 告 的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各 项 拟 审 议 事 项 或 同 一 拟 审 议 事 项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24、会议 规则 8 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 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25、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一)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二)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一名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 人代理人)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两名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 代理人)共同担 任,与 持有公 司 5%以上 股权的 公司 股东、担保人(如有)、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计票人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
26、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第三十五条 会 议 主 席 根 据 表 决 结 果 确 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是 否 获 得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第三十八
27、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 的,经 有权机 构批准后 方能生 效。依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 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与本期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9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
28、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 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十九条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在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作 出 决 议 之 日 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
29、持有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拟 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记录 员和监 票人签名。债券 持有人 会议记录、表决 票、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 为
30、十年。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凯乐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10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第四十五条 本 规 则 项 下 公 告 事 项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31、易 所 网 站 及 公 司 指 定 的 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除非本规则相关条款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日”为自然日。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 本金;(三)已转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债券;(四)发行人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四十九条 本 规 则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后 自 本 期 可 转 债 发 行 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修订需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方为有效。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