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500 号)A. 总则与定义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93 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应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 (包括在其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明确规定,本统一惯例的条文对有关各方都有约束力。第二条 信用证的含义就本文各条而言,文中使用的 “跟单信用证”和 “备用信用证”词语 (下称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 ( “开证行”)依照客户 ( “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 ( “受益人”)或其指
2、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就本文各条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都 视为另一家银行。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a. 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或议付和 / 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b.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第四条 单据与货物
3、 / 服务 / 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 / 或其他行为。第五条 开立 / 修改信用证的指示a. 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对信用证的修改指示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整和明确。为防止混淆及误解,银行应劝阻下列意图: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罗列过多的细节;在指示开立、通知或保兑一个信用证时套用前证 (套证),而该前证受到已被接受及 / 或未被接受的修改所约束。b. 所有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及信用证本身,以及遇有修改时的改证指示和修改书本身,必须明确说明据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B. 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第六条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a. 信用证可以是
4、: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b. 因此,信用证必须明确注明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c. 如无这种注明,信用证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第七条 通知行的责任a. 信用证可经另一家银行 ( “通知行”)通知受 益人,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如该行决定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谨慎地审核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该行选择了不通知信用证,它必须不迟延地将其决定告知开证行。b. 如通知行不能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它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认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a. 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
5、撤销,毋须事先通知受益人。b. 然而,开证行必须: . 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已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作出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 对办理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予以偿付。第九条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a. 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规定的单据被提交给指定的银行 或开证行并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便构成开证行的一项确定承诺: .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则须即期付款; .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则依据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 对承兑信用证:(
6、 a )由开证行承兑则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者( b )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 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 / 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及 / 或善意的持票人进行付款,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申请人为汇票的受票人,银行将把该汇票视为一份附加的单据。b. 根据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 ( “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
7、,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 . 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 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则依据信用证条款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 对承兑信用证:( a )由保兑行承兑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或( b )由另一家受票银行承兑如信用证指定的该受票银行未能承兑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则保兑行必须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不付,则保兑行应予支付; . 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依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 / 或提交的
8、单据对出票人及 / 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议付,不得追索。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仍要求汇票的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这种汇票为一附加的单据。c. 如果另一家银行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以保兑,但它不准备照办,则它必须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 . 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时另有规定,通知行可不加保兑将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d. . 除第四十八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 (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书之时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所发出的修改书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书,并自通知该修改书之时,
9、即不可撤销地受修改书的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书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保兑。如果保兑行这样作,它必须无延迟地将此通知开证行及受益人。 . 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他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或含有先前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没能给予这种通知,当它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 则该事实即被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 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第十条 信用证的种类a. 所用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
10、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b. . 除非信用证规定仅由开证行办理,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指定一家银行( “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如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单据必须提交给开证行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或任何其他的指定银行。 .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 / 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查单据而未付出对价并不构成议付。c. 除非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开证行的指定并不能使被指定银行负有付款、承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相应告知受益人,被指定银行接收及 / 或审查及 / 或转交单据,并不使其负有付款、承
11、诺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义务。d. 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或允许任何银行议付,或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开证行授权上述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办理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并保证按本条文规定对上述银行予以偿付。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a. . 如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该电讯即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 有效修改书,不应邮寄证实书。如仍邮寄证实书,则该邮寄证实书无效。通知行亦无义务将该邮寄证实书与所收到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进行核对。 . 如电讯声明 “详情后告” (或类似措辞)或声明以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
12、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则该电讯不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开证行必须不迟延地将有效信用证或有效修改书交给通知行。b. 如果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银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c. 只有在开证行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作出有效修改时,才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开立或修改发出预先通知书 (预先通知)。除非在预先通知书中开证行做出其他声明,作出该预先通知的开证行应不可撤销地保证不延误地开立或修改信用证,其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相矛盾。第十二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如收到的有关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被要求执行该指示的银行可给受益人一份仅供参考,并不负
13、任何责任的预先通知。该预先通知应清楚声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对此不负责任。但通知行必须将其所采取的行动通知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提供必要的内容。开证行应不迟延地提供必要的内容。只有在收到完整明确的指示,且通知行准备按该指示执行时,方可通知、保兑或修改信用证。C. 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 审核单据标准a.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本条文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交单人,或将其转交,并对此不负责
14、任。b. 开证行、保兑行 (如有的话)及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应各自有一个合理的时间,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一方。c. 如果信用证中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第十四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a. 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则开证行及保兑行 (如有的话)有义务: . 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 . 接受单据。b. 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
15、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 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c.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请其撤除不符点。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延长第 13 条 b 款所述的时间。d. . 如果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不得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但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翌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应发给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或者,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给受益人。 . 该通知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
16、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 然后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便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该银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息。e. 如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未能按本条文的规定办理,及 / 或未能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f. 如寄单行向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提出应注意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或通知上述银行,它已就这些不符点根据保留的方式或根据赔偿担保作了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开证行及 / 或保兑行 (如有的话),并不因之而
17、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赔偿担保只是属于寄单行与为之保留,或者,提供或代为提供赔偿担保方之间的关系。第十五条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 / 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 / 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第十六条 讯息传递的免责银行对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迟延及 / 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或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
18、迟延、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及 / 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任,银行保留传送信用证条款、不作翻译的权利。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任何罢工或停工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除非经特别授权,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据以进行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第十八条 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a. 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银行利用另一家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是代申请人办理的,其风险应当由该申请人承担。b. 即使银行主动选择了其他银行代办业务,如发出的指示未被执行,银行对此亦不承担义务
19、和责任。c. . 一方指示另一方提供服务,指示方有责任负担被指 示方因执行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成本费或开支。 . 即使信用证规定这些费用由指示方以外的人负担,而这些费用不能收回时,最终仍由指示方支付此类费用的责任。d. 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a. 如果开证行欲通过另一银行 ( “偿付行”)对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 (均称 “索偿行”)履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及时给偿付行对此类索偿履行偿付的适当指示或授权。b. 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证明。c. 如果索偿行未能收到偿付行的偿付,
20、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本身偿付的责任。d. 如果偿付行未能在第一次提示时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同意的方式履行偿付,则开证行应负责承担索偿行的利息损失。e. 偿付行的费用应由开证行承担。然而,如果此项费用由其他方承担,开证行有责任在原信用证中和偿付授权书中注明。如果偿付行的费用由其他方承担,该费用应在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向索偿行收取。如果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被支用,偿付行的费用仍由开证行负担。D. 单据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模糊用语a. 不应使用诸如 “第一流的”、 “著名的”、 “合格的”、 “独立的”、“正式的”、 “有资格的”、 “当地的”以及类似的词语来描述信用证项下应提交的任何单据的出单人。
21、如信用证中加注了此类词语,只要提交的有关单据在表面符合信用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且非由受益人出具,银行将照予接受。b. 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只要单据注明为正本,如有必要时,已加签字,银行还将接受下述方法或看来是用下述方法制做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 . 影印、自动处理或电脑处理; . 复写;单据签字可以手签、传真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用符号或使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证实方法签字。c.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标明副本字样或没有标明正本字样的单据作为副本单据,副本单据毋须签字。 . 信用证要求多份单据时,诸如 “一式两份”、 “两张”、 “两份”等,可以交付一份正本,其余份数用副本单据来满足
22、,但单据本身另作表明者除外。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信用证含有要求单据须被证实、使单据有效、合法、签证单据、证明单据或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该条件可由在单据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第二十一条 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它们的措辞或数据内容。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提交的单据的数据内容能与提交的其他所规定的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这样的单据。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但该单据需在信用证和本条文规定的
23、期限内提交。第二十三条 海运提单a. 如果信用证要求港至港运输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 “承运人”或 “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及 . 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已装船或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是在提单上以预先印就的文字表明货物已被装上指名船只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在这种情况
24、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必须以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装船的批注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提单载有表明 “预期船只”或类似限定船只的有关词语,装上指名船只还必须由提单上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外,还应包括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 “预期船只”,亦是如此。如果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监管地与装运港不同,已装船批 注还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实际装货的船名,即使已装货船只的名称与提单注明的船只名称一致,亦是如此。本规定还适用于任何由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表示装船情况,及 . 注明信用证
25、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尽管提单上,可能有下述情况:( a )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接受监管地,及 / 或不同于卸货港最终目的地,及 / 或( b )含有 “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及 / 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及 / 或卸货港,和 . 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和 . 载有全部的承运条款和条件或部分承运条款和条件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单据者 (简式 / 背面空白的提单),银行将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及 . 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和 / 或未注明运输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者。b. 就本
26、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的装运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运输。c. 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d.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述提单: . 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拖车和 / 或 “子母”船运输,并以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 / 或 . 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条款者。第二十四条 非转让的海运单a. 如信用证要求一份港至港非转让的海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
27、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的签字或证实时,和必须表明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行为。 . 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已装船或已装指名船只,可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 “货物已装船”或“货物已装指名船只”的词语来表 示,在此情况下,非转让海运单的出具日期,即视为是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货物装上指名船舶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装船批注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装船批注日应视为装运日。如果非转让海运单载有表明 “预期船只”或类似有关
28、限定船只的词语时,装上指名船只必须由非转让海运单上的装船批注来证实该项装船批注,除了有货物已装船日期外,还应包括已装货物船只的名称,即使实际装货船只的名称为 “预期船只”,亦是如此。如果非转让海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还必须注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 的船名,即使装货船只的名称与非转让海运单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是如此。本条款同样适用于任何由非转让海运单上印就的装船词语来表示装船情况。及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卸货港,尽管非转让海运单可能有下述情况:( a )注明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及 / 或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及 /或( b )载有表明 “预期的”
29、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运港及 / 或卸货港的标注者,只要单据还表明了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货港及 / 或卸货港,及 . 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及 . 载有全部承运条款和条件或部分承运条款和条件须参阅非转让海运单以外的另一出处或单据者 (简式 / 背面空白非转让海运单),银行并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及 . 未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及 / 或未注明承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b. 就本条文而言,转运系指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只的运输。c. 除非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只要
30、同一非转让海运单包括了海运全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非转让海运单。d.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下列非转让海运单: . 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非转让海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是由集装箱、拖车及 / 或 “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非转 让海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及 / 或 . 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了转运权力条款者。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同提单a. 如果信用证要求或允许提交租船合同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 . 含有受租船合同约束的任何批注,及 . 表面上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东或作为船东的具名代理或代表。船长或
31、船东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是船长或船东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长或船东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标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及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长或船东行为。及 . 标明或未标明承运人的名称,及 . 标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名的船只。已装船或已装指名的船只,可以由提单上印就 “货物已装上或已装于指定的船只”的词语来表示,在此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将视为是装船及装运日期。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装上指名船只,必须通过在提单上的货物装船的日期的批注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批注的装船日期将视为是装运日期,及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与卸货港,及 . 开立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及
32、 . 未注明载运船只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b. 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同提单有关的租船合同, 银行对该租船合同不予审核,但银行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多式联运单据a.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至少包括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多式联运)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且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标明是承运人、
33、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标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的名称及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或船长行为。及 . 注明货物已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者。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可以是在多式联运单据上用文字表明,且出单日期将被视为是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和装运日期。然而单据以戳印或其他方式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及 . ( a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监管地可不同于装货港、机场或装货地点,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机场及卸货地点,及 / 或( b )含有 “预期的”或类似限定
34、有关船只及 / 或装货港及 / 或卸货港的批注,及 . 开立全套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或 者一份以上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及 . 载有全部承运条款和条件或部分承运的条款和条件须参阅多式联运单据以外的另一出处或单据 (简式 / 背面空白的多式联运单据),银行将不检查这些条款与条件的内容,及 . 未表明受租船合同约束及 / 或表明承运船仅以风帆为动力者,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b.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表明可能转运或将转运的多式联运单据,只要同一多式联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a. 如果信用证要求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
35、据,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上标明承运人的名称,和已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的代理人或代表。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为承运人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其代理的委托人的名称及身份。及 . 表示货物已被收妥待运,及 . 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个实际的发运日期,应对此日期作一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这样注明的发运日期将被视为是装运日期。就本条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内 (标有 “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期的信息将不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在所有其他情形中,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被视为是装运日期,及 . 注明信用证中规定
36、的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及 . 开给发货人 / 托运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的正本或类似意义的词语,及 . 含有全部承运条款和条件或表明部分条款和条件须参阅航空运输单据以外的另一出处或单据者,银行将不审核这些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b. 就本条文而言,转让是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飞机的运输。c.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注明将发生转运或将可能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同一空运单据包括全程运输。第二十八条 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a. 如果信用证要求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除非信用
37、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上注明了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签字或其他证实,及 / 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的收货印戳或其他收货标记。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戳或其他收货标记表面必须标明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或代表为承运人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由所代理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及 . 注明货物已收讫装运、发送或运送或类似词语。除非在运输单据上有收妥印戳,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在加盖收妥印戳的情况下,该收货印戳日期即视为装运日 期,及 . 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信用
38、证的规定者。b. 运输单据上未表明其开具的份数时,银行将接受提交的运输单据作为全套单据。不论运输单据是否注明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c. 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是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d. 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表明将要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种运输方式。第二十九条 专递和邮政收据a. 如果信用证要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以下邮政收据或邮投证明: . 表面上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盖戳或以
39、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有日期者,该日期将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b.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 . 表面上有已注明专递 / 快递机构的名称,并已被该具名的专递 / 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的单据 (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特指的专递 /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 / 快递机构开立的单据),及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或类似词语者,该日期将被认 为是运发日期,及 . 在所有其他方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者。第三十条 运输行签发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
40、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 . 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运输行的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 . 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运输行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其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第三十一条 “货装舱面”、 “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发货人的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 . 如果是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没有表明货物已经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舱面的规定,只要未明确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运输单据予以接受,及 / 或 . 表面
41、上载有诸如 “发货人装载和计数”或 “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及 / 或 . 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第三十二条 清洁运输单据a.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单据上并未明确宣称货物及 / 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b. 除非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c. 如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 23 、 24 、 25 、 26 、 27 、 28 条或第 30 条的要求时,银行将视为已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 “清洁已装船”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运费到付 / 预付运输单据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
42、提交的任何单据不一致,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 (以下简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b. 如果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清楚表明运费付讫或预付词语的,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果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签发的证明专递费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输单据。c. “运费可预付”或 “运费应预付 ”或类似词语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将不能接受作为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d. 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他方式批注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作业所引起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不准有该类批注。第三十四条 保
43、险单据a. 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并签署。b. 如果保险单据指示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c. 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将不被接受。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保险声明书。如果信用证特别要求预约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 保险声明书,银行可接受保险单作为代替。e.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f. . 除非信用证另有
44、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与信用证同样的货币表示。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 CIF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的目的港)或 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的目的地)之金额加 10 ,但这仅在 CIF 或 CIP 金额可以从单据表面上确定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 110 或发票毛值的 110 ,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第三十五条 投保险别a.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 (如有的话)。不应使用诸如 “通常险别”或 “惯常险别”一类含意不明的条款。如遇使用这类条款时,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
45、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b. 信用证如无具体规定,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于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债。c.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第三十六条 投保一切险当信用证规定 “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含有任何 “一切险”批注或条款,不论是否有 “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不包括某些险别,银行也将接受,对于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 不予负责。第三十七条 商业发票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 . 应当在表面上表明由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除外),及 . 必须做成以开证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第四十八条 h* . 毋需签字
46、。b.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但如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该银行的决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c.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其他一切单据则可对货物描述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第三十八条 其他单据在海运以外的运输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对该重量证明必须是独立单据外,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附加在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印或重量声明。E. 杂项规定第三十九条 信用证金
47、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a. 凡 “约”、 “近似”、 “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 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 的增减幅度。b.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 5 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不适用。c. 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适用本条 b 款者,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该数量的货物已全部装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此单价又未减低,允许支取的金额有 5 的减幅。若信用证使用了以上 a 款所指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第四十条 分批装运
48、 / 分批支款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支款及 / 或分批装运。b. 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 / 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c. 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第四十一条 分期装运 / 分期支款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 / 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及 / 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
49、规定。第四十二条 到期日与交单地点a. 所有信用证都应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 点。任何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表明提交单据的到期日。b. 除了第四十四条 a 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单据。c. 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有效期为 “一个月”、 “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时起算,开证行的开证日期将视为是起算日。银行应劝阻用此种方法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第四十三条 到期日的限制a. 除规定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b. 如适用第 40 条 b 款,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最迟装运日期视为装运日期。第四十四条 到期日的延长a. 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 / 或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