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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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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引 言 1引 言 自17世纪格劳秀斯的海上自由法开辟了有关海洋法权的新视域以来,国际海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形成过程。海洋这个人类的共同拥有的区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却成了不同时期、不同霸权国家的肆意行驶霸权的载体。葡萄牙、荷兰、西班牙、英国、美国、日本这些历史上的海洋强国,无不是凭借着海上优势对外大肆扩张,殖民、奴役贫穷落后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三世界国家为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国家安全,掀起了海洋权益诉求的高潮。在此推动下,联合国召开的一系列海洋会议以及一系列海洋法的制定,为维护海洋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极大地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海洋权益。 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海洋国家。

2、中国的海岸线有18000公里,完全是一个海洋大国,然而却从来不是一个海洋强国,长期以来不断遭受海洋强国的侵略和侵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海防才真正有所加强。然而,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和长期以来海洋意识的缺失,中国的海洋权益的不断受到侵蚀,这不仅包括海洋权益被周边国家所侵犯,海洋领土被侵占,还有远隔万里海洋的美国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不断的融入国际社会,并随着全球化浪潮迅速发展了自己,中国的经济与世界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融合。中国的海外利益也随着不断延伸。然而,由于中国不是一个海洋强国,没有一只强大的远洋海军能够切实保障自己的海外利益,中国的

3、经济安全面临巨大的威胁,这是未来中国的需要加以防范和解决的一个紧迫任务。 如何维护中国的近海海洋权益和远洋海洋权益,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给我国维护有关的海洋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一、我国海洋权益的内容及目前的维护措施 3一、我国海洋权益的内容及目前的维护措施 (一)我国的近海海洋权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从来就不是一个海洋大国。无论是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国运处于鼎盛时期,抑或是王权败落、国运日衰时期。因而,对海洋的认识以及海洋对国家的重要性的意识,可以说不但不存在于国家的统治阶层,在普通大众那里更是无从谈起。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千百年来中国民众在这块大陆上繁衍

4、生息,创造了较为发达和繁荣的农业经济;儒家文化的正统地位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影响了历代统治者进行海外扩张的思想文化制约。历朝历代,即便是拥有雄才大略的史上明君,如唐宗、宋祖,可以说是仅限于在东亚大陆施展其雄心;明帝国时期,中国虽拥有当时世界上最为强大的舰队,但由于缺乏海权意识和海外领土拓殖的目标,明朝庞大船队虽远航海外,但其目的仅是与海外的有关国家友好通商。基本上说,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陆权国家。 海权抑或海洋权益的概念最初源于欧洲。海上新航路的发现,加上源于英国的工业革命,资本的贪婪本性促使欧洲的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一个时代的新纪元,那就是对外疯狂的殖民侵略与领土征服。海洋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5、海权的重要性被世人日益重视。 中国的国门在十九世纪被帝国主义列强、首先是英国的坚船利炮强行打开,中国因此也开始了对海洋的重视,并仿效西方列强建立了一只较为强大的海军,但这并没有真正能够保护中国的领海主权。长期以来,中国的海洋主权一直受到列强的侵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虽成立了一定规模的海军但相对弱小不足以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实际上,中国的海洋权益自建国以来仍然受到一些海洋大国和周边国家的侵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的近海海洋权益范围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目前,在近海海洋区域内,中国的海洋权益一方面遭到周边国家的侵犯;另一方面,受到域外国家美国的长期威胁和侵犯。在东亚,

6、日本侵占中国的钓鱼岛、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方面与中国存在纠纷,中国与韩国甚至朝鲜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4方面在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也存在冲突;在南海,东南亚的一些国家纷纷强占中国的海岛。美国凭借着其强大的海军,在中国的周边保持着优势海军的存在,侵犯中国的海洋权益,威胁中国的安全。 (二)我国的远洋海洋权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在公海航行自由、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国际海峡水道过境权等权利。 自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东西方对立,中国的经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中国的海外利益微乎其微。然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中国加入WTO,中国全方位融入世界的广度和深度达到

7、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国的海外利益也随之不断延伸。目前,中国的海外利益主要有二个方面。 首先,中国海外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秉着“引进来,走出去”的方针,大批的中国企业远赴海外各国投资贸易,从而也使得中国的大批人员远赴海外,散居到世界各地。由于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地区和国家不时地陷入动荡之中,这给中国的海外企业的驻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种种威胁。这需要国家动用国家的力量加以保护。 其次,中国的对外贸易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海上运输,而远洋运输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中国发展经济需要大量进口的大宗商品,如铁矿石、石油等战略物资和资源,绝大部分是要靠海上运输,而我国运输船只要通过的海域

8、和海峡却又是世界上运输较为繁忙、海盗猖獗的地区。这需要国家保护运输船只和人员的安全。目前,不仅临近中国南海的马六甲海峡海盗猖獗,非洲海岸的索马里亚丁湾海域,海盗的海上劫持行为更是有恃无恐。世界多国的运输船只在此被劫,中国的运输船只也屡遭海盗的袭击。 在保护以上海外利益时,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海洋强国一向是派遣本国的海军去执行此项任务,接回处于动乱国家的本国侨民、对本国的运输船只进行护航。现今的中国急需发展远洋海军去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但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出于维护其既得的霸权利益和遏制中国的发展,不仅在东亚保持军事存在,而且与中国周边国家发展各种同盟关系以围堵中国,不断侵犯中国的海权;在海外则大

9、建军事基地维护自己的海上霸权。同时大肆宣扬“中国海军威胁论”,企图对中国进行制约,进而剥夺中国基于海洋法而享有的海洋权利。 一、我国海洋权益的内容及目前的维护措施 5(三)我国目前海洋权益维护的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的海洋权益现状及我国经济发展现实需要、国际环境客观现实,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时,必须考虑多方因素、采取多种措施。总的来说,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就目前而言有以下几种: 首先,主张我国的海洋主权。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以国际法为依据始终如一地不断重申: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都是我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我国政府历来对他国侵占我国海洋领土的行为提出严重警告。 其次,我国的工作重心已转移到

10、经济建设上来,我国需要一个和平、安宁的周边环境,我国因此提出“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对于与我国有海权纠纷的国家,我国政府相应地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对策,秉着和平解决的原则,我国与南海有关国家达成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协议。 再次,我国采取行动行使我国的海洋权利。随着我国对海权的重视,我国开始努力建设一支力量可观的海上执法力量。我国的海监船的海上执法行为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我国的海洋主权,对在我国海域进行非法捕捞的外国渔民进行扣押、没收其渔具;对于美日在我国海域对我国进行情报搜集、危害我国安全的准军事行为,我国军舰或军机对其进行拦截、跟踪和对其警告。“鲍迪奇”号事件、“南海撞机”事件、“无

11、暇号”事件便是我国维护海权的有力体现;“索马里”海军护航、叙利亚撤侨我国派军舰去保护海洋权利的有力表现。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与中国的海洋主权 7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的海洋主权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发展历程 1格老秀斯的海洋观 胡果格老秀斯(15831645),是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著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他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从而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老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

12、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倡导自由的海洋法权,这是格老秀斯国际法思想的一个关键理论,所谓现代国际秩序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海洋作为一种法权进入了现代世界。格老秀斯在此敏锐地发现了这个新契机,并且试图把维护自己(荷兰)国家利益的诉求成功有效地纳入到构建一个具有普世性的国际新法律秩序之中。尽管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理论主旨是意图为荷兰的捕获行为进行辩护,以期证明荷兰捕获“凯瑟琳”商船是一桩具有正义战争中的正义行为属性,但是,格老秀斯在他的著述中所阐述的思想远远超越了这份司法辩护词的具体目的,它的意义在于开辟了一个有关海洋

13、法权的新的领域。以他的视角看来,当时的海洋法律属性应是:广阔的海洋是一块自由的王国,是对所有现代主权民族国家开放的领域,在这块自由的领地里,并不存在所谓的主权,以及与主权相关的为主权国家统辖的排他性的所有权、航海权和贸易权。在这个没有任何主权的海洋王国里,无论是个人或者国家的行为都是自由开放的。在此,在有关海洋的问题上,格老秀斯实际上是创立了一个有关贸易与航海自由的一般性法律权利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说,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可以称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8得上是一部时代主权民族国家的自由权利宣言。时至今日,格老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在全球化的今天,他的这一思想

14、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极为巨大积极的意义。 220世纪“200里海洋权”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丁美洲国家开展了捍卫200海里海洋权、反对超级大国海洋霸权主义的正义斗争。拉丁美洲国家有漫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近海海域,海洋资源极为丰富,捍卫领海主权,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是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美国一直把拉美的沿海海域视为“内湖”,肆意掠夺拉美的海洋资源。1960年以来,苏联各种船队也经常进入拉美海域,加紧同美国争夺霸权。针对超级大国的侵犯和掠夺,拉丁美洲国家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维护海洋权的斗争。 1947年,智利和秘鲁率先规定把海洋管辖区扩大到200海里。接

15、着,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1952年8月18日,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三国签署圣地亚哥宣言,宣布“对邻接本国海岸,并从该海岸延伸不少于200海里的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这个权利“并及于上述海域的海床和底土”。为了对付美国渔船不断侵入领海,上述三国又于1954年12月4日在利马签订补充协定,规定“如果缔约国的上述海洋区域遭到武力侵犯,缔约各国应采取行动保卫受到侵犯的主权”。1956年拉美国家举行法学家专门会议,再次宣告“各国有权在合理限度内,照顾地理、地质和生物因素、居民的经济需要以及安全和防卫,规定自己的领海宽度”。 随着捍卫海洋权斗争的深入发展,联合国从1958年起召

16、开海洋法会议。1970年5月8日,拉美9国(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巴拿马和乌拉圭)联合签署蒙得维的亚海洋法宣言,重申了保卫200海里海洋权和反对超级大国掠夺海洋资源的决心。同年8月,拉美14国(上述9国及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和哥伦比亚)共同发表拉丁美洲国家关于海洋法的宣言,重申“沿海国家有权根据其地理、地质和生物的特点以及合理利用其资源的需要,以适当的标准确定其领海主权和管辖权的范围”。到70年代后期,已有22个拉高全喜:哥老休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秩序,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四期。 张惠荣:海上没有弹丸之地,载红旗文稿2005年

17、第20期。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与中国的海洋主权 9美国家分别宣布200海里领海、专属经济区或渔业区。许多拉美国家对于非法闯入其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美、苏等国的船只,采取拘捕当事者、罚款等措施。 拉丁美洲国家捍卫海洋权的斗争赢得了第三世界其他国家的广泛支持和响应。截至1980年底,全世界已有73个国家(拉美12个)实行200海里管辖权,14个国家(拉美7个)宣布领海为200海里。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与意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有关海洋的国际法法律规定总体上说所涉范围狭小、比较零散,没有形成系统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才真正开始了海洋法的大规模的编纂工作。在联

18、合国主持下,共召开了三次极为重要的海洋法会议:1958年海洋法会议和1960年的海洋法会议以及1973年开始的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1958年的海洋法会议结果是签订了4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这些公约把有关海洋的诸多问题由公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这得使海洋问题的很大部分法典化,标志着海洋法的发展已进步到一个新阶段,为世界各国解决海洋争端提供了一个法律基础;但另一方面又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参加这次公约的国家为数有限且大多数为西方国家,其结果这些公约所确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主要是反映西方国家、特别是海洋大国的主张和观点。 1973年召开的第三

19、次海洋法会议是海洋法历史上划时代的。经过9年的会议,1982年4月30日,第3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11次会议,以130个国家投票赞成的压倒多数(美国反对,苏联弃权)通过了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119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在牙买加蒙特哥贝市签署了这项公约。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至多达12海里的领海宽度,有权确定至多达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资源的主权。公约还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延伸到200海里,在特殊情况下可延伸到350海里;沿海国对其大陆架有进行勘探和开发资源的主权;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则是人类的共同财产。这项公约在建立新的海洋秩序的道路上迈出

20、了第一步。 传统的海洋法是公海和领海制度,而“广阔的公海”和“狭窄的领海”便是旧的海洋秩序。这种旧的海洋秩序对于帝国主义一直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是旧的国际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10经济秩序的一部分。以“杜鲁门公告”为转折点,传统的海洋法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动。拉丁美洲国家为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保护自己的自然资源,成为促成这场变革的最根本的原因和力量所在。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揭开了国际经济新秩序新的一页,新的海洋法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新的海洋秩序,而且极大地促进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总的来说是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是有利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

21、(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中国海洋权益 1海洋法公约规定下的中国海洋权益 中国是一个陆地大国,也是一个海洋大国。我国历来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海洋事务。中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5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法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海洋法律。据此,我国拥有的海洋法律权利包括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主权和部分主权,公海的航行自由权及有关权利、国际海峡水道的过境权、国际海洋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权利等。 2中国国土疆域的新界定 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在1949年宣布国土面积时,只是对陆地国土通

22、过概略的测量和计算确定的,960万平方公里的数字仅仅反映了中国陆地国土的面积。我国外交部在1957年就郑重向世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只是由于当时世界上缺乏公认的标准故我们国家也没有对按领海标准测定的实际国土总面积加以公布。如今12海里的领海已作为一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被广泛承认和接受,我国拥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加上6900多座岛屿的岸线,共有海岸线约32000多公里。通过简单的计算即可得知,我国的领海面积大约有70余万平方公里,也就是说,原先的国土面积起码少算了这一数字;再进一步看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评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

23、71页。 邓立:“和谐世界”视角下的中国海权,载中共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与中国的海洋主权 11对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包括大陆架)拥有部分“主权权利”,这就是说,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范围内,水面是专属经济区(捕鱼区),海底则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国际公认制度进行逻辑推导,我国的国土面积还应加上相当于陆地面积三分之一的海洋国土,这就比原先所说的内水加领海面积增加了8倍。确切的说,中国国土的总面积应为1260万平方公里。王逸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载太平学报1996年第2期。 三、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现状与挑战 13三、

24、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现状与挑战 (一)我国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冲突与纠纷 1我国与日本的海上冲突与纠纷 我国与日本的海上冲突主要是东海问题。东海,由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朝鲜半岛、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所围绕的一个边缘海。东海东北之西南长约700海里,东西宽约150-420海里,面积为77.0万平方公里。在东海海域上,最重要的问题是钓鱼岛问题。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而被日本侵占,由此造成了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主权争议问题,因而也影响到东海大片海域和大陆架的归属和划分。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出于多种目的。首先,为了进一步加强所谓的有效控制,造成钓鱼岛是日本领土的“既成事实”;其次,是为日本

25、在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创造有利条件,多占中国的大陆架和管辖海域;第三就是掠夺更多的海洋资源。据估计,钓鱼岛周围海域石油储量约3070亿吨。加上日本军国主义者还有政治和军事上的目的,日本一些右翼势力鼓吹“台湾归属未定论”,侵占钓鱼岛可以成为侵略台湾的桥梁。钓鱼岛是日本实现保卫海上1000海里航线的重要据点,占领钓鱼岛则可以将其防卫范围向西南推进三百多公里。 2我国与韩国的海上纠纷 黄海,西面和北面与我国大陆相接,东邻朝鲜半岛,西北与渤海沟通,与东海相连,东南面至济州海峡两侧,并经朝鲜海峡与日本沟通,为一半封闭的浅海。黄海东西宽约300公里,南北长约470公里,面积约为38万平方公里。黄海

26、为中、朝、韩三国所共有,最宽处仅378海里,最窄处仅100余海里。如果按照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来划分海域的话,中国与朝鲜、韩国三国之间会出现许多海张耀光:中国海洋政治地理学, 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112页。 张耀光:中国海洋政治地理学, 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10页。 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14洋争端。1993年以来,中韩就有关划分海上边界的谈判已经进行了多次,仍无法就临时海上边界达成协议。朝鲜在1977年也颁布了关于经济水域的政令,单方面宣布建立经济水域、划定军事警戒线(军事警戒线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至50海里范围),把经济水域视为领海加以控制。目前,中国与朝鲜有争议的海区

27、为3000平方公里;与韩国有争议的海区为17万平方公里。 3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权冲突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海上冲突与纠份主要是集中在南海,最大问题是南沙群岛问题。南海也称南中国海,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深海盆地,四周几乎被大陆、半岛和群岛包围,南海面积辽阔,约为350万平方公里。南海有诸多岛屿,岛屿在南海海域划界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如果南海诸岛被其他国家据有,中国很难单纯依据断续国界线获得广阔海域的管辖权。 南沙群岛同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一样是中国南海海域的组成部分,是南海海域面积最大、岛屿最多的一个群岛。它的水域面积80万平方公里,大约有550个岛屿组成,其中最大的太平岛,面积0.43平方公

28、里。南沙群岛地处南海交通线上,又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要道,地缘位置十分重要。南海海域油气储量丰富,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总储量600亿吨,其中在中国南沙群岛就达420亿吨。 南沙群岛的争议包括岛屿的归属、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以及相关的油气资源的开发等方面的问题,争议的核心是南沙的归宿问题。从60年代主要是70年代,东南亚国家不仅蚕食中国的岛屿和海域,而且疯狂掠夺中国的油气资源,到1991年,越南先后侵占了中国的27个岛屿,是侵占中国南沙群岛最多的国家,并在中国海域建成7个钻井平台,55口井;1970年,菲律宾侵占中国的南沙群岛的马欢等6岛1洲1礁;,并建有7口油井;马来西亚侵占中国南沙群

29、岛的弹丸岛等10多个岛礁,并建有9口油井;印尼侵占了中国南海的大约3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有17口油气井。文莱小国竟也侵占了中国南海的5万平方公里的领海,相当于其国土的8.6倍。而中国作为这些岛屿的主权国家实际控制仅有太平岛、永署礁、赤爪礁、诸碧礁、华阳礁、南薰礁、东门礁和美济礁等8个。东南亚有关国家不但在对岛屿和海域提出要金正昆:当代中国外交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 刘新华、 秦仪:试析21世纪初中国崛起所面临的海洋战略环境,载世界经济研究2004年第四期。 三、我国近海海洋权益的现状与挑战 15求和实施强制性占领的同时,而且还加快了对黄海、东海和南海有争议海域海洋资源

30、开发的步伐,如大肆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南海石油资源,并进行了其他一些影响我国权益的行动,企图造成拥有主权的既成事实。中国的海洋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并日益呈现出复杂尖锐的趋势。 (二)美国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犯 1“鲍迪奇”号事件 2002年9月,美军“鲍迪奇”号曾闯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并用拖曳式声呐实施水下监听作业。中国海军及海监部门进行了多次拦截,并发出信号要求美舰停止作业、离开中国管辖海域。多次警告无效后,一艘正在附近海面上作业的中国渔船将“鲍迪奇”号声呐上的水下听音器撞飞。监听不成的“鲍迪奇”号只好驶回设在日本的基地进行维修。 2“南海撞机”事件 美国长期以来利用其先进的军事侦查、探测

31、手段,不断收集中国的有关军事情报。2001年4月1日上午,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出于侦探我军事情报的目的又飞到我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在得知美测量船的行动后,我空军两架歼8战斗机立即起飞对其进行跟踪监视。9时7分时,正当我方军机在海南岛东南l04公里处的高空正常飞行对美国侦察机进行监视时,美国的侦察机凭借着其庞大坚固机体,故意违反飞行规则,突然大角度转向,向我方的一架军机撞去,致使我军机失控坠海,我飞行员王伟落海失踪。受损的美机则在未经过中国许可的情况下,又侵入中国领空,并降落在海南陵水军用机场。 3“无瑕”号事件 2009年3月上旬,美国间谍船“无瑕号”在中国的海南岛南部,约75海里

32、的海域,带着1800米长的拖曳线列阵声纳,收集中国的各种情报。中国出动渔政海事舰艇等劝其停止损害中国安全的行动,其以高压水龙枪相击3月9日,美国国务院向中国抗议,指责中国骚扰“无瑕号”在国际海域执行例行任务。中国外交部立即回应,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16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权国家邻海200海里的区域,是该国的专属经济区。任何国家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海域,只能无害通过。“无瑕号”违犯了这个公约。同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开始访问美国,会晤国务卿希拉里和总统奥巴马,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达成共识。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卿希拉里表示需要降低两国间的这种紧张状态,加强对话,避免类似的事情决再次

33、发生。然而,第二天,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麦克马伦公开宣称,美国有权进入这片海域,中国无权干涉其行动自由。美国军方派遣“钟云”号导弹驱逐舰为“无瑕号”护航,声称必要时,击沉中国船只。四、我国维护近海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 17四、我国维护近海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 (一)我国解决与周边国家海上纠纷的国际法基础 1“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有关国际法依据 (1)从地质构造上说,钓鱼群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赤尾屿五个岛屿和周围的若干个岛礁组成,其中钓鱼岛位于中国的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02海里处。钓鱼岛地处中国东海大陆架南侧边缘地带,其西北侧与台湾省处于同一地质构造,与日本

34、的冲绳列岛、八重山群岛并无相同的地质联系。 (2)从历史传统上说,钓鱼岛早在明代就被列入了中国的防卫区域内,中国的航海家也数次到达此岛。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中就有关于钓鱼岛的记载。1893年,慈禧太后颁发诏谕,将钓鱼岛、黄尾屿与赤尾屿赏给后来出任邮传部尚书的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用。1895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把台湾全岛和所有附属岛屿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 (3)二战日本失败前,中、美、英签署了波茨坦公告还有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把一战以后占领的土地包括东海上的太平洋岛屿还有满洲(中国东三省)都还给中华民国,至于钓鱼岛,则同冲绳岛一道交给美国托管。1971年6月17日,美

35、国在和日本签订的美国向日本“归还”冲绳岛的协定中,竟把中国的领土钓鱼岛等岛屿划为“归还”的范围。 (4)历史性所有权的国际法规定。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以下主要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从以上事实以及联合国“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赵建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中国在南海的既得权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 期。 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182与东南亚国家解决海上纠纷的国际法依据 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民古代开疆拓土中最早开发居住

36、和驻守的领土。早在汉朝时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在这个群岛上进行捕鱼、狩猎等活动,唐朝时期时,将南沙群岛划归琼州管辖,至宋、元时代时,中国已将这些岛分别命名为“千里长沙”和“万里石塘”。明清时代时,两朝政府均将南沙群岛正式纳入中国的疆域版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1951年8月15日发表的声明中郑重指出,西沙、南沙均为中国固有领土,日本投降后被当时的中国政府全部接收。中国政府实际上也一直对西沙、南沙进行管辖、经营和建设,在较长的历史时期里,南沙群岛根本不存在争议,东南亚一些国家一直承认这些岛屿是中国的领土,从没对这些岛屿提出主权要求。 关于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产生于中世纪的英

37、国。在1929年塞尔维亚贷款案所引起的塞、法分歧中,常设国际法院将“禁止反言原则”引入国际法。在1929年国际常设法院所受理的塞尔维亚贷款案中,“禁止反言”首次出现在国际法中。在该贷款案中,塞尔维亚曾同法国的债券持有者达成了一项协议,塞尔维亚以金法郎向法国的债券持有者偿还欠款。但是,法国的债券持有者一直接受塞尔维亚以纸法郎形式偿还的贷款,并未对塞尔维亚以纸法郎偿款的行为提出任何异议。当后来法国的债券持有者要求塞尔维亚以金法郎偿还欠款时,塞方以债券持有者的默认行为,声称其要求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于是将法国的债券持有者诉之常设国际法院。经过审理,国际法院最后认定,该案中并不存在债券持有者违反禁

38、止反言的依据,债券持有者默受塞方偿款的行为并不构成一项承诺,塞方仍应以金法郎偿还欠款。“禁止反言原则”同样获得了国际法学者的普遍支持。布朗利认为:“毋庸质疑,禁止反言在国际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在国际法院受理的领土争端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禁止反言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原则。 关于历史性水域的构成和历史性所有权。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起草的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以下主要因素:(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力应有连续性;(3)这种权力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12条第1款和公约第15贺鉴、汪翱:

39、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载国际法学2008年第5期。 英伊恩.布朗利.曾令良等译,余敏友等审校: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3页。 四、我国维护近海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 19条都明确承认“历史性所有权”在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划界中的特殊作用。公约第15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规定:如果存在“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不适用通常的划界方法,而承认和保护各国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南海断续国界线以内的水域,完全符合上述“历史性水域”的特征。 公约第15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

40、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表明,按照公约,如果存在“历史性所有权”,可以不适用划定相邻相向国家间领海界限的一般方法。如若不然,就会侵犯享有“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的既得的海洋权利。 根据以上国际法的法律原则和“历史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中国拥有南海主权具有坚实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基础。 (二)中美海上冲突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法律思考 1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及其法律地位 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正式确定专属经

41、济区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制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目前,已有9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经济区,25个国家宣布了专属渔区。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从事资源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其自然资源为目的的部分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专属经济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利用和勘探、开采,如利用海潮、洋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及设施的建造和使用以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监测、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一些权利和义务。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内则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

42、和管道的自由和权利,但外国行为体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遵守沿海国就该专属经济区制定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属性,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大体上有三种观点:一是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20公海地位;二是领海地位;三是自成一类的特殊法律地位,既不是公海地位,也不是领海地位,而是独立于两者之外的第三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因此,趋于一致的观点是:专属经济区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公海。它是受国家一定管辖和支配的海域,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并在其他一些方面享有管辖权,从而限制了其他国家在该区域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沿海国的主权只及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

43、源,而不包括其他方面,因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一些自由。总之,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 2我国海上维权行为的国际法律分析 在“鲍迪奇”号闯人中国专属经济区后,中国的海军舰艇及军机对之进行了“拦截”和“尾随”,这是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正当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赋予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以专属管辖权的同时,为了有效地实现这种管辖权,也赋予了沿海国对区域内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规定“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公约制定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

44、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美国军用“鲍迪奇号”测量船、“无瑕号”测量船分别在在我国的黄海、南海专属经济区进行所谓的“勘探工作”,遭遇了中国的军机、舰船或渔船的“拦截”“尾随”反制措施。“鲍迪奇号”事发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活动。而美国则辩称其测量船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美国的辩解不仅是苍白无力的,也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无视和践踏。 首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

45、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公约确立的新领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沿海国对于专属法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1998年中国政府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四、我国维护近海海洋权益的国际法依据 21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宽度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美国对中美海上冲突的辩解表明,美国秉承旧的传统海洋观,并非是出于对现今海洋法的无知,而是出于赤裸裸的霸权心态。显而易见,“鲍迪奇”号所处的位子是距中国

46、海岸以外仅100公里的水域,毫无疑问,它正是处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而非美国政府所称的“公海”海域。其次,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制定与公约规定一致的专属经济区法规。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其法规得到遵守,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中国对美国测量船有管辖的权利。最后,无论是“鲍迪奇”号还“无暇”号,都是装满侦察设备的测量船,它在中国海域所进行的不是一般的探测活动,而是进行“拖拽式声纳探测”及其他水下监听活动,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疑是对中国进行的军事活动,中国的反制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关于南海撞机事件。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和平会议航空委员会就指出:领空与其下

47、方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制度。如果其下方领土属于某一国家该领空也就属于该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内。如果下方是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的公海,那么,该海域上方的空间领域也和公海水面海域一样是自由的。在海洋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及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联合国海洋会议也都明确地采用了将领海上空的领空法律地位和公海上的飞越自由法律地位,类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的处理方法。国际法专家和各国学者也都普遍认为在法律属性上,领海或公海的上空与其下方水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同样,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也都对领海及公海上空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的界定。其中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2条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上

48、空及其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然将专属经济区上空的地位比拟适用专属经济区的特殊的法律地位,而不是适用公海的地位,更不是所谓的“国际空域”。因此,隶属于美国的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2001年4月1日上午,在距我海南岛东南仅104公里处的海域上空进行军事侦察活动的行为,显而易见是对中国主权的挑衅行为,它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间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更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其后美国军用侦察机故意撞丁成耀:从国际法角度看美国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事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周忠海: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

49、期。 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 22毁我军用飞机,致使我国战机机毁人亡,又在未经我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人中国领空并在我海南三水军用机场降落,可视作是对我国领土赤裸裸的侵略行为。周忠海:论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 五、我国远洋海洋权益诉求的国际法法律依据 23五、我国远洋海洋权益诉求的国际法法律依据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域的法律规定 1关于公海的法律规定 有关公海的概念始产生于16世纪的欧洲,到19世纪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然而,“公海”一词是一个涵义变迁的概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公海仅指领海以外的海域,即“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传统海洋观。在经历了第三世界国家、主要是地处海岸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为捍卫本国的主权而掀起的斗争,1958年公海公约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内的全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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