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12010 全國工業總會白皮書產業議題與回應二、能源政策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1.研擬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建議政府考國際主做法,制定符合未低碳經濟及低碳社會的基本法,就是因應氣候變遷的上位法規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環保署(溫減管室)1.辦情形溫室氣體減法(以下稱溫減法)(草案)之法目的: 為減緩全球氣候變遷,低溫室氣體排放,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並依該法草案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政院應邀集中央有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研訂及檢討溫室氣體減、氣候變遷調適之分工、整合、推動及成果彙整相關事宜。同時透過與再
2、生能源發展條、能源管法、能源稅法(草案)之競合與互補關係,對溫室氣體減相關政策措施將形成完整的規劃與整體考。2.未處方向所提建構氣候變遷因應基本法建言,政院業已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宣示我國未能源政策,並將優先建置溫室氣體減法制基礎。 溫室氣體減法(草案)係建構全面性溫室氣體管架構,針對政府分工、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查證、先期減、抵換、交及氣候變遷調適資、教育宣導等機制,規劃階段性溫室氣體減策,並要求政府訂定國家溫室氣體減推動方案,授權有關機關擬定相關制之管辦法,並授權政院及相關部會據以規劃執我國氣候變遷相關因應策,包含溫室氣體減與衝擊調適等大主軸。3.涉及法規溫室氣體減法2.審慎建能
3、源稅 1.建議能源稅條基本 財政部(賦稅署)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2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機制 上應採用業界認同之2006 財政部送審版本。1.辦情形依 2009 10 月 19 日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能源稅制為我國節能減碳措施之一環,應配合環保及能源主管機關之節能減碳措施作整體規劃,以非稅措施為優先,再輔以相關之賦稅措施;財政部將配合環保及能源主管機關之節能減碳措施,通盤考能源稅制對經濟、產業及環境之影響及社會各界之意,審慎研擬稅制,視適當時機推動法。2.未處方向財政部將依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之共,審慎研擬能源稅制,視適當時機推動法。3.涉及法規能源稅條草案經
4、濟部(能源局)1.辦情形以能源及環境稅整合現有 13 項相關稅費一案,係為達成整體稅政簡化、稅務效提升之賦稅改革目標,由財政部主政,環保署、交通部及經濟部等機關就整併相關稅費項目涉及主管法規部分與討。2.未處方向依 2009 10 月 19 日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能源稅制為我國節能減碳措施之一環,應就節能減碳措施整體規劃,以非租稅措施為優先,再輔以相關之賦稅措施;爰財政部將通盤考能源稅制對經濟、產業及環境之影響及社會各界之意,審慎研議,並視適當時機推動法。3.涉及法規石油管法(石油基相關收支保管運用)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3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2.各產業別之能源
5、稅賦及其他相關稅賦加總後應超過我國之主要競爭對手國(如韓國、新加坡)同業之稅負。3.建議明確估算對各部門及產業別的稅負增額,並使害關係者解及有表達意的機會,以維護程序正義。4.建議意開始徵稅的時機是否恰當,使各害關係者能有足夠的因應時間。財政部(賦稅署)1.辦情形依 2009 10 月 19 日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能源稅制為我國節能減碳措施之一環,應配合環保及能源主管機關之節能減碳措施作整體規劃,以非稅措施為優先,再輔以相關之賦稅措施;財政部將配合環保及能源主管機關之節能減碳措施,通盤考能源稅制對經濟、產業及環境之影響及社會各界之意,審慎研擬稅制,視適當時機推動法。2.未處方向財政部將依政
6、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之共,審慎研擬能源稅制,視適當時機推動法。3.涉及法規能源稅條草案3.積極提升我國核能發電佔比建議我國除持續加強再生能源之開發外,積極提升核能發電之佔比,將核能為目前低碳能源選項,辦核能發電機組延役及增建之相關工作。如此可有效經濟部(能源局)1.辦情形(1)政院於 2008 6 月 5 日第 3095 次院會通過永續能源政策綱, 擬訂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目標,於 2025 回到 2000 排放,並將核能作為未無碳能源的選項,朝向發電系統低碳能源超過 55%方向推動。(2)另經濟部於 2009 4 月召開全國能源會議, 會議中在核能議題部分,已達成確保核能電廠建廠、營運及核廢管
7、之安全,增進核子事故應變能,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4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增加我國電基載及低二氧化碳排放,多管道進減碳、 達成目標。建核能合使用評估機制之結,目前台電公司正進評估規劃之報告。(3)在核能四廠部分,台電公司核能四廠共設置 2 部單機容 135 萬瓩機組,總裝置容為 270 萬瓩,目前奉核准之商轉日期 1 號機為 2011 12 月 15 日、2 號機為 2012 12 月 15 日。核四能依預定時程商轉,將可於 2012 及 2013 夏季尖峰各增加 126.9 萬瓩之淨尖峰能,每部機約可增加電系統備用容3.5%,可有效增加我國電基載及低二氧化碳排放,多
8、管道進減碳、達成目標。2.未處方向(1)核能四廠工程竣工後,需依電業法、 電業登記規則及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等規定申請竣工查驗,當機組通過竣工查驗,其汽發電機組以設計主燃續正常運轉達 100 小時,且經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後,始得核(換)發電業執照,未台電公司如申請核四工程竣工給照,能源局將依相關規定儘速辦,在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提下,辦竣工給照等事宜,以確保電源供應穩定。(2)依據新修正之能源管法相關規定,經濟部能源局已擬訂能源發展綱,其內容架構,係依未社經、環保及能源發展趨勢,分析我國能源情勢,研訂我國能源發展願景與目標及擬訂能源發展政策,及規劃至 2025 各能源之需求
9、與供給,並據以訂定分期分區之能源供給規劃與效規定,相關之能源配比及核能占比部分,目前相關方案正規劃中。(3)未能源局之核能政策仍將依全國能源會議結及能源發展綱審慎規劃,並持續推動再生能源、節約能源、汽電共生及其他抑低尖峰負載等相關措施。3.涉及法規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及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5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台電公司1.辦情形我國由於發展再生能源之潛有限,而天然氣資源供應亦有高確定性;鑒於核能發電兼具潔淨、低碳等特點,對於改善現有高碳密之發電結構甚有助等優點,台電公司目前規劃以現有核能機組功提昇、核能延役、及新增核能機組等三項措施,以作為未核
10、能繼續發展之方向。(1)現有核能發電機組功提昇:在兼具安全與經濟效條件下,續推動現有三座核電廠同幅之功提昇計畫,俾提昇發電效,預估每可增加 7.1億發電,於 2016 時達到每減少約 102 萬噸二氧化碳排放。j小幅功提昇計畫:自 2004 開始執已於 2009 7 月完成,每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 36 萬公噸;k中幅功提昇計畫:正規劃推動中,核一廠中幅功提昇計畫於 2009 3 月開始執,約 4 可完成,核二廠規劃自 2010 9 月開始,核三廠預定2011 1 月開始;l大幅功提昇計畫:因投資額大、時間較長、擬考國外經驗規劃。(2)現有核能電廠延役:評估在機組繼續運轉符合安全條件下,申請現有
11、 6 部核能機組之運轉執照由 40 延長至 60 ,預估每可節龐大電系統燃成本,預估每發電共計 403 億,每並可減少約 3,382 萬噸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現有核能機組功提昇減排 102 萬噸)。j2008 5 月完成核一廠運轉執照新評估報告草案,並於 2009 7 月將相關之評估結果,送原能會審查。k2008 1 月開始執核二廠運轉執照新評估作業,預估 2010 12 月前完成同業審查,經台電內部審查修訂報告後,預定 2011 將運轉執照新評估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6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報告送原能會審查。l2010 下半開始進核三廠評估作業,預定 2113 將運轉
12、執照新評估報告送原能會審查。(3)新建核能發電機組:配合電系統需要,分期推動於現有四處核能廠址機組擴建計畫,初期預定至 2025 底前約可新增 23 部機組,每發電共計 293 億,每約可減少 2,459 萬噸二氧化碳排放。2.未處方向關於未核能發電之合使用與發展,建議依2009 全國能源會議結,由政府召集相關部會對於核能各項關議題進評估,建核能合使用評估機制, 以作為未核能長期開發規劃之考依據。3.涉及法規環境基本法非核家園條款之法效用,建請主管機關儘快釐清,俾台電公司未開發核能發電有所依循。4.建議高效之汽電共生設備及屬廢熱及製程廢氣之自用發電設備,免繳交再生能源基1.建議將再生能源發展條
13、第 7 條,有關再生能源發展基之繳交項目排除汽電共生系統, 並增訂: 自用發電設備屬能源管法所稱之汽電共生設備,其有效熱能比及總熱效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免經濟部(能源局)1.辦情形(1)再生能源發展條(以下簡稱本條)第 7 條第 1 項現條文規定,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以上者,應每按其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繳交一定額充作基,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法目的在於藉由對非再生能源部分之發電課徵基,以反映傳統發電方式之外部成本;基則用於補貼再生能源用,進一步提高再生能源在電市場之競爭。(2)汽電共生系統(即屬廢熱及製程廢氣之自用發電設備)用於發電之蒸汽係生產製程所需,仍需額外補充化石
14、燃供燃燒之用,其所產電能屬於再生能源之發電,爰本條秉持對使用化石燃發電之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課徵基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7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繳交基, 以鼓高效能源政策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政策目標。2.建議修訂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罝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辦法之自用發電設備費,屬廢熱及製程廢氣之自用發電設備,比照 30 萬瓩以下之自用發電設備,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或檢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第 7 條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以上者,應每按其含再生能源、廢熱及製程廢氣發電部分之總發電,繳交一定額充作基,作為再, 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罝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辦法自
15、無法排除其繳納基之義務。(3)本條第 5 項現條文規定,繳交基之費用,或向其他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之費用,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故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以上者,其非再生能源發電總中,自用部分應繳交基,售予台電公司部分之基費用,則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反映至電消費者,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業者未自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向台電公司購入之電已反映電業繳交基之費用。容許業者免繳再生能源發展基,即其所自用電無法反映再生能源附加電費,享有比一般民生電消費者低價格,將產生有失社會公允之爭議。2.未處方向原規定已兼顧反映傳統發電方式之外部成本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擬維持再生能源發展條原條文。3.涉及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 能源管法網底表示與去建議書相同之議題28議題 建議事項 主管單位辦情形暨未處方向生能源發展之用, 並追溯至2009 7 月 10日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