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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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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篇一:财产保险案例汇编财产保险案例汇编第一部分:火灾保险案例案例一:某工厂自 1996 年月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 年月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1997 年月 12 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

2、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 65 万元。代理人的失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

3、赔偿责任。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案例二:1999 年 11 月 9 日,某电子元件厂三车间突然燃起大火。厂领导一面安排职工奋力抢救,一面通知消防及保险公司。待到保险公司赶来后,火已被扑灭。理赔人员经过细致的查勘得出以下结论:大火是由于车间成品库内存放的二桶香蕉水及一桶乙醇不慎燃着导致的,成品库内的二万多只电子元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初步估计损失程度在 3 万元以上。至于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香蕉水及乙醇燃烧,厂内许多人都猜测是由于线路短路造成的,但理赔人员经查勘觉得有疑点。就在这时候,公安局接到此车间一工人检举,大火是车间某领导蓄意制造的。经公安局立案侦查,最后得以证实。该车间主任李某自上任

4、后工作少有业绩,导致生产质量大滑坡,几个月内先后制造出近一万只废品,他考虑如果将其报废处理,不仅得不到质量奖,还会被厂里处罚,可能职务也保不住,就唆使两个工人制造了这起假的火灾损失案。经审讯,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在这起事故中,除了 8135 只废品外,还有 13560只合格品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仔细理算,最后定为 24530元。由于李某正处被收审之时,加之对其赔偿能力的怀疑,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同意将向李某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根据企业财产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

5、对这场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这场火灾是车间主任李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但李某的行为纯属于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只能是企业法人,因此,保险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案例三:1998 年 6 月 7 日,某市的一家机动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保了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投保为 615000 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为 187000 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但当保险公司的人员审核时发现,核保人员误将费率按一级工业险计算(本应为二级工业险) ,结果保险费少收了0.4?。发现

6、这一失误后,保险公司立即通知被保险人,要求补缴保险费 320 元,但被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迟迟不肯补缴,于是保险公司在 6 月 29 日出具批单,上面明确批注了“如果出险,我公司将按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费的比例赔付” 。同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 时,该机动车修配厂的一间办公室突然发生火灾,该厂职工及附近居民进行了奋力抢救,40 分钟后,火被扑灭。但清理财产时发现,发生火灾的办公室邻近的仓库门锁被撬,其中有多种进口汽车配件不翼而飞。经公安部门验证,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显然是在大家抢救财产的紧急当口,有某些不法分子,假装参与救火而趁机打动劫。事故发生后,该厂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

7、求。保险公司经认真查勘与核实后,定损为:固定资产损失 36800 元,流动资产被盗损失 57200 元,施救费用 1230 元。双方对这起事故的保险责任的确并无异议,同意属于火灾责任及盗抢责任,但在赔付金额的计算上产生争议。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均足额投保,本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缴纳保险费不足且一直未补足,保险人将原保险单做了批改,并通知了被保险人,出险后应按实缴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金,即(36800+57200+1230)1.6?/2.0?=76184 元。而该机动车修配厂认为,保险人单方面对保单进行批改,事先并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此批单应属于原

8、始无效。公平合理的做法是:被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为什么?案例四:1997 年 8 月 8 日,福建省龙岩三德水泥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将近 8 亿元的资产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岩分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签单保险费 1011068 元,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费分三期支付。三德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时已支付 70 万元保险费,尚欠 311068 元保险费,在人保龙岩分公司的多次电话、书面催讨下,又于 98 年 10 月支付10 万元,剩余的 211068 元拖欠保险费,三德公司以无保险事故、无索赔等为由不履行交费义务。经多次催讨不成,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

9、益,2000 年 3 月,人保龙岩分公司将此纠纷诉诸人民法院。你认为龙岩三德公司拒付保费是否有理?保险公司向法院诉讼是否合法?法院将会怎么判?案例五:1999 年 1 月 3 日,某市永和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7 月,该地连降暴雨,由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永和食品厂的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 1.23 米,当时库内存放的(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食品厂投保人员合同)尚未出厂的糕点共计 5213 箱,下层的糕点直接遭受洪水浸泡丧失了价值,直接损失达 170570 元;上层的糕点虽然未经洪水直接浸泡,但考虑到湿度

10、和温度于之不利,永和食品厂领导针对当前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层的糕点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失为 190358 元。另外,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永和食品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共化去费用 13400 元,在抢救当时,该厂负责人迅速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地查勘,核实情况。公司内部对下层糕点的损失赔偿没有异议,属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三种不同意见:(1)认为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淹没浸泡的糕点,由于被保险人将其自行削价处理,造成的差价损失 190358 元,不是由洪水直接造成的,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而对134

11、00 元属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支出,应由保险负责赔偿。(2)认为食品厂自行削价处理仓库内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造成的差价损失 190358 元及相应的费用13400 元,均属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都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认为该食品厂削价处理仓库上层未被洪水直接浸泡的糕点的行为属于纯粹的施救行为,但此行为造成的差价损失属于保险标的直接损失,而这一损失的近因是洪水责任,因此这部分损失及施救费用保险人都应该赔偿。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六:某毛巾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额 111 万元,流动资产保额 537 万元,保险期限自

12、1998 年 7 月 30 日起至 1999 年 7 月 29 日止。1999 年 6 月27 日晨,该厂某汽车驾驶员在本厂车库内用喷灯烤车,本人外出打水。因无人看管,八点四十分左右,喷灯火苗将汽车烤着,酿成火灾。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发现该车已被烧毁,车上装的货物部分被烧,被烧毁的货物是该厂产品毛巾。该厂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有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将货物送至购货方,购货方验货后付款。这辆被烧毁的车上所装的毛巾就是准备送往该服务公司的。毛巾于前一天晚上装车,未出厂区便遭遇火灾。对于车辆损失,属于机动车辆险范围,但对于车上货物及车库内货物是否赔偿,保险公司内部有不同的看法,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案例

13、七:某成衣厂于 2000 年 1 月 31 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 2000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01年 2 月 1 日止,保险金额为 35 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0 年 2 月 7 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这个厂的值班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 3 点才回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 16 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 2000 年 5 月 11 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 6 月 20 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 ,称依据保险公司的

14、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起纠纷。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你认为法院判决

15、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八:2000 年 5 月 24 日,某鞋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该鞋业公司在投保单上注明投保的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为:固定资产厂房 800万元,机器设备 400 万元,存货 400 万元。另附一份投保明细表注明存货为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 150 万元,合计 400 万元。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并出具了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员的疏忽,保险单上,承保标的项目为:厂房保险金额为 800 万元;机器设备保险金额 400 万元;在存货保险金额 400 万元;在存货一栏中未按投保明细表中的原材料 250 万元,产成品150 万

16、元进行细分;而且保险单未注明附投保明细表;交给鞋业公司的保险单背面也未附投保明细表并加盖骑缝章。当年 2 月 23 日,该鞋业公司制鞋车间发生火灾并殃及相邻成品鞋仓库,烧毁财产值 150 万元;其中厂房 4 万元,设备 11 万元,成品鞋 60 万元,车间在制品 75 万元。事故发生后,鞋业公司以保险单为依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部损失150 万元。保险公司对损失的厂房,设备及成品鞋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制鞋车间的在制品的损失赔偿与鞋业公司发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依据投保单及投保明细表,鞋业公司只投保了存货中的原材料和产成品项目,该场火灾只造成产成品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要履行成品鞋的损失赔偿义务,而制

17、鞋车间的在制品损失,投保人未进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而鞋业公司则认为: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依据,保险单上明确保险公司承保了存货400 万元,保险公司理应对存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义务,当然包括在制品。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在制品履行赔偿义务?案例九:王某于 1998 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 VCD 各一台,保额 3000 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燃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 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 4500 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对于如何处理这一起特殊的家庭财产投保索赔情况,保险公司内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

18、,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 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之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 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理由拒赔。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观点从法律上站得住脚,但实际中却很难让人接受, “合法而不合情理” ,建议保险公司应通融给付,弥补王某精神上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其他财产损失应作为施救费用给予赔偿。因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财产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你认

19、为如何处理本案是合理的?案例十:因办理抵押贷款,在银行的要求下,黑龙江省五常市冲河镇丰源村农民杜国生于 2001 年 4 月 13 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杜国生将自己三年前就借给其姐夫居住属于自己所有的、三间草泥房(其中一间自己留做库房)作为保险标的。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为 3 万元,其中房屋的保险金额为 21800 元; 家庭财产为 8000 元; 柴草垛 200 元整。杜国生交纳保险费 90 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但不承担因房屋因年久失修造成的损失、坐落在低洼地和常年警戒水位线下房屋损失及家庭财产因使用不当或自身缺陷造成的损失。双方还约定,房屋、柴垛损失按比

20、例赔偿,家庭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2000年 8 月间,因进入汛期,杜国生所在村干部认为有危险,多次动员,其姐夫家人于 8 月 24 日搬出该房。2000 年 8月 25 日,一场暴雨袭击了五常市冲河镇,杜国生的房屋在风雨中倒塌,随后杜国生向银行信贷员报案并要求其通知保险公司。2000 年 8 月 29 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来到现场,双方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难以达成一致,不欢而散。后来杜国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杜国生不能证明暴风曾达到每小时 17.2 米,其投保的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原因是由于雨水浸泡而拒赔。2000 年9 月 15 日,杜国

21、生取得五常市气象局证明,证明 2000 年 8月 25 日房屋所在地发生了暴风雨,但保险公司坚持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标的地处低洼地,且年久失修,属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免责。另外,保险公司认为,杜国生无科学证据证明房屋毁损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后来杜国生上诉至法院。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可能会怎么判?案例十一: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 1999 年 3 月 8 日起至次年 3月 7 日 24 时止,保险金额为 83000 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 8 岁的儿子买了 200 元左右的各式烟花

22、爆竹。2月 16 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 38450 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

23、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根据上述案情,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案例十二:被保险人陈某是单身汉,仅有一个妹妹住在外地。陈某居住的城市是地处海滨,他在海边有一幢私房。2000 年 3 月 7 日,陈某将其所住的房屋、院落内的一座小仓库及全部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财险,保险金额:房屋 50000 元,小仓库 10000 元,其他财产 40000 元,保险期限一年。同年 8 月 9 日,该地区遭到了台风袭击,当天上午 10 点左右,陈某发现小仓库的房顶被台风摧毁,便赶紧去抢搬仓库内的贵重物品,不料被一根房梁砸在脑部,当场倒地。来帮忙的邻居张某见陈某倒地后,火速将其送往医院,

24、医院在中午 11 点时确诊陈某死亡。不幸的是,下午 1 时左右,台风又将陈某院中的一棵老树刮到,断树将陈某的房屋顶砸坏,屋里一些财物损坏。这次事故,造成陈某的财产损失为:房屋损失 3600 元,屋内财产损失 830元,小仓库损失 5100 元,库内财产损失 3700 元。陈某的妹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的要求。但由于陈某在台风发生当中死亡,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内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暴风责任,所以全部损失都应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陈某已死,应向其继承人妹妹支付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财产的损失属于暴风责任,但被保险人陈某在其间死亡,财产权的主体消失时,

25、其可保险利益必然消失,所以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即小仓库及内部财产)应予以赔偿,陈某死亡之后的财产损失(即房屋及内部财产)则不予赔偿。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十三:2000 年 10 月,某市职工陈某向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 5 万元。同年 11 月,陈某在乡下生活的母亲来看望儿子,并第一次使用高压锅煮绿豆粥。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一粒绿豆堵塞,锅内气温不断升高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金额为 800 元,陈某的母亲右手也被炸伤,花去医疗费 500 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向A 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母亲的医疗费。A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迅速派人

26、到现场查勘,证实高压锅爆炸所造成的损失属实,但在赔付问题上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是造成高压锅爆炸的直接原因,A 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属于除外责任。但是,因高压锅爆炸造成煤气灶的毁损,则是意外损失,A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亲花去的医疗费,均是由于爆炸风险造成的,A 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十四:2000 年 6 月的一天中午,正在午休的某村村民突然听到呼救之声。大家纷纷跑到街上,只见位于村西边的一幢两层砖瓦土木

27、楼的窗口正在冒出浓浓的黑烟和火苗。着火啦,村民们各自寻找有关救火的家什,前往救火。虽然,村民们全力扑救,终因火势太猛,又缺乏水源,整幢楼房和楼内财产全部化为灰烬。经消防部门确认,该火灾是由于楼内电线老化起火所致。因所烧毁的楼房内的住户有的投了家庭财产保险,某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也派人勘查了火灾现场。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幢被烧毁的楼房内共有 8 个房间,分属于 6 个农户所有。其中,仅有刘某一户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通过乡保险代理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有房屋”5.5 万元(未注明楼房间数) , “家具”0.5 万元,共 6 万元,保险期限是一年。

28、而其余的农户则均未参加保险。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申请后,立案理赔。保险公司接受了消防部门认定的损失原因,并确认保险标的为全损,决定作全损理赔。但是,在赔偿金额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了较大的意见分歧。保险公司经向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调查,了解到在被烧毁的整幢楼房中,有两间楼房的所有权属于刘某享有。保险公司同有关部门对该两间楼房进行估价后,确定其实际价值为 2 万元,故全额赔偿为 2.3 万元(包括两间楼房损失 2 万元,家具损失 0.3万元) 。而被保险人刘某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6 万元(包括四间自有房屋 5.5 万元,家具 0.5

29、万元)理赔。理由是:该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所写“自有房屋” ,是指刘某与其弟弟刘某某共有的四间楼房,兄弟俩至今没有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分割该共有房产。现在,其弟刘某某因触犯刑律而在押服刑,刘某有义务照看弟弟刘某某的财产。而且,刘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所投保的财产种类为自有房屋和家具保险金额为 6 万元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均没有提出异议,并按该保险金额出具了家庭财产保险单,表明保险公司认可了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种类和 6 万元的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承保的楼房,因火灾而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按家庭财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 6万元予以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案例十五:某人于 1

30、999 年 7 月向所在地 A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额为 50000 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其后,该投保人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 B 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该投保人的财产保额为 30000元,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在保险后第三个月的一天,该投保人家里被盗。其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发现,该投保人家里两道门锁被撬开,丢失财物、现金等共计损失 72000 余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该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A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最后决定赔偿甲 50000 元。B 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该投保人已先向 A 保险公司投保,遂以该投

31、保人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与本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你认为 B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合法?A 保险公司与 B 保险公司应如何对该投保人进行赔偿?第二部分:运输工具保险案例案例十六:2001 年 3 月 21 日 10 时,胡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上海大客车,自安徽蒙城开往浙江温州。当车行至浙江省余姚市,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 1 公理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胡某即将篇二:(新)保险学案例与计算案例分析题示例: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计算与案例)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10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

32、按时退房。(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2)分情况而定。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

33、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 2 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答: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3、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

34、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答: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 (近因原则的应用)4、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应用)答: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

35、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5、案情一:A 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 A 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几天后, 狂风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案情二:B 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 B 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紧接着, 房主 B 某还来不及抢救, 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问: 作为保险人来处理这两起赔案, 这两例中致损近因是什么?是否应该赔付?(近因原则的应用)答:1 案中,火灾

36、之后房屋并未倒塌,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是致损近因,保险人对房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2 案中,由于火灾造成房墙受损, 随即被狂风吹倒受损,为一连续过程,火灾为前因,近因属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应赔付。6、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 B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 A 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问:是否是重复保险?应如何赔偿?(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答: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

37、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 A 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 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 B 保险公司投保,应由 B 保险公司向 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 B 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 B 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 A 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7、1998 年 7 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项费用 63000 余元。李某向啤

38、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 50000 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 50000 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如何判决才比较合理?(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答: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

39、厂追偿。简言之,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1、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 80 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若:(1)该企业于 2 月 12 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 4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 月 18 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 6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 100 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 月 18 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 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 70 万元,则

40、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 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 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家庭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张某 2000 年 12 月 18 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 1 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2001 年 2月 28 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 50 万元。若按第一危

41、险赔偿方式。则:(1)如果财产损失为 10 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如果家庭财产损失为 45 万元,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答:(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 10 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10 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40 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 40 万元。3、车险赔款计算。2002 年 12 月,在 AB 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 5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 10000元,乙车辆损失 4000 元,车上货物损失 5000 元。交管

42、部门判定,在事故中,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 70%,乙车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 30%。甲乙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 5 万元和 10 万元。对这个案件,A,B 两保险公司各自如何理赔呢?赔款数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第一,A 公司的赔偿计算:甲车的车损部分=甲车车损 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 元 X 70%=3500 元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物损)X 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 元+5000 元)X 70%=6300 元A 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X(1-免赔率)=(3500 元+

43、6300 元)X(1-15%)=8330 元第二,B 公司的赔偿计算:乙车的车损部分=乙车车损 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4000 元 X 30%=1200 元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物损)X 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5000 元+10000 元)X 30%=4500 元B 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损失)X(1-免赔率)=(1200 元+4500 元)X(1-5%)=5415 元第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PS 免赔率: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时,

44、按照基本险条款第 20 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 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 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 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 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 20。4、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分摊计算。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我国保险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责任制是分摊原则中最

45、常用的一种分摊方法。其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 X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例如,王某为某食品厂的职工,有一处住房价值 20 万元。1999 年 3 月 2 日,食品厂为全体职业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 150000 元。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的纺织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向乙保险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100000 元的家庭财产保险。1999年 12 月 2 日王某家着火,造成损失 125000 元。按照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甲公司:125000X (150000/ 150000+100000)=75000

46、元乙公司:125000X (100000/ 150000+100000)=50000 元2.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金额 X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之和甲公司:125000X(125000/ 125000+100000) =69444 元乙公司:125000X(100000/ 125000+100000) =55556 元3 顺序责任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先赔偿,

47、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按照顺序责任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偿计算如下:甲公司在 3 月 2 日出单,首先赔付 125000 元。乙公司在 4 月一日出单,不用赔付。若王某家损失达 160000 元,则家公司赔款额为 150000元,乙公司赔款额为 10000 元(160000-15000)5、财产保险的保费率厘定。某保险公司过去 10 年某类财产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损失率统计资料如下,假定第一附加费率按一个 O 计算,费用率按春费用率 20%计算,请厘定该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年度-保额损失率(%) 1993

48、-6.4 1994-6.3 1995-6.2 1996-6.1 1997-6.0 1998-5.91999-5.7 2000-5.8 2001-5.7 2002-5.9第一,纯费率计算。根据公式,纯费率就是这 10 年保险金额损失率的经验数据的算术平均数。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1/10(6.4% o +6.3% o +6.2% o.+5.7% o +5.9% o)=6.0% o第二,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第一附加费率是在平均损失率之上所增加的一个均方差。根据这 10 年经验数据的均方差为:O=根号 nEi=1(Xi-NP)的平方 / n=根号 (6.4-6.0)平方+(6.3-6.0)平方+(5

49、.9-6.0)平方 /10=根号 0.54/10 =0.23(%o)第三,第二附加费率计算。因为第二附加费率占纯费率的 20%,因此:第二附加费率=6.0% o X20%=1.2% o第四,毛保费率。毛保费率=纯费率+第一附加费率+第二附加费率=6.0% o+0.23% o+1.2% o=7.43% o6、人身保险的保费率厘定。现有一年龄为 50 岁的男子投保 5 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 10000 元。计算趸缴纯保险费。为简化运算,假设共 928133 个 50 岁的人投保,查出年龄 50-54 岁的男性死亡情况,根据生命表的死亡人数计算出各年度顶计给付的保险金,考虑到利息因素,要将隔年度保险金折算成投保时(50 岁)的价值,预定利率设定为 2.5%,则有:年龄 死亡人数 预计给付保险金 折算成 50 岁时价值50 岁 4882 人 10000 元 X488210000X4882(1+2.5%)=4762.9 万元51 岁 5339 人 10000 元 X533910000X5339(1+2.5%)=5081.7 万元52 岁 5836 人 10000 元 X583610000X5836(1+2.5%)=5419.3 万元53 岁 6376 人 10000 元 X637610000X63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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