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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600272开开实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20190411.PDF

  • 上传人:小小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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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600272开开实业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提示性公告20190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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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股票代 码:600272 股 票简 称:开开 实 业 编号:2019012 900943 开开B 股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换 届选 举 的 提 示 性 公告 本 公 司 董事 会及 全 体董 事保 证 本 公告 内容 不 存在 任何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 司”)第 八届 董 事 会 即 将 届 满,到期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拟开展相关换届选举工作。为了顺利完成董事会 换

    2、届 选 举 工 作(以 下 简 称“本 次 换 届 选 举”),公 司 依 据 公 司 法、关 于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等 相 关 规 定,现将公司本次换届选举 工作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第 九届董 事会 的组成 按照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和 3 名独立董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二、董 事候选 人的 提名(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现任董事会 有权提名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3、份 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3、单个推荐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1、公司现任董事会 有权提名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3、单个推荐人提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的独立董事人数。2 三、本 次换届 选举 的方式 根 据 公 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本 次 董 事 选 举 采 用 累 积 投 票 制,即股 东 大 会 选 举 非 独 立 董 事 或 独 立 董 事 时,与 会 股 东 所 持 的 每 一 表 决 权 股

    4、 份 拥 有 与拟 选 举 的 非 独 立 董 事 或 独 立 董 事 人 数 相 等 的 投 票 权,股 东 既 可 以 用 所 有 的 投 票 权集 中 投 票 选 举 一 位 候 选 非 独 立 董 事 或 独 立 董 事,也 可 以 分 散 投 票 给 数 位 候 选 非 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四、本 次换届 选举 的程序 1、提名人应在 2019 年4 月17 日15:00 时之前,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详见附件);2、在上述提名时间 截止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文件,对提名 人 及 董 事 候 选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形 成 书

    5、 面 意 见。提 名 委 员 会 有 权 自 行 或 聘 请 专业机构对候选人的素质和提名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 查核实。3、公司董事会根据 提名委员会 提交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5、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将候选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候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五、董 事任职 资格(一)董事任职资格

    6、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3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7、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7、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8、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9、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1、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8、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父 母、子 女 等;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 兄 弟 姐 妹、岳 父 母、儿 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4 六、联 系方式 联系人:张燕华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12002 联系传真:021-62712002 联系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海防路421 号3 号楼3 楼 邮政编码:200040 七、附 件 附件 1、关于提名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附件 2、第九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书 附件 3、第九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附件 4、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附件 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 6、独立董事履历表 特此公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 四月十一日 5 附件1: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10、 提 名 人 应 提供 的 相 关 文 件 说明 1、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1)董事候选人提名书(原件);(2)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4)如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则需提供下列 原件 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独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独 立 董 事 履 历 表 及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培 训 证 书 复 印 件(原 件备查);(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2、若提名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提名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11、);(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股票帐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4)本公告发出之日的持股凭证。3、提名人向本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1)本次提名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 寄两种方式。(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 2019 年4 月17 日15:00 时之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 2019 年4 月17 日15:00 时之前将相关文件传真至021-62712002,并经本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董事候选人提名书”的原件必须在 2019 年 4 月 17 日之前 邮寄至本公司指定

    12、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邮局邮戳为准)。4、提名人和被提名人有义务配合本公司进行对提名文件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工作,以及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文件和材料。6 附件2: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届董 事 会 董事 候 选 人 提 名 书 提名人 联系电话 证券账户号码 持股数量 提名董事候选人类别(请在内打“”)董事 独立董事 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是 否 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包括学历、职称、工作履历、兼职情况等,可另附纸张)其他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 或 控 股 股 东

    13、及 实 际 控 制 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和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 等 情 况 的 说明,可另附纸张)提名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7 附件3: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届 董 事 会 董事 候 选 人 承 诺 及声 明 本人 作 为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开开实 业”)第九 届董事会 董事候 选 人,现公 开承诺 与 声明如下:1、本 人符合 开开实 业 公司 章程 规 定的董事 任职条 件;2、同 意接受 提 名 推荐本人 为董事 候 选

    14、人;3、承诺 公开披 露的 董事候选 人的资 料 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 误 导;4、本人 完全清 楚董 事的职责,保证在 担任 开开 实业 董 事 期间,遵守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规 章、规 定、通 知 的 要 求,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和精力切实 履行董 事 职责。承诺人:日期:年 月 日 8 附件4: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声 明 提名人,现提名 为上 海开开 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九届 董事 会 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已充分 了解被 提 名人职业 专长、教 育 背 景、工 作 经 历、兼 任 职 务

    15、等 情 况。被 提 名 人 已 书 面 同 意 出 任 上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届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参 见 该 独 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提名人认 为,被提 名人具备 独立董 事 任职资格,与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其 独 立 性 的 关 系,具体声明如 下:一、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政 法 规、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财 务、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16、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并 已 根 据 上 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 培训工作 指引 及 相关规定 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 证书。(未取得 资格 证 书 者,应做 如下声 明:被 提 名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规、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财 务、管 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 所必需 的 工作经验。被 提名人 尚未根据 上市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书。

    17、被 提 名 人 已 承 诺 在 本 次 提 名 后,参 加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举 办 的 最 近一期独立 董事资 格 培训并取 得独立 董 事资格证 书。)二、被 提 名 人 任 职 资 格 符 合 下 列 法 律、行 政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的 要求:(一)公司 法关 于董事任 职资格 的 规定;9(二)公务 员法 关于公务 员兼任 职 务的规定;(三)中 央 纪 委、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退(离)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独 立 监 事 的 通知的规 定;(四)中 央 纪 委

    18、、教 育 部、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建设的意 见关 于 高校领导 班子成 员 兼任职务 的规定;(五)中 国保监 会 保险公 司独立 董 事管理暂 行办法 的规定;(六)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 规 章规定的 情形。三、被提 名人具 备 独立性,不属于 下 列情形:(一)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主要 社 会 关 系(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父 母、子 女 等;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 妹的配偶、配 偶的 兄弟姐妹 等);(二)直 接或间

    19、 接 持有上市 公司已 发 行股份 1%以上 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 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 直 系亲属;(三)在 直接或 间 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 发行股 份 5%以 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 前 五名股东 单位任 职 的人员及 其直系 亲 属;(四)在 上市公 司 实际控制 人及其 附 属企业任 职的人 员;(五)为上 市公司 及其控股 股东或 者 其各自的 附属企 业 提供财务、法 律、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员、各级 复核人 员、在报告 上 签字 的 人员、合 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六)在 与

    20、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或 者 在 该 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 股 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 理 人员;(七)最 近一年 内 曾经具有 前六项 所 列举情形 的人员;(八)其 他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认定不 具 备独立性 的情形。10 四、独立 董事候 选 人无下列 不良纪 录:(一)近 三年曾 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 处 罚;(二)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期间;

    21、(三)近 三年曾 被 证券交易 所公开 谴 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 批评;(四)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或 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 会 会议的次 数占当 年 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之一以 上;(五)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间,发表 的 独立意见 明显与 事 实不符。五、包 括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被 提 名 人 兼 任 独 立 董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被 提 名 人 在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连 续 任职未超 过六年。六、被 提 名 人 具

    22、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并 至 少 具 备 注册 会 计 师、高 级 会 计 师、会 计 学 专 业 副 教 授 或 者 会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学 位等四类资 格之一。(本条适用 于以会 计 专业人士 身份被 提 名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 情形,请 具体选择 符合何 种 资格)。本 提 名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独立 董 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 并确认符合 要求。本 提 名 人 保 证 上 述 声 明 真 实、

    23、完 整 和 准 确,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或误导成 分,本 提 名人完全 明白作 出 虚假声明 可能导 致 的后果。特此声明。提名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11 附件5: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声 明 本人,已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提 名 人 提名为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九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本 人 公 开声 明,本 人 具 备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保 证 不 存 在 任 何 影 响 本 人 担 任 上海开开实 业股份 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独 立性的关 系

    24、,具 体 声明如下:一、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规、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财 务、管 理 或 者 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并 已 根 据 上 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 培训工作 指引 及 相关规定 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 证书。(未取得 资格证 书 者,应做 如下声 明:本 人 具 备 上 市 公 司 运 作 的 基 本 知 识,熟 悉 相 关 法 律、行 政 法 规、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具 有

    25、五 年 以 上 法 律、经 济、财 务、管 理 或 者其 他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工 作 经 验。本 人 尚 未 根 据 上 市 公 司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 相 关 规 定 取 得 独 立 董 事 资 格 证 书。本人 承 诺 在 本 次 提 名 后,参 加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举 办 的 最 近 一 期 独 立 董 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 独 立董事资 格证书。)二、本人 任职资 格 符合下列 法律、行 政法规和 部门规 章 的要求:(一)公司 法关 于董事任 职资格 的 规定;(二)公务 员法 关于公务 员兼任 职 务的规定;(

    26、三)中 央 纪 委、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规 范 中 管 干 部 辞 去 公 职 或 者退(离)休 后 担 任 上 市 公 司、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独 立 董 事、独 立 监 事 的 通知的规 定;(四)中 央 纪 委、教 育 部、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建设的意 见关 于 高校领导 班子成 员 兼任职务 的规定;(五)中 国保监 会 保险公 司独立 董 事管理暂 行办法 的规定;12(六)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 和部门 规 章规定的 情形。三、本人 具备独 立 性,不属 于下列 情 形:(一)在 上 市 公 司 或 者 其 附 属 企 业 任 职 的

    27、 人 员 及 其 直 系 亲 属、主要 社 会 关 系(直 系 亲 属 是 指 配 偶、父 母、子 女 等;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是 指兄弟姐妹、岳 父母、儿媳女婿、兄 弟姐 妹的配偶、配 偶的 兄弟姐妹 等);(二)直 接或间 接 持有上市 公司已 发 行股份 1%以上 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 的 自然人股 东及其 直 系亲属;(三)在 直接或 间 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 发行股 份 5%以 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 前 五名股东 单位任 职 的人员及 其直系 亲 属;(四)在 上市公 司 实际控制 人及其 附 属企业任 职的人 员;(五)为上 市公司 及其控股 股东或 者 其

    28、各自的 附属企 业 提供财务、法 律、咨 询 等 服 务 的 人 员,包 括 提 供 服 务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项 目 组 全 体 人员、各级 复核人 员、在报告 上签字 的 人员、合 伙人及 主 要负责人;(六)在 与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其 各 自 的 附 属 企 业 具 有 重大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担 任 董 事、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或 者 在 该 业 务往来单位 的控股 股 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 理 人员;(七)最 近一年 内 曾经具有 前六项 所 列举情形 的人员;(八)其 他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认定不 具

    29、 备独立性 的情形。四、本人 无下列 不 良纪录:(一)近 三年曾 被 中国证监 会行政 处 罚;(二)处 于 被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认 定 为 不 适 合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的期间;(三)近 三年曾 被 证券交易 所公开 谴 责或两次 以上通 报 批评;(四)曾 任 职 独 立 董 事 期 间,连 续 两 次 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或 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 会 会议的次 数占当 年 董事会会 议次数 三 分之一以 上;(五)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间,发表 的 独立意见 明显与 事 实不符。五、包 括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内,本

    30、人 兼 任 独 立 董 事 的13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本 人 在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 年。六、本 人 具 备 较 丰 富 的 会 计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并 至 少 具 备 注 册 会计 师、高 级 会 计 师、会 计 学 专 业 副 教 授 或 者 会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学 位 等 四类资格之 一。(本条 适用于以 会计专 业 人士身份 被提名 为 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情形,请具 体 选择符合 何种资 格)本 人 已 经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31、 独 立 董事 备 案 及 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对 本 人 的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核 实并确认符 合要求。本人完全 清楚独 立 董事的职 责,保证 上述声明 真实、完 整和准确,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陈 述 或 误 导 成 分,本 人 完 全 明 白 作 出 虚 假 声 明 可 能 导致 的 后 果。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依 据 本 声 明 确 认 本 人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独 立性。本 人 承 诺:在 担 任 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期 间,将遵 守 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32、 的 规 章、规 定、通 知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的 要 求,接 受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监 管,确 保 有 足 够 的 时间 和 精 力 履 行 职 责,作 出 独 立 判 断,不 受 公 司 主 要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或其他与 公司存 在 利害关系 的单位 或 个人的影 响。本 人 承 诺:如 本 人 任 职 后 出 现 不 符 合 独 立 董 事 任 职 资 格 情 形 的,本人将自 出现该 等 情形之日起30 日内 辞去独立 董事职 务。特此声明。声明人:年 月 日 14 附件6:上 海 开 开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履

    33、历表 公司简称 开开实业/开开 B 股 上市公司代码 600272/900943 一、个人情况 姓名 曾用名 照 片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护照号码 电子邮件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邮编 单位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是否属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 资格或者职称证书 证书号码 本人专长 是否曾受处罚 是否具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二、社会关系 与本人关系 配偶 父亲 母亲 子女 兄弟姐妹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三、教育背景 学习期间 学校 专业 学历 学位 四、工作经历 工作期间 工作单位 职位

    34、 职业领域 15 五、专业培训 培训期间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培训内容 六、独立董事兼职情况 任职期间 公司名称 公司代码 七、其他情况 1、本次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2、本人是否拥有担任董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及持有数量(如是):3、持有数量:4、本人在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中,过去或现在是否具有除前述 1、2 条以外的任何利益:5、本人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为:6、本人其他可能有助于或者不利于本次独立董事任职的情况:八、承诺 本人(请以正楷体填写姓名)郑重声明,本履历表内容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保 证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履历表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本人是否适宜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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