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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2远达环保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708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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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远达环保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1 重 庆 天 乾 律 师 事 务 所 Chongqing TianQian Law Firm 关于国家 电 投集 团 远达 环 保股 份 有限 公 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法 律 意见 书 天乾法意字2017009 号 致:国 家电投 集团 远达环 保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 天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的委托,指派 董毅、彭东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 办律师 依据 证券法、律 师事务 所 从事证券 法律业 务管理 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 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3、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远达环保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 一、关 于公司 本次 股东大 会的 召集、召开 程序 1、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

4、就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 公司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 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有关事项。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8 月3 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 日 14 时 30 分在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副董事长 罗小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5、东 大会 召开 当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 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规 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6、的规定。二、关 于公司 本次 股东大 会出 席人员 及召 集人的 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403,184,069 股,占公司总 股本 的 51.6362%。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高 级管 理人员 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亦受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远达环保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3 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7、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7 年7 月 27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会议的资格。(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表决数据,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061,7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359%。以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之股东身份及出席会议、投票表决资格已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8、股东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04,245,7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72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 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064,9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64%;该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系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三、关 于公司 本次 股东大 会的 表决程 序及 表决

9、结 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1 项,与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事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远达环保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4 投票的有效表决情况表。根据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

10、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夏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03,632,93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84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98%。1.02 选举陈来红 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403,632,93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84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0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

11、.4498%。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 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 程 序、出 席 会 议 人 员 及 召 集 人 资 格、表 决 程 序 等 事 宜,均 符 合 公 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本页以下无正文)远达环保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5(本页无正文,为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的 签署页。)重庆 天乾 律师 事务 所 负 责人:经 办 律师:李 国意 董毅 彭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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