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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70三房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之专项核查意见201908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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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关 于 江苏 三 房巷 实 业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方 案 调整 不 构 成重 大 调整 之 专项 核 查意 见 江苏三房巷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 下 简 称“公司”或“上 市 公 司”、“三房巷”)拟发行 股 份 购 买 三 房 巷 集 团、三 房 巷 国 贸、上 海 优 常、上 海 休 玛 合 计 持 有 的 江 苏 海 伦 石 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伦石化”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或“本次交易”。2019 年 5 月 7 日,上市公司 第九届董 事 会 第 六

2、次会 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2019 年 8 月 16 日,上 市公司 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本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的 议 案 等 议 案,对 本 次 重 大 资 产重组中 涉 及 的 相关内 容 进 行 了 调 整(以 下 简 称“本 次 重 组 方 案 调 整”或“本 次 交 易 方 案调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 证 券”或“独 立 财 务 顾 问”)作 为 三房巷本次 交 易 的 独 立 财 务 顾 问,对 三 房 巷

3、 本 次 交 易 方 案 调 整 的 具 体 内 容、需 履 行 的 审 批 程 序 以及是否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等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注:如无 特别说 明,本 核查 意见中 的词语 和简称 与 江苏三 房巷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发 行股份 购 买资产并 募集 配套 资金 暨关 联交易 预案 中 各项 词语 和简称 的含 义相 同。2 一、本 次方案 调整 的具体 情况(一)交易对 方所 持标的 公司 份额的 调整 调 整前:序号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1 三房巷 集团 93.90 2 三房巷 国贸 1.00 3 上海优 常 3.10 4 上海休 玛 2.00 合计 1

4、00.00 调 整后:序号 交易对方 持股比例(%)1 三房巷 集团 88.50 2 三房巷 国贸 7.00 3 上海优 常 2.50 4 上海休 玛 2.00 合计 100.00(二)标的公 司下 属控股 子公 司情况 的变 化 调 整前: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1 兴业塑 化 94.24 2 兴宇新 材料 75.00 3 兴泰新 材料 75.00 4 兴佳塑 化 75.00 5 三房巷 储运 100.00 调 整后:序号 公司名称 持股比例(%)1 兴业塑 化 100.00 2 兴宇新 材料 100.00 3 兴泰新 材料 100.00 4 兴佳塑 化 100.00 5 三房巷 储运

5、 100.00 6 三润冷 却水 100.00 7 三房巷 经贸 100.00 8 柏康贸 易 100.00 二、本 次重组 方案 调整不 构成 重大调 整(一)现有政 策法 规对重 组方 案是否 构成 重大调 整的 规定 依据 2015 年 9 月 18 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3 订 汇 编 第 六 条:“(一)股 东 大 会 作 出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决 议 后,根 据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对 于 如 何 认 定 是 否 构 成 对 重 组 方 案 的 重 大 调 整 问 题,明确审核

6、要求如下:1、关于 交易对 象(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 出 重 组 方 案,且 剔 除 相 关 标 的 资 产 后 按 照 下 述 第 2 条 的 规 定 不 构 成 重 组 方 案 重 大 调 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2、关于 交易标 的 拟 对 标 的 资 产 进 行 变 更,如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可 以

7、视 为 不 构 成 重 组 方 案 重 大 调 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3、关于 配套募 集资 金(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二)上述方 案调 整不构 成对 本次重 组方 案的重 大调 整 1、交易 对方所 持标 的公 司份 额的调 整 根据原交易方案

8、,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海伦石化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 基准日将海伦石化 以 存 续 分 立 的 方 式 分 立 为“江 苏 海 伦 石 化 有 限 公 司”及“江 阴 市 三 伦 化 纤 贸 易 有 限 公司”,海 伦 石 化 存 续 分立 完 成 后,为 进 一 步 充实 标 的 公 司 资 本 实 力,三 房 巷 集 团、三 房 巷国 贸 将 对 分 立 完 成 后 的 存 续 公 司 海 伦 石 化 进 行 增 资。因 此,本 次 交 易 的 标 的 公 司 为 分 立4 和 增 资 完 成 后 的 存 续 公 司 海 伦 石 化。上 海 优 常、上 海 休 玛 将 分 别 受

9、 让 三 房 巷 集 团 持 有 的海伦石化分立及增资完成后的 3.10%和 2.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三房巷集团、三房巷国贸、上海优常、上海休玛合计持有的海伦石化 100%股权。截 至 本 核 查 意 见 出 具 日,三 房 巷 集 团、三 房 巷 国 贸 已 完 成 对 海 伦 石 化 的 增 资 工 作,鉴 于 三 房 巷 集 团、三 房 巷 国 贸 对 海 伦 石 化 的 增 资 金 额 非 同 比 例 增 资,因 此 三 房 巷 集 团、三 房 巷 国 贸 对 海 伦 石 化 的 持 股 比 例 较 增 资 前 有 所 变 化。同 时 经 三 房 巷 集 团 和

10、 上 海 优 常 协商 确 定,上海 优 常 最终受 让 三 房 巷集 团 持 有的海 伦 石 化 分立 及 增 资完成 后 的 2.5%的股权。上海休玛仍受让三房巷集团持有的海伦石化分立及增资 完成后的 2%的股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 海 优 常、上 海 休 玛 分 别 受 让 三 房 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海 伦 石 化 部 分 股权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 次 交 易 对 方 所 持 标 的 公 司 份 额 的 调 整 后,上 市 公 司 仍 将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三 房 巷 集 团、三房巷国贸、上海优常、上海休玛合计持有的海伦石化 100%股权。本次调

11、整系交易对方内 部 所 持 标 的 公 司 份 额 的 调 整,且 调 整 前 后 各 交 易 对 方 持 有 标 的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的 变 动未超过标的公司整体股比的 20%,因此该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2、标的 公司下 属控 股子 公司 情况的 变化 截 至 本 核 查 意 见 出 具 日,海 伦 石 化 根 据 整 体 发 展 战 略,为 增 强 对 子 公 司 的 整 体 经 营决策能力、降低管理成 本,对兴业塑化、兴宇 新材料、兴泰新材料、兴 佳塑化 相关股权进行 了 收 购,使 其 成 为 了 海 伦 石 化 下 属 全 资 子 公 司;海 伦 石 化 为 生

12、产 经 营 需 要、减 少 关 联交易,收购了三润冷却水和三房巷经贸两家公司 100%股权;海伦石化在香港新注册设立全 资 子 公 司 柏 康 贸 易,从 事 相 关 进 出 口 贸 易 业 务。前 述 调 整 导 致 标 的 公 司 下 属 控 股 子 公司的情况发生了一定变化。前 述 变 化 未 涉 及 本 次 重 组 交 易 标 的 增 加 或 减 少,对 交 易 标 的 的 生 产 经 营 不 构 成 实 质性影响,因此,该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三、本 次重组 方案 调整履 行的 相关程 序 2019 年 8 月 16 日,上市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

13、会议,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调 整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5 四、独 立财务 顾问 核查意 见 经 核 查,独 立 财 务 顾 问 认 为:根 据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法 律 法 规 常 见 问 题 与 解 答 修 订 汇编 等 规 定,本 次 方 案 调 整 不 构 成 对 重 组 方 案 的 重 大 调 整。上 市 公 司 本 次 调 整 交 易 方 案事 项 已 经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就 上 述 审 议 事 项 均 发 表 了 事 前 认 可 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6(本 页 无 正 文,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江 苏 三 房 巷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之专项核查意见 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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