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政司謝杉傑、張家豪科長致:萬志恆先生 (萬海) (敬請轉交) 致:基港局項榮第先生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98 年 9 月 30 日單位名稱 台北港貨碼公司、長榮海運 、萬海海運 、陽明海運姓名 陳董事長浩基 、林副總沛樵、陳副總慧娟、周協理財丁收 文 者傳 真 機 號 碼 電話號碼 頁數 含本頁計 3 頁單位名稱 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姓名 秘書長 許洪烈 電子郵件 傳 真 機 號 碼 (02)2311-6924 電話號碼 (02)2311-1230 (02)2311-0239發 文 者地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十號五樓五八室事 由各位長官:頃接交通部及基
2、港局傳真函如附件一、二,敬請收集釜山、橫濱、上海、香港、新加坡和基隆、台北、台中、高雄各港下述資料,以研議引水費率之合理公平性:1.自由引水區及強制引水區之劃分海圖(引水法第 5 條);2.最低引水人名額之規定及現有引水人之數目(引水法第 7 條) ;3.學 習 引 水 人 之 學 習 資 格 及 執 業 資 格 (引 水 人 學 習 辦 法 第 3、 第 9 條 );4.引 水 費 率 表 及 完 整 的 附 註 加 成 的 特 別 規 定 不 要 遺 漏 (引 水 法 第 10條 );5.引水人所收引水費/每年(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6.強制二、三人引水的規定(引水人管理規則第 3
3、8 條);7.引水費支出佔該航次進出港港埠費用之比例;8.其他相關等資料。謝謝!秘書長許洪烈 敬上98.9.30備註 (如有不清楚之處,敬請電告以便重發。 )附件一交 通 部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sNo. 50, Sec. 1, Ren-ai Rd.,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速 別 : 最 速 件發 文 日 期 : 98.09.25送 達 To 發 文 From受文電傳號碼:(02)2427-7324FAX NO.受 文 者: 局長室 Addresser機 關 名 稱 : 基隆港務局In
4、stitute副本收受者:發文電傳號碼:(02)2349-2363FAX NO.發 文 者: 航政司 Sender機 關 名 稱 : 交通部 Institute聯絡人電話:謝杉傑專員(02)2349-2322 Telephone附註 Remarks:本傳真文件含本頁共 1 頁 (Page of pages)發話內容(Body of Message):為研議 我 國 各 國 際 商 港 引 水 費 率 之 合 理 性 及 公 平 性 之 需 , 惠 請 貴 局協 助 蒐 集 提 供 (1)韓 國 釜 山 港 /日 本 橫 濱 港 /中 國 上 海 港 /香 港 /新 加坡 港 等 亞 洲 鄰 近
5、 地 區 港 口 引 水 費 率 收 費 方 式 (2)貴 港 船 舶 每 航 次 引水 費 支 出 佔 該 航 次 進 出 港 港 埠 費 用 之 比 例 (以 貨 櫃 、 散 裝 船 為 例 )等資 料 。 以 上 相 關 研 析 資 料 , 並 請 於 98 年 10 月 2 日 下 班 前 將 電子檔傳送至 Si hsiehmotc.gov.tw,俾供本司參辦,至紉必公誼。交通部航政司(傳真專用)附件二交 通 部 基 隆 港 務 局 函地 址 : 20202基 隆 市 中 正 區 中 正 路 1號承 辦 人 : 項 榮 第電 話 : 02-24206273傳 真 : 02-242848
6、12電 子 信 箱 : rong01klhb.gov.tw10041 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 10 號 5 樓 508 室受文者:中 華 民 國 輪 船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28 日發文字號:基港航監字第 0980006827 號速別: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附 件:如說明主 旨:惠請貴會協助蒐集提供韓國釜山港/日本橫濱港/上海港/香港/新加坡港等亞洲鄰近地區港口引水費率收費方式,於本(98)年 10 月 7 日前過局參辦,請查照。說 明:一、依交通部 98 年 9 月 25 曰傳真函辦理(如附件)。二、為研議我國各國際商港引水費率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之需,請依主旨惠辦,並請提供貴會會員船舶(基隆港以 1,000 TEU貨櫃船及 10,000 載重噸散裝船為例、臺北港以 5,000 TEU貨櫃船及 10,000 載重噸散裝船為例)每航次引水費支出佔該航次進出基隆港及臺北港港埠費用比例之資料參辦。正本: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