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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名.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7600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62.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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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名 第一部分:获提名的资格及丧失获提名的资格 3.1 在行政长官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丧失此资格的法例规定,载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则在选管会制定的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中订明。 资格 3.2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在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 (a) 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 (b)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第539章)第2条所界定的中国公民; (c) 没有外国居留权;以及 (d) 年满40周岁及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不少于20年。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3条 3.3 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是指除偶尔暂时离开香港(如出外渡假、离港公干或往外地留学)外

2、,该人惯性地及通常地,抱在港定居的目的,在本港合法居住。每宗个案须按个别资料审查。该人离港时间长短,离港理由,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10居住的地点,以及他与香港所保持的联系等,都是相关的因素。如有疑问,准候选人可咨询其法律顾问。 丧失资格 3.4 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 (a) 是现任行政长官,并且是连续第二届担任此职位; (b) 是司法人员或订明公职人员1; (c) 被判定破产; (d) 其所持有的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并非是由香港特区发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地区有关当局发出的入境证; (e)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或被判处死刑; (f) 在提名开始

3、前的5年内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它地方被定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或曾被裁定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舞1订明公职人员指任何下述人士: (i) 公务员用委员会主席; (ii) 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担任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它职位的人; (iii) 申诉专员及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第6条获委任的人; (iv) 选管会成员; (v) 香港金融管理局行政总裁及该局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科主管、行政总监、经理及该局雇用的律师; (vi)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其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雇

4、用或聘用的人; (vii)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及由该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雇用或聘用的人; (viii) 受雇于政府部门或政府总部内的各局并在该政府部门或局任职(不论该职位是属永久性或临时性)的人。 11弊行为或非法行为,或曾被裁定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的罪行,或选管会所订立的规例内订明的任何罪行;或 (g) 当其时是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4条 第二部分:提名时间与方法 提名时间 3.5 候选人提名可在刊登于宪报的选举公告中指定的提名期内提出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3条。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不少于14日,而且须早于投票

5、日前的21日截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5条。选举管理委员会须委任一名终审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法官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为选举主任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41条。选举主任会向各候选人提供选举时间表。在提名期内的每个工作天(即公众假期及星期六以外的任何一天),选举主任接受提名的通常办公时间是由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星期六则是由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候选人应尽早递交提名表格,以便若提名表格出现任何错漏时,亦有充分时间在提名期限前作出更正。 提名方法 3.6 选管会指定的提名表格可向选举事务处索取。 3.7 提名表格包括以下部分: (a) 提名部分,须由不少于100名选民签署。每名选民只可提名一名候选

6、人,并且不能退出或撤销。 12重要事项: 候选人如在提名期最后数天递交提名表格,其提名表格应由比规定为多的人士签署,以防签署人中有1名或以上其后被发觉并非合资格签署人,而令提名失效。候选人应尽量确保为其提名表格签署的选民是合符资格的人士及并没有之前曾签署其它候选人的提名表格。选民应亲自在其所提名候选人的提名表格上签署。 有关规管以胁迫手段阻拦提名人的法例,请参阅附件I。 2005年6月增补 (b) 候选人提名同意及声明部分,须由候选人填妥及签署。声明部分包括: (i) 一项声明,表明该候选人是以个人身分参选,并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区;以及 (ii) 一项关于该候选人的国籍和他是否拥有外国

7、居留权的声明。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6条 3.8 候选人递交提名表格前应确保表格填妥。填妥的表格必须由候选人在通常办公时间内亲自呈交予选举主任(见第3.5段)。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被提名人因暂时离开香港或抱恙而未能亲自递交提名表格,选举主任可订明其它送交提名表格的方法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4(1)(e) 条。 申报虚假资料 3.9 候选人如明知故犯地在提名表格的重要事项内申报虚假资料,则属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可被判罚款及最高监禁2年,并引致本指引第16.38及17.31段所述的丧失资格后果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84(4)及(5) 条。 13第三部分:提名是否有效

8、 3.10 选举主任收到提名表格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会尽快决定提名是否有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7条。 3.11 选举主任如发现有关提名可能因某些错漏而告无效,而这些错漏可赶及在提名期结束前予以更正,则他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决定该提名无效之前,给予有关候选人一个更正错漏的合理机会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5条。例如,若未能确定签署人的资格,准候选人可获准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于递交提名表格后找另一签署人代替。然而,在提名期结束后,便不得替换签署人,亦不可再递交提名表格。 3.12 若在提名期结束后,提名表格上的错漏仍未更正,则该提名表格会作无效论。 3.13 在决定提名有效与否时,选举主任可要求候选

9、人提供他认为需要的额外资料。 3.14 提名表格必须列载所有在提名表格内规定要提供或选举主任要求提供的资料及签署,而候选人须已作出第3.7段(b)项所述的声明,否则无效。 第四部分:提名的刊登 3.15 选举主任须在裁定某人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或不获如此提名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一份该项裁定的书面通知送交该人及每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7(1) 条。选举主任须在提名期结束后7日内,藉宪报公告宣布所有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姓名,及提名每名获有效提名候选人的选民姓名。选举主任亦会备存提名表格的副本,以供公众人士在通常办公时间内于其办事处免费查阅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8条及行政长官选举

10、程序规例第8条。 143.16 选举主任只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决定提名无效: (a) 合资格的签署人数目少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100名; (b) 提名表格,包括提名部分及声明部分未按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6条以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4(1) 条的规定填妥或签署; (c) 选举主任确信该名候选人没有资格获提名,或已丧失获提名资格; (d) 选举主任信纳候选人已去世;或 (e) 提名表格并非在提名期间内妥为呈交。 3.17 如在提名期结束后但在选举结果宣布前的任何时间内,选举主任接获证明并信纳任何一名候选人已去世或丧失当选资格,则选举主任必须公开宣布,终止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2条

11、。 3.18 如在提名期结束时只有一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该候选人便会自动当选。选举主任应公开宣布该候选人已在选举中当选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23条。 第五部分:退选 3.19 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退选。候选人应填写及签署一份指定的“候选人退选通知书”,并交回选举主任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19条及行政长官选举程序规例第9条。 153.20 各有关方面应注意,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7及8条,任何人士贿赂或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或威胁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使候选人退选,以及任何候选人因索取或收受贿赂而退选,即属违法。 第六部分:宣传 3.21 在提名期结束后,每一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将获选举主任

12、通知由后者进行抽签的日期和时间,抽签是为给予每名候选人一个编号印在选票上。候选人如欲有意,亦可列席旁观。其后,选举事务处会印制候选人简介单张。每一名候选人经抽签获编配印在选票上的编号,亦会刊在候选人简介单张上。此单张会在接近投票日时邮寄给各选民。 3.22 候选人可随意使用此简介单张作自我宣传。任何候选人如欲作此举,应在提名期结束前把下列两项送达选举主任: (a) 依照选举主任提供的指定表格填写的自我介绍短文;以及 (b) 3张在最近6个月内拍摄、背列候选人姓名的一式彩色护照相片。 3.23 候选人简介单张的内容、性质及阐述方式,纯属候选人的个人构思及创作,除非有任何内容被认为不合乎体统,或有诽谤性或属非法,否则选举事务处不会对单张内容作出任何改动或增删。候选人须注意,部分选民可能只谙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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