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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1华嵘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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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华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 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规范 湖北华 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 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是指上 市公司通 过便 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 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3、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 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 五 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六 条 公司应当多渠 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4、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 七条 公司可 在遵守 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 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 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5、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 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 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 和 建 议 等 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第 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第 十一 条 公司可以通 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第 十二 条 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6、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第 十三 条 公司应当充 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 提 供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 十四 条 除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 答 问 题、听 取 建 议。资者说明会包括

7、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 应 当 公 开 说 明 原 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 情形参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 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第十 五 条 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8、;(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十 六 条 公司在年度 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 经 营、财 务 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 七 条 投资者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各 项 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 公司发 生纠纷的

9、,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 八 条 投资者向公 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 十九 条 公司应当明 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 三章 投资者 关系 管理的 组织 与实施 第 二十 条 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10、(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 二十 一条 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 二十 二条 公司董事 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第二十

11、三 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的 人员需

12、要具 备以下素 质 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 二十 五条 公司可以 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 二十 六条 公司建立 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第 二十 七条 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 章程 相抵触时,按 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 十 九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 三十 条 本制度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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