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51-1 (2006年 3月 刊發 ) 摘 要 涉及人士 甲公司 (主板上市申請人 )及其附屬公司 (集團 ) 母公司 甲公司的控股股東,屬國有企業 事宜 甲公司某方面業務依賴母公司會否令甲公司不宜上市 ? 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第 8.04條;附錄一 A部第 27A段;內地物業地契規定的一般原則 議決 聯交所裁定甲公司適合上市,因其依賴母公司而產生的問題可透過在招股章程作出披露 而 解決。 實況摘要 1. 甲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在廠房生產產品 X。 2. 為了上市的緣故,母公司將 與 生產產品 X有關 的核心業務轉讓甲公司, 有關業務包括 注入財務管理功能、研
2、發設施、 營銷及採購業務及 職員調配。 不過, (其中包括 )公用事務 工 廠 (以提供能源 )、社會及 輔助 設施 (如學校、醫院及各種設施 )、土地及 廠 房樓宇 則維持 在母公司名下 不變。 3. 為要審核甲公司的上市申請,本所必須研究甲公司對母公司的依賴程度 。聯交所特別就 下述 方面 作出考慮 : a. 母公司保留的公用 事務 及社會及 輔助 服務 以 及 甲公司的 公用事務 開支 , 在業務紀錄期最後一個財政年度佔 已出售貨品 成本 大約 10%; b. 甲公司業務佔 用的土地 及物業 中, 分別 約 有 50%及 60%是 由母公司擁有及租出 ; c. 甲公司向母公司購入及出 售
3、 產品 ; d. 甲公司與母公司擁有 同 一 管理層 甲公司六名執行董事中有五名在母公司擔任行政工作;及 e. 甲公司財政上相當依賴母公司。 4. 保薦人就聯交所的意見提出下述意見: 2 關於對母公司公用事務及社會及 輔助 服務的依賴 a. 母公司 一直 以合理價格 穩定 提供優質 的 公用服務。 儘管甲公司可以向外尋求 獨立的供應商,但公司的執行董事皆認為,繼續使用母公司的服務及設施最符合 商業 原則 ; b. 甲公司擁有可終止供應及服務合約的獨家權利,母公司亦同意如甲公司因母公司突然中斷供應而招致損失,母公司一律作出賠償; 關於對母公司土地及物業的依賴 c. 有關租賃協議乃在公平合理的條件
4、下簽訂。保薦人及物業估值師皆已確認有關租金乃根據當時的市價釐訂; d. 在商言商,甲公司不宜向母公司購入有關土地及物業,因所費不菲,對招股價、盈利及股本回報均會有不良影響; e. 甲公司並不認為 其 租 用 的 物業對 其 業務有很關鍵 的 影響, 因遷移生產線並不困 難。 遷移生產線 需時二至三個月,搬遷費 亦 不太昂貴 。此外,如甲公司在上市後五年內遷出有關土地及物業,母公司會負 擔所有搬遷費; f. 已另外推出措施保障甲公司的權益。例如: 甲公司可單方面終止協議及續約,亦有權購入有關土地及物業; 租賃協議的續約條件由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決定。 任何有關向 母公司購入租用的土地及物業的決定
5、將會經甲公司董事會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考慮。 母公司承諾會盡力履行其在租賃協議下的責任。眾董事相信母公司既是國有企業,其不履行責任的可能性甚低; 關於向母公司購入產品及出售產品予母公司 g. 向母公司購入的輔助物品屬低 檔 產品,要找第三方的供應商決非難事;及 h. 售予母公司的物品主要是甲公司及母公司業務所需的燃料、 煤 及化工產品。重組之前, 此等物品是透過母公司的內部物料供應部 購入 ; 重組之後 ,該部門 已成為甲公司一部分。甲公司眾董事皆認為 , 由這 部門大量 採 購然後將部分物品 轉 售 給 母公司 , 是 最符合成本效益 的做法; 關於管理層的相通 i. 雖然管理層相同, 但因兩家
6、公司的業務 不存在競爭,因此沒有利益衝突問題; 3 j. 執行董事 願意付出 大部分時間 及精神去 管理甲公司,因母公司其餘的業務並不需要 管理層 太多時間 及 精神 ;及 關於財政獨立 k. 上市之前,母公司提供的所有有關擔保均會結束或由甲公司本身的擔保取代,母公司與其他相關公司的非 貨款 結餘 亦會全部清償。 考慮事宜 5. 甲公司某方面業務依賴母公司會否令甲公司不宜上市? 適用的上市規則或原則 6. 上市規則第 8.04條訂明: 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屬於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者 。 7. 上市規則附錄一 A部第 27A段規定: 列載一項聲明,以解釋發行人如何認為其在上市後能獨立於控股股東(及
7、其 緊密聯繫人 1)之外經營業務,並說明發行人作此聲明所基於任何事項的詳情 。 8. 當詮釋上市規則附錄一的 A 部第 27A 段規定時 ,聯交所通常要求申請人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a. 是否財務獨立; b. 是否可自行取得生產所需供應原料; c. 是否能夠獨立生產營運;及 d. 是否有獨立客源及獨立的管理層 。 9. 聯交所於 1998年 3月 25日發出 有關 澄清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物業的土地使用權之規定 的新聞稿 , 列明在甚麼情況下, 新上市申請 人 必須就 其 位於 中國內地 的 物業取得土地使用權証 及或 房屋所有權証 : 上市申請人凡屬基建工程公司或地產公司 ,需符合之要求會嚴格
8、。然而,即使上市申請人並非基建工程公司或地產公司,倘若其內地物業對其業務有重要影響,申請人亦當持有有關物業的長期土地使用權証或房屋所有權証。 1 規則編號於 2014年 7月更新 4 分析 10. 就 申請人對控股 /主要股東可能存在的依賴進行 歸類 ,在每一類別中,申請人 對控股 /主要股東的依賴 可多可少。如 過度 依賴,聯交所會關注申請人是否適宜上市。 聯交所在 審核 依賴 程度 時,通常會考慮申請人的獨特情況 。 11. 聯交所知道,過去屬於大型國有企業一部分的 H股公司往往 在一定程度 上 依賴 控股股東提供的設施。就這宗個案而言,聯交所考慮的因素如下: a. 在商言商, 甲公司維持
9、其與母公司之間的各種 安排是明智之舉 ,有關安排在 H股上市公司之間亦屬常見; b. 招股章程已突出有關安排的背景、詳細資料及涉及的風險; c. 與母公司維持有關安排旨在確保甲公司 可 在自由選擇的情況下長期獲得有關設施及服務;及 d. 根據保薦人的意見, 聯交所可以信納甲公司租用的土地及物業對甲公司業務 的重要性不至 甲公司必須 取得有關 土地及物業 的所有權 。 12. 在上述的情況下 ,聯交所裁定甲公司對母公司的依賴程度不足以構成上市規則第 8.04條下不適合上市的理由。 議決 13. 根據個案的資料及情況,以及聯交所對上市規則的詮釋,聯交所裁定甲公司適合上市,因其依賴母公司而產生的問題可透過在招股章程作出披露 而 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