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 券代 码:600421 股票 简称:仰帆 控股 编 号:2016021 湖 北 仰 帆 控 股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行 政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4105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2、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12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9 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虚假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 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一、2012 年年 度报告虚 假记 载营业 收入 2012 年5 月,公司设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欣实业”)具体开展钢材贸易业务。鄂欣实业相关业务主要由龚晓超(2013 年3 月前任公司董事长)、周伟兴(2013 年4 月后任公司董事长)、黄丽华(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陈杰(仰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林征南
3、(公司会计主管人员)负责执行,公合实业相关业务主要由龚振(公合实业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负责执行。公司的黄丽华与公合实业的龚振系夫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合实业为公司关联法人。2012 年度,鄂欣实业对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的 4 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41,151,951.13 元,由此导致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 49,188,991.55 元营业收入中,有41,151,951.13 元是虚增的。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 数据存在虚假。2013 年2 月3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2012 年年 度 报 告 全 文 及 摘
4、 要,全部7 名董事龚晓超、钱汉新、滕祖昌、朱忠良、黎地、华 伟、徐 军 投 赞 成 票,其中钱汉新、滕祖昌分别书面委托朱忠良、龚晓超代投赞成票。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 2012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全部 3 名监事彭惠珍、范震 东、闻彩兵均投赞成票,其中范震东书面委托闻彩兵投赞成票。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确认“保证公司2012 年年度报告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文件由7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共同签名确认,其中董事钱汉新、滕祖昌二人的确认意见分别由朱忠良、龚晓超代
5、为签署。2013 年2 月5 日,公司 披露2012 年年度报告,该 年 度 报 告“重 要 提 示”部分内容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龚晓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丽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征南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二、2013 年年 度报告虚 假记 载营业 收入 2013 年度,鄂欣 实业 继续对 不应当 确认为 收 入的 16 笔钢材 销售确 认收入103,049,142.53 元,由此导致公司 2013 年年
6、度报告披露的 111,428,059.50 元营业收入中,有103,049,142.53 元是虚增的。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2014 年3 月1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7 名董事周伟兴、钱汉新、滕祖昌、朱忠良、黎地、华 伟、徐 军 投 赞 成 票,其中华伟书面委托徐军代投赞成票。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全部 3 名监事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均投赞成票。当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的确认意见,确认“保证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7、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文件由 7 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江波(总经理)、黄丽华(财务总监)、张斌(常务副总经理)、闻彩兵(董事会 秘 书)共同签名确认,其中华伟的 确认意见 由徐军代为签署。2014 年3 月21 日,公司披露 2013 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重要 提示”部分内容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 周伟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丽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征南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 20
8、12 年、2013 年年度中虚假记载营业收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笫六十三条的规 定,构 成 了 证 券 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的主管人员为钱汉新、滕祖昌、龚晓超、周伟兴、黄丽华,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为朱忠良、黎 地、华伟、徐军、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江波、张斌、闻彩兵、陈杰、林征南。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与社会危害 程 度,依 据 证 券 法 笫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会拟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二、对钱汉新、滕祖昌、龚晓超、周伟兴、黄丽华给予警告,并分
9、别处以30 万元罚款;三、对朱忠良、黎地、华伟、徐军、彭惠珍、范震东、刘丽萍、江波、张斌、闻彩兵、陈杰、林征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风险提示:公司将会同审计机构核实上述事项对公司 业 绩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2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