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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19天润乳业公司章程2019年12月修订201912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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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新疆天润 乳业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12 月 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 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 份发 行.4 第二节 股 份增 减和 回购.4 第三节 股 份转 让.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 大会.6 第一节 股东.6 第二节 股 东大 会的 一般 规定.7 第三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集.9 第四节 股 东大 会的 提案 与通知.10 第五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开.11 第六节 股 东大 会的 表决 和决议.13 第五章 党委会.15 第六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事.17 第二节 董 事会.1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人员

2、.21 第八章 监事会.22 第一节 监事.22 第二节 监 事会.2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 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4 第一节 财 务会 计制 度.24 第二节 内 部审 计.26 第三节 会 计师 事务 所的 聘任.2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27 第一节 通知.27 第二节 公告.27 第十一章 合并、分 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27 第一节 合 并、分立、增 资和减 资.27 第二节 解 散和 清算.2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29 第十三章 附则.30 3 新 疆天 润乳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3、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 条 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新疆 维吾尔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000718902425H。第三 条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经中国证 监会200134 号文批准,首次向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1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

4、四 条 公司名称:新 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 Tianrun Dairy Co.,Ltd.第五 条 公司住所:新 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丁香一街9-181号 邮政编码:830000 第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20711.4418 万元。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七 条 公司为永久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条 董事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第九 条 公司全部资产 分为等额股份,股

5、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副 总 经 理、董 事 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 十二 条

6、 公司的经营 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科技 促发展,以管理求效益。服务客户至上,追求更新更好。优化产品 结构,提高经营水平,强化环保意识,振兴兵团乳业。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收益,为国家、社会创造更大财富。第 十三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乳业投资及管理、畜牧业投资及管理;乳和乳制品的 加工与销售;饲料加工、销售;农作物种植、加工;有机肥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装饰装潢材料的销售。第三章 股份 第 一节 股份 发行 第 十四 条 公司的股份 采取股票的形式。第 十五

7、 条 公司股份的 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 十六 条 公司发行的 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 十七 条 公司发行的 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 十八 条 公司发起人 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出版印刷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 和新疆白杨酒业有限公司,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出资;上述发起

8、人的出资时间为1999 年12 月29 日。第 十 九 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20711.4418万股,均为普通股。第 二十 条 公司或公司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节 股份 增减 和回购 第 二十 一 条 公司根据 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 二十 二 条 公司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

9、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二十 三 条 公司在下 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 二十 四 条 公司收购 本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 条 公司因本 章程 第二十 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10、 原 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的资金 应当从 公司的税 后利润 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份 转让 第 二十 六 条 公司的股 份可以依法转让。第 二十 七 条 公司不接 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 条 发起人持 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 公 司成立之日 起 1 年内 不

11、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 二 十 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12、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 一节 股东 第 三十 条 公司依据证 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13、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 三十 一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三十 二 条 公司股东 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14、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 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三十 三 条 股东提出 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 三十 四 条 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15、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三十 五 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7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16、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十 六 条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十 七 条 公司股东 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 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三十 九 条 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18、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司的资产。一旦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的资产,董事会应当立即申请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果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董事会应 通过变现该股东股权以偿还侵占的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的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建议罢免该名董事。第 二节 股东 大会 的一般 规定 8 第 四十 条

19、股东大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20、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 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 四十 一 条 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

21、产负债率超 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 四十 二 条 股东大会 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 四十 三 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 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22、情形。9 第 四十 四 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公路 2702 号。股东大会 召开地点有变化的,应在会议通知中予以明确。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 条 本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 时将聘请 律 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 律 意见 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

23、节 股东 大会 的召集 第 四十 六 条 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四十 七 条 监事会有 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24、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5、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10 第 四十 九 条

26、监事会或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 五十 条 对于监事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 五十 一条 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节 股东 大会 的提案 与通 知 第 五十 二 条 提案的内 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27、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 五十 三 条 公司召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五 十 四 条 召 集 人 将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28、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 五十 五 条 股东大会 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29、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1 第 五十 六 条 股东大会 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30、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 五十 七 条 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东 大会 的召开 第 五十 八 条 本公司董 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 五十 九 条 股 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31、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 六十 条 个人股东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六 十 一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32、应 当 载 明 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 六十 二 条 委托书应 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六十 三 条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33、授权的人 12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 六十 四 条 出席会议 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六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和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将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 六十 六 条 股东大会 召开时,本公司

34、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六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该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35、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 六十 八 条 公司制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 六十 九 条 在年度股 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 七十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七 十 一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36、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 七十 二 条 股东大会 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前,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

37、总股份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公司未完成股权分 13 置改革前,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 七十 三 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 七十 四 条 召集人应 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38、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 六节 股东 大会 的表决 和决 议 第 七十 五 条 股东大会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 七十 六 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39、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 七十 七 条 下列事项 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第 七十 八 条 股东(包 括股

40、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1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关于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加以规定。第 七十 九 条 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41、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于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加以规定。第 八十 条 公司应在保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 八 十 一 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 八十 二 条 董事、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42、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 会换 届选举 或 补选董事 时,董事会、合并或单 独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 举或补 选监事 时,监事 会、合 并或单 独持有公 司 3%以 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43、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第 八十 三 条 除累积投 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 八十 四 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4、第 八十 五条 同一表决 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15 第 八十 六 条 股东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 八十 七 条 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 八十 八 条 股东大会 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45、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 八十 九 条 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 九十 条 会议主持人 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

46、九十 一条 股东大会 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 九十 二 条 提案未获 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 九十 三 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 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第 九十 四 条 股东大会 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47、党委 会 第 九十 五 条 公司党的 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应该提供的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第 九十 六 条 公司党组 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实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 作;参与公 司 重大问 题的决 策;加 强党组织 的自身 建设,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16 第 九十 七

48、条 党委会研 究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二)公司党的 政治建 设、思想建设、组织建 设、作风建设、纪律 建 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事项;(三)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按程序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政法、统战工作和党的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 大事项;(六)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策的事项。第 九十 八 条 党委会参 与决策以下重大事项:(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公司

49、生产经营方针;(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六)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公司在特别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事项。第 九十 九 条 党委会参 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50、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 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 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严肃认真落实组织意图,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四)会后报告。进人董事会、经理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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