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机 通用 机 械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与国 机 财务 有 限公司 关 联交 易 的资 金 风险 防 范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国 机 通 用 机 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其子公司(以 下 简 称“公司”)与 国 机 财 务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国机财务”)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切 实 保 障 公 司 在 国 机 财 务 存 款 资 金 的 安 全性,特 制定 国 机 通 用 机 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与 国 机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关联交易的资金风险防范制度(以 下 简 称“本 制 度”)。第二条 公司与 国
2、机 财 务 进 行 存 款、贷 款、委 托 理 财、结 算 等 金 融业 务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平 等 原 则,保 证 公 司 的 财 务 独 立 性。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 三 条 公 司 与 国 机 财 务 进 行 存 款、贷 款、委 托 理 财、结 算 等 金融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各 项 要 求。第 四 条 在 签 署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时,公 司 董 监 高 应 审 慎 决 策,并 严 格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3、 则 对 于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履 行 决 策程 序 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第 五 条 关 联 交 易 协 议 应 规 定 国机财务 向 公 司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的具 体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一)存、贷 款 利 率 的 标 准:参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统 一 颁 布 的 存、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执 行。(二)存 款 每 日 余 额 的 限 额 标 准:公 司 在 国机财务的 存 款 业 务 按照 存 款 余 额 每 日 最 高 不 超 过 5 亿元。(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第三章 风险评 估 第 六
4、条 公司在与 国 机 财 务 发 生 存 款 业 务,应 当 对 国机财务的经 营资 质、业 务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评 估:(一)检查 国 机 财 务 是 否 具 有 有 效 的 金 融 许 可 证、企 业 法人 营 业 执 照,如 无 相 关 证 照 或 相 关 证 照 已 过 期,公 司 不 得 与 其 开 展 各项业务。(二)关注国机财务 是 否 存 在 违 反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布 的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情 况。如 国 机 财 务 的 基 本 财务指标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 的 规 定,公 司 不 应
5、 将 货 币 资 金 存 放 于 国机财务。(三)发 生 存 款 业 务 期 间,公 司 应 当 定 期 取 得 并 审 阅 国 机 财 务 的 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在国机财务的 资 金 风 险 状况进 行 评 估。(四)公 司 可 不 定 期 地 调 出 公 司 在 国 机 财 务 的 存 款,测 试 和 确 保相 关 存 款 的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 七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以 保 障 存 款 资 金 安 全 性 为 目 标 的 风 险 处置预案,当国机财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应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 国 机 财 务 存 款、暂 停
6、向 国 机 财 务 存 款 等 风 险 应 对 措 施,切 实 保 证 公司在国机财务的 存 款 安 全:(一)国 机 财 务 资 产 负 债 率 指 标 不 符 合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管理办 法 第 34 条 的 规 定;(二)国 机 财 务 发 生 挤 提 存 款、到 期 债 务 不 能 支 付、大 额 贷 款 逾期 或 担 保 垫 款、电 脑 系 统 严 重 故 障、被 抢 劫 或 诈 骗、董 事 或 高 级 管 理 人员 涉 及 严 重 违 纪、刑 事 案 件 等 重 大 事 项;(三)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国机财务 正 常 经 营 的 重 大 机 构 变 动、股 权
7、交易 或 者 经 营 风 险 等 事 项;(四)公司在 国 机 财 务 的 存 款 余 额 占 国 机 财 务 吸 收 的 存 款 余 额 的比 例 超 过 50;(五)公司 在 国机 财 务 每月平 均存款 余 额超过公 司全部 存 款的80%;(六)国 机 财 务 的 股 东 对 国机财务 的 负 债 逾 期 1 年 以 上 未 偿 还;(七)国机财务 因 违 法 违 规 受 到 监 管 机构 的处罚;(八)国 机财务 被 监管机构 责令进 行 整改;(九)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其 他 可 能 对 公 司 存 放 资 金 带 来 安 全 隐 患 的事项。第 八 条 当 国机财务出现存
8、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 人员 应 及 时 向 国 机 财 务 或 监 管 机 构 了 解 信 息,整 理 分 析 后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递交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对 存 款 风 险,任 何 单 位、个 人 不 得 隐 瞒、缓 报、谎 报 或 者 授 意 他 人 隐 瞒、缓 报、谎 报。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 九 条 如 中 国 证 监 会、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安 徽 证 监 局 等 部 门 出台 新 的 规 定 和 政 策,公 司 及 时 修 订 本 制 度。第十条 本制 度自公 司董事会 审议通 过 之日起开 始实施。国机通 用机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