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 摘 要 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在论文的第一部分笔者结合新的证据规则,在总结分析有关新的证据的条文的基础上,尝试给出新的证据的概念,即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确因外界客观原因(主观上无过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而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所提供的证据;接着从时间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对新的证据的构成进行了分析;最后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新的证据进行了分类。 论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与新的证据相关的问题。中国以前存在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容易产生很多的弊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在证据规定中提出了举证期限的要求。新的证据的提出也要受到举证期限制
2、度的约束,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平等性,对方当事人应享有对“新的证据”的抗辩权;对于新的证据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来负,即原告提出新的证据的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被告提出新的证据的由被告负证明责任;在新的证据与质证制度中,除了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方面质证之外,还应该从新的证据的时限性、客观性以及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等方面进行质证;在新的证据与错案制度中,当事人由于提出新的证据,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原审裁判不是错案。 论文的第三部分,笔者结合中国的审判制度,分析探讨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中的新的证据的问题。一审中讨论了“新证据”与 “新的证据”的内涵,“新的证据”与 “可视为新的证据”之间的联
3、系与区别;二审中结合两个案例说明了新的证据的界定条件;最后,讨论了再审中新的证据的具体含义、构成条件以及举证时限等问题。 关键词: 新的证据,证据,举证时限 ON THE NEW EVIDENCE IN THE CIVIL PROCEDURE IN CHINA ABSTRACT The thesis is composed of three parts.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tries to define the new evidence regulated in the Evidence Rule after analyzing the article
4、s on the new evidence. New evidence is a kind of evidence which is provided by the parties to the lawsuit with objective cause and exceeds the term of providing evidence. And the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time condition and essential condition which constitute new evidence. And the same time, the
5、 author classifies the new evidence from three different points. The second part in the thesis is system related to the new evidence. The theory of putting forward evidence at any time has produced many abuses, so the time limit of putting forward evidence is regulated in the Evidence Rule in order
6、to protect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parties and to make the trial more effective. The one party may challenge the validity of the new evidence put forward by the other party on the basis of the equality of litigation right. The parties who put forward new evidence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n
7、g the new evidence. Besides challeng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evidence and the case, truth, legitimacy, the parties may challenge the validity of the new evidence from such aspects as time limit, objectivi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evidence and the result of the case. Where a
8、 case is under a new trial because of the new evidence, the former trial of the case is not regarded as a wrong trial. 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illuminates some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new evidence in the first, second trial and in a new trial. The author shows the relation and difference betw
9、een the new evidence and the evidence that is regarded as “the new evidence”. The question of how to definite the new evidence in a second trial is discussed in this section. At last, the author illustrates the concrete meaning, condition and time limit of the new evidence in a new trial. KEY WORDS:
10、 new evidence, evidence, time limit for providing evidence 1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晋光泽 日期: 2006年12月 日 2 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
11、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上海交通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属于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晋光泽 指导教师签名:叶永禄 日期: 2006年 12月 日 日期:2006年12月 日 1引 言 在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问题是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是权利的基础,或者说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了新的证据,但是对于新的证据的具体含义以及如何认定缺乏明确
12、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六条对新的证据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新的证据进行了新的阐述,使之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为进一步规范证据制度建立了司法依据。但是,在实际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新的证据的认识和适用,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标准严格,有的标准宽松,使得法官对于新的证据的认识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和混乱。正是基于此种原因,作者以新的证据作为论文的题目,借鉴其他前辈学者的研究,力图对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问题做出一点分析,希望能对民事诉讼中的新的证据的完善提出一点粗浅的建议。 21 新的证据概述 11 新的证据的定义 新的证据这一法律术语首
13、先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再审。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新的证据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对新的证据的认定相当随便,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对于新的证据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都没有对新的证据下一个定义。要给新的证据下一个定义,就必须先从证据说起,因为从逻辑上讲,证据和新的证据应该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
14、系。提到证据,就不能不提证据材料,证据和证据材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1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证据材料要成为诉讼证据,需经过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尽管证据和证据材料存在区别,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使用证据概念时没有对两者做出区分,所以证据这一概念包含了证据和证据材料两种情况。新的证据和新的证据材料也存在这种关系,本文在使用新的证据这一概念时也没有详加区分而笼统称为新的证据。 为了界定新的
15、证据,有必要通过罗列证据规定中有关新的证据的法律条文,找出这些条文中有关新的证据的一些“蛛丝马迹”,继而尝试着给出新的证据的概念。 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3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
16、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
17、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比较上述条文可以发现,新的证据一般有这样一些特征:举证期限
18、届满之后新发现的;庭审结束之后新发现的;由于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在延4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根据这些特征,笔者尝试着给出新的证据的定义,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确因外界客观原因(主观上无过失)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而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由于新发现而提供的证据。 12 新的证据的构成 新的证据的构成,即是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或者哪些要素才能成为证据规定中所规定的新的证据,从而在审判过程中经过当事人质证、法庭认证,最后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来说,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庭审之后提出的证据要想成为法律上所规定的新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时间要件。
19、综合分析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发现,可以用举证期限或者庭审作为时间基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成为新的证据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获得,而且这里的证据是指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庭审结束之后由于新发现而获得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一定是要在庭审结束之后或者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发现的,而不是说证据在庭审结束之后或者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提交的。要分清新发现的证据和新提交的证据的区别是判断构成新的证据的时间要件的关键所在。因为新提交的证据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只要在以前没有提交过,之后在任何时候提交的证据都可以是新提交的证据。这种情况包括之前证据已经存在,当事人也知
20、道其存在,只是由于某种主观原因没有提交,这种新提交的证据不能看作是新的证据。而新发现的证据,则是指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或者之前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2新提交的证据不一定是新发现的证据,而新发现的证据一般都是新提交的证据。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种情况,可以使我们对于新的证据的时间要件有更清楚的认识。 案例:1993年李永聪因生意需要,分五次向信用社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1995年为偿还旧借款信用社与李永聪办理了转贷手续,将1993年贷出的五笔旧贷款合并转为一笔9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期满后,双方又于1998年办理转贷2齐树洁主编: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证据法,厦
21、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5手续,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转贷时李永聪将9万元的贷款转成两笔新贷款,分别是75000元和15000元,其中75000元由张无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无常不但在合同上签字,而且出具担保书,同意以其家房屋作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8.35,逾期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合同签订后,李永聪支付了1998年到1999年的部分利息6723元。期满后两人没有偿还所欠借款本息。2001年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借款本息。一审中张无常辩解李永聪和信用社事先没有声明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况且旧贷款不是其本人担保,所以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信用社
22、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信用社提供了1996年和1997年李永聪向信用社分别贷款85000元和75000元的保证借款合同以及该两份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中有张无常的姓名及印章的证据。但是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时提供,况且一审诉讼时原审法院已向信用社释明应提供转贷的有关手续,但是信用社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没有申请延期举证。其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当时客观上尚未出现的证据,而是属于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故不属于新的证据,因此,二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不予审查和采信。3由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新提交的证据和新发现的证据的区别,从而可以更好地理解新的证据的时间要件。 二是实质要件,
23、当事人未按期提交证据不是由于自己的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什么是客观原因?现代汉语词典对“客观”的解释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跟主观相对)。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的(跟主观相对)。4对“原因”的解释是:造成某种结果或引起另一件事情发生的条件。5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客观原因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一般外界有外界客观原因与自身客观原因的划分。6那么构成新的证据的客观原因是哪种情况呢?笔者认为,应该只是外界客观原因而不是自身客观原因,也不是两者都具备。因为如果一旦可以自身的客观原因为条件而构成新的证据的话,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多种
24、情况来要求法院认定其提出的证据是新的证据,比如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到外地出差,比如当3齐树洁主编:最新司法案例精解丛书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笔者稍加改编。 4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716页。 5吕叔湘主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第三版,第1549页。 6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有此分类,并且是区分新的证据与可视为新证据标准之一,后者中的客观原因是指自身的客观原因。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6事人生病住院、当事人无力举证等。这样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当事人会故意以“
25、客观原因”为借口而延迟提供重要的证据,搞证据突袭,从而使得举证期限、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等制度形同虚设,造成新的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外界客观原因一般是指当事人所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存在主观上有恶意而故意不提供证据,客观上也没有懈怠收集证据的行为,更没有出于诉讼技巧考虑而采取隐匿证据的手段妨碍诉讼,也就是说外界客观原因的情况已经超出了当事人所能收集提供证据的能力范围。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无可指责,其行为合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新的证据存在的价值目标在于:在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或者自身客观原因而导致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以法律救济,以期实现法律
26、公正。对当事人确因外界客观事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责任的,承认其在举证期限期满后所提供的证据效力,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限度地缓解举证时限制度与实体公正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举证时限的制度设计更具有正义性。综上所述,应当将客观原因限定为当事人所不能克服的外界客观原因,而不包括自身的客观原因。 符合这个要件的包括几种情况:(1)新发现的证据。其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举证期限届满或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过的证据。证据客观上没有出现,当事人当然无法举证。第二种情况是在举证期限届满或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已经出现,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或无法知道其已经出现的证据。证据虽已
27、出现,但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是指证据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但当事人不能认识其已经存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没有办法完成举证;(2)在延长期限内未提交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因外界客观原因在当时的举证期限内和延长期限内无论如何也不能提出的证据。 13 新的证据的划分 笔者认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新的证据做出不同的划分。从时间方面来看,可以将新的证据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其一是确因客观原因使得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的有关证据,如有关证据在事后被发现,对这一类证据有学者认为不能称其为“新的证据”,而应当还是“老的证据”,因为它是原来诉讼发生时对7客观事实的一种反映,仍然属于当时的一类证据,可以称为
28、“新发现的老证据”;其二还有一种“新的证据”可以称之为“延时证据”。即这种证据形成的时间属于自诉讼开始以后至正式庭审活动由当事人提供证据之时,此类证据的特点在于其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延续过程中直接影响到对待证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最终及实质性认定,如医疗事故、人身侵权纠纷中,受害人人身受损的后遗症状在不断发生变化等情形。7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可以将新的证据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新的证据”。由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就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所以从本质上说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新的证据”实质上是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严格来
29、讲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但基于民事诉讼中的私权自治原则,只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那么该证据就可以作为新的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采纳;第二种情况是法定的新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第三种类型是可视为新的证据,主要是指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从主客观的角度可以将新的证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客观上“新的证据”,即一审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事实上还未出现或者还未形成。但这里有个例外,有些证据虽然在举证期限内尚未存在,可是当事人作为一般人能够在举证期限内或者通过延长举证期限使其形成却因疏忽大意等原因未促成其及时产生,比如单位、居委会证明,当事人可能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想
30、到取证。第二类是主观上“新的证据”,具体可细分为两类:(1)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客观上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知晓或者依其实际难以知晓,(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已知道证据已经客观上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无法在举证期限内获得,或者在法院准许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无法获得而又不属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但要排除当事人或者法院自始至终无法收集调查到的证据。 关于客观上“新”的情况,由于容易理解,本文不予详细举例说明。对于主观上的“新”的情况,笔者想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张三与李大拿系邻居关系,2002年9月30日,因张三怀疑李大拿家中7唐德华主编:民事诉讼理念与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
31、版社2005年版,第248页。 8有臭味飘入其家中,遂指桑骂槐的高声咒骂,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动了拳头。张三称被李大拿打伤,住院治疗11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于2002年11月16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大拿予以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其未在30天的法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据,对方又不认可,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1、在立案之时,其就已将医药费单据复印件、法医鉴定书及鉴定费单据复印件提交法院;2、在30天的举证期间内其的确未提供李大拿打人的证据,但由于派出所在解决问题时
32、是单方询问,其并不知道李大拿在派出所承认打过他(李大拿当面从来都不曾承认打过张三),况且张三最初并没有聘请律师。立案之时立案庭也没有告诉他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应该提供其被打的证据。直到在一审开庭时,法官才告诉张三其被打的证据不足,张三听后十分着急,这才聘请了律师,律师去派出所复印了材料,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李大拿承认双方打在一起。律师于是将询问笔录提交给法庭,但一审法官认为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未进行质证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属于新的证据,且有法医鉴定书和纠纷发生当天上诉人住院的医药费单据为证,被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
33、质证。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虽然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就已存在,但由于上诉人并不知道它的存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时后才发现,故应属于新的证据,对该证据应予以质证,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作为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老百姓,在向法院起诉时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是事实,且有法医鉴定书和纠纷发生当天住院的医药费单据为证,无须其它证据佐证。另外,他也不知道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直到一审庭审时法官告诉其被打的证据不足,无法支持他的诉讼请求,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聘请了律师。后律师去派出所复印了材料,找到了被致伤的证据。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行使释明权,况且张三并
34、不是恶意有证不举(别的证据已提交),其情况属于在通常情况下无法知晓或者依其实际难以知晓的类型,故应当认为是新的证据。 92 新的证据与相关制度 民事诉讼中包含许多理念以及具体的制度,新的证据与这些理念及制度之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关系,才能使得新的证据与中国的民事诉讼相适应便成为一个问题。笔者在此仅就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21 新的证据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对于案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证据的提供方面,综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可以发现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随
35、时提出证据,而不受时间的限制,甚至在诉讼终结之后也可提出,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8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没有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当事人不仅在一审、二审阶段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而且甚至在诉讼结束之后,还有权提出新的证据,从而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这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等有关条文中。其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此处的“在法庭上”指的是在开庭审理时,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的新的证据足
36、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申请法院再审的,法院就应当再审。这说明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因为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提出新的证据而被撤销。而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对于什么样的证据是新的证据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法官就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在前一诉讼阶段没有提出的证据都可以划归新的证据。起诉时没有提出而审理时提出,法庭调查阶段没有提出而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提出,一、二审都8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10没有提出而在再审中提出的证据都可以说是新的证据。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新的证据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间就是相辅相成的
37、关系。证据可以在诉讼中随时提出,而且随时提出的一般都是以前没有提交的证据,也就是新的证据。 之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归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院内部考核的压力。法院在考评一个法官的工作时,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案件改判率。由于改判率的存在,使得法官宁愿采用当事人随时提出的新的证据,免得由于案件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而影响自己的考核。(2)基于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为了实现通过证据手段达到客观真实,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发现新证据时随时提出。(3)受大陆法系传统和前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9实践证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为当事人滥用权利
38、实施诉讼战略提供了方便。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证据突袭,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妨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当事人不断提供证据导致争议的焦点问题无法固定,案件无法得到正常的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无法给予及时的保护。二是新的证据随时提出,导致案件争执焦点和证据无法在庭前固定,从而影响了质证程序和庭审的顺利进行。三是增加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10四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39、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审理期限却又严格的规定,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况导致案件大量积压,难以在审限内结案,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工作,同时也降低了法院和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 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据此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任何审级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后,法院都必须对其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审查,造成的结果是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约束,而当事人的举证却没有期限的限制,这样使得法官的工作限于被动。另外,9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10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
40、002年版,第230页。 11原告在向法院提出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后,法律却没有规定被告必须答辩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这样使得被告可以根据诉讼的情况而决定在诉讼的哪一阶段、哪一审级上提出新的证据。被告如果这样做就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非常不利,因为原告的所有证据都通过法院给了被告,被告应该有充分的时间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并交给原告,否则的话不符合举证的诚实信用原则。 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司法解释的举证期限较好的解决了法院审判有期限而当事人举证没有期限这样一个实践中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
41、予了平等的保护,贯彻了平等原则。对于避免证据突袭、保障质证的顺利进行,该解释所规定的举证期限所起的作用都是十分积极和有效的。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克服民事诉讼法中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起到了很好的阻击作用,唯一的缺憾是证据规定是司法解释,是下位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是不能和上位法相冲突的。如果冲突的话,下位法无效,所以期待着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能够将举证时限制度包含进去。 22 新的证据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所谓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逾期则产生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一般来说包含以下
42、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是指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1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举证责任制度的重要保障之一,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关键因素。12它一方面解决了诉讼迟延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贯彻落实了诉讼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地防止证据突袭和恶意诉讼问题。 11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2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3、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71 页。 12二是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逾期举证,则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在以后的诉讼中不能再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明力。证据失权制度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核心,证据失权制度主要规定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13实质是丧失证明权14。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即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事实和主张都有义务予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合
44、法的民事权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离开了证明的主张和陈述,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要通过向法院提供证据来实现。法院对提出的证据,只要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由此可以看出证明权的实现又依赖于证据提出权。15证据提出权一旦丧失,其造成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因为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时既不组织质证,也不得在裁判时将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作为裁判依据。因为以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为依据作出的判决属错误判决,当事人就此提出上诉的,二审应当予以直接改判,而无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证据适
45、时提出主义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一)贯彻平等原则,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保护,从而达到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使得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提供证据的机会,实现了诉讼过程上的平等,保证他们能够就对方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辩论,防止在法庭审理中出现突然袭击而导致一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16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使得当事人要考虑提供证据的时间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从而有助于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供其所拥有的全部诉讼证据,使得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快捷。(二)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约束,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制约这一矛盾,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举证期限的设立,使得当
46、事人提供的证据集中于一段时间,证据在庭前予以固定,从而有利于法院开庭集中审理,从而减少开庭的次数,缩1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275 页。 14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版,第 199 页。 15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453 页。 16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页。 13短诉讼进程,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为克服我国以前在民事诉讼中所奉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
47、,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理论与实践准备,在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证据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一条被认为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体现。证据规定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明确其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的内容予以明确,旨在实现开庭审理前固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实现限时举证的效果,从而解决了长期
48、困扰审判实践的举证时限问题。这种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使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证据规定从第四十一条到第四十六条对“新的证据”做了详细的规定。其实举证时限制度本身与所谓的“新的证据”本身即是一对天生的矛盾,因为举证期限制度体现了诉讼程序不可逆的属性,强化了对程序的固定作用。与此相反,新的证据的提出恰恰是对程序不可逆性的冲击,必然引起程序上的反复与不安定,并直接弱化了举证期限制度对程序的固定作用。17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存在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争议。 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里实
49、际上就是对“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的确认。在证明要求与证明标准的问题上,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历来有“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争。 所谓客观真实就是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是要能够达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真实面目的程度,法官审理案件也只能是以曾经发生的真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有人认为,在中国民事诉讼中,虽然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但起不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人民法院也负有调查、收集、审查、核实证据的责任,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的限制,而是以查明案件的客观17孙辙:新的证据与相对化的举证时限制度,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第38页。 14真实为目的。18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在我国诉讼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此做法。不可否认,客观真实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更有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在,证据的客观性既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又有悖于证据形成的法律规范,应当舍弃。19毕玉谦博士曾谈到客观真实标准的危害,“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