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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1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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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677 号 致: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 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现 场会议于 2021年 11 月 29日在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楼 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 律师 通过 视频 连线的方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2、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 场 会议人员 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 会第 二十七 次会议 决议 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 决议 公告、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

3、时 通过 视频 连线的方式 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 上海

4、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 第 七 届董事会 于 2021年 11 月 12日 召开第 二十九 次会议做 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1年 11 月 13日通过 指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 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5、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1年 11 月 29 日 下午 2:00在 北京市大兴区瀛海瀛昌街 8号公司工业园南区四 楼会议室 召开,公司 董事长 于永杰 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一)出席

6、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65,340,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8161%,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7,978,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32 12%。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362

7、,28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94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9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010,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17%。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 部分 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 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 董事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

8、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4 经 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通过 视频 连线的方式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 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 表决 结果如下:(一)关于经营范围增项并修改 的议案

9、 表决情况:同意 1,159,185,8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4718%;反对 1,1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981%;弃权 5,010,8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4301%。本议案 经 特别决议 通 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3,855,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4.6162%;反对 1,1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 的 2.8600%;弃权 5,010,8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2.5238%。表决结果:通过(二)关于现

10、金收购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46.36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 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企业(食品)有限公司(BEIJING ENTERPRISES(DAIRY)LIMITED)、上海平闰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5 表决情况:同意 38,646,9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5921%;反对 1,36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4061%;弃权 7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8%。本议案 经 特别决议 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8,646,9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5921%;反对 1,36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3.4061%;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8%。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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