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鉴于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各类建筑有可能进一步提高抗震设防标准。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本次修订拟增加下列修订内容: 1. 医疗系统、教育系统的建筑提高设防类别并新增为防灾应急场所建筑设防类别有 3 条。 2.体育建筑、商业建筑等人流密集建筑中划为乙类建筑的范围适当扩大有 3条, 3. 县和县级市的防灾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电信建筑中的乙类建筑从 8、9 度设防区扩大到 7 度区或 6、 7 度区有 8 条, 4. 新增明确本标准是最低要求的强制性条文和信息中心类建筑的设防类别规定各 1 条 , 5. 对抗震设防类别的内涵和一些条
2、款的文字表达作了改进有 10 条。 本次修订共有 26 条。约占 2004 年版总条款数(100 条款)的 1/4。本征求意见稿中带方框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下划线为拟新增的内容条号涂黄色的为拟新增强制性条文。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9 度地区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确定其抗震设防分类。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修订说明 本条拟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明确二点:其一所有建筑工程均应确定其设防分类。其二本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提高设防要求例如按更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设计或按照设计规范采
3、用隔震、消能减震等新技术使房屋遭遇强烈地震影响时损坏程度有所减轻。 此外既有建筑工程的设防分类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4、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修订说明 本条文字修改将“城市”改为“城镇”。 3.0.2 建筑工程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和地震灾害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以及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为甲类。 2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以及人员密集且可能产生严重灾害后果的建筑,为乙类。 3 除甲、乙、丁类以外的建筑,为丙类。 4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为丁类。 修订说明 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次局部修订进一步突出了设
5、防类别划分是侧重于使用功能和灾害后果的区分并更强调体现对人员安全的保障。 本标准的重大工程指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工程。 所谓严重次生灾害指地震破坏引发放射性污染、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高危险传染病病毒扩散等灾难性灾害。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 乙类建筑,当抗震设防烈度为 6:8 度时,应按本地区抗
6、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为 9 度时,应按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不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 4 丁类建筑,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 修订说明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 规范在
7、世界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其中乙类建筑需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 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建筑在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三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取值改为“不低于”设防烈度。 其三作为乙类建筑的例外当小型的乙类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
8、泵房等采用的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丙类采用。4.0.3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 2004 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
9、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当前在 100 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乙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 年版根据新疆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 8、9 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范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
10、盖城乡范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4.0.5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 度的县及县级市抗震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本条将、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度即所有烈度。 8967 4.0.7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 2007 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5.1.3 给水建筑工程中
11、,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4 排水建筑工程中,20 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 含合流) ,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 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1.5 燃气建筑中,20 万人口以上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
12、、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 条将、度地区的县及县级市给排水和燃气建筑中的乙类 5.1.35.1.589建筑扩大到度地区。7 5.3.3 铁路建筑中,?、?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地区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接近于特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枢纽,可比照铁路干线枢纽确定抗震等级。 5.3.4 公路建筑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地区的公路监控室以及一级长途汽车站客运
13、候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5.3.5 水运建筑中,50 万人口以上城市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地区的水运通信和导航等重要设施的建筑、国家重要客运站、海难救助打捞等部门的重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 条将、度地区的铁路、公路、水运建筑中的乙类建筑扩 5.3.35.3.589大到度地区。此外铁路的乙类客运候车楼由特大型扩大到接近特大型7指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出现的最大候(810min)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即最高聚集人数大于人的车站特大型为大 6000(于人大型为人取中间值人接近于的 100002000100006000IBC2003
14、5000 人。) 空运建筑中,国际或国内主要干线机场中的航空站楼、大型机库,以 5.3.6 及通信、供电、供热、供水、供气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航管楼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 修订说明 将航管楼的设防标准略微提高按高于乙类掌握。 5.4.3 邮电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国际海缆登陆站、国际卫星地球站,中央级的电信枢纽,含卫星地球站,,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 大区中心和省中心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海缆登陆局,重要市话局,汇接局,承担重要通信任务和终局容量超过五万门的局,,卫星地球站,地区中心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8、97 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长途电信枢纽楼的主
15、机房和天线支承物,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 将、度地区县及县级市的乙类建筑扩大到度区。 897 6.0.3 体育建筑中,使用要求为特级、甲级且规模分级为特大型、大型、接近大型的体育场和体育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 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将接近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的设防类别也提高到乙类适当扩大需要保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 (大型体育场指观众席容量大于 40000 人中型指 2000040000 人接近大型取平均值为 30000 人或按每个结构单元大于 5000 人考虑, 大型体育馆(含游泳馆)指观众席容量大于 6000 人中型指 30006000 人接近大型取平均值约为
16、4500 人 ) 商业建筑中,大型的人流密集的大规模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 6.0.5 乙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正在修订大型商场的界限参照可将 IBC2003 一个区段顾客容量多于人的商场的设防类别列为乙类比年版条文 50002004 说明中的人适当扩大需要保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人相当于 75005000222 营业面积取平均每位顾客计算或建筑面积。7000 m(1.35m)17000 m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 6.0.8 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修订说明 对于中、小
17、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在突发地震时的保护措施国际上随着经济、技术发展的情况呈日益增加的趋势。 我国在 GBJ11-89 抗震规范中就明确规定采用砌体结构的教学楼应严格降低总高度并提高设置构造柱的要求大体相当于一般砌体结构房屋乙类设防的构造要求并在 2000 年列为强制性条文 ,使得汶川地震中严格按 GBJ 11-89 或 GB 50011-2001 抗震规范设计和施工的这类砌体房屋虽遭遇到高于当地设防烈度一度时仍没有倒塌有效地保护了许多学生的生命。2004 年版的分类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地震时自救能力较弱人群所在的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教学用房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 本次局部修订征求意见时大多数意
18、见是:为在发生地震灾害时特别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经济有较大发展的条件下2004 年版“人数较多”的规定应予以修改所有幼儿园以及小学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微机室、语音室、体育馆、礼堂)的设防类别均应提高,中学中有未成年人的教学用房也需同样对待。鉴于寄宿学生的宿舍和学生食堂的人员比较密集建议也考虑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 因此对条文作了相应修改教育建筑中乙类设防的范围有所扩大。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 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修订说明 本条文字改进进一步明确与高放射性物品、剧毒的化学制品相关的科学实验建筑应划为甲类。 6.0.10 省部级的计算中心、信息中心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国家级计算中心、信息中心建筑的设防标准应高于乙类。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将 2004 年版第 7.3.5 条 1 款的规定移此以进一步明确各类信息中心的设防类别和设防标准。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 100008000 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