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 冠豪高 新技术 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 称“公 司”)为提高公 司治理 水 平,规 范公司董 事 会秘书的 选任、履 职、培 训和考核 工 作,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以 下 简 称“公 司 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公司自 律监管 指 引第 1 号 规范 运作 及广 东冠 豪高 新技术股 份有 限公 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 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 本 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 会秘书为 公
2、 司高 级 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 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 勉地履行 职责,承 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 员 所要求的 义务,享 有相应的 工作职 权,并获 取相应报酬。第三条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是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与 证 券监管部门 和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之间的 指 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 书或代行 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 人 员以公司 名义在 上 海证券交 易所办 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 其相关职 责范围 内 的事务,并履 行法定 报告义务,配合证券 监管部 门 对公司的 检查和 调 查,协调 落实各 项 监管要求。第四
3、条 公司设立 董事会办 公室,董 事 会办公室 为董事 会 秘书 分管的工作 部门,负 责公司三 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 治 理、投资 者关系及股权 管理等 其 相关事务。第 二章 选 任 2 第五条 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 书,应 当 具备以下 条件:(一)具 有良好 的 职业道德 和个人 品 质;(二)具 备履行 职 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 律等专 业 知识;(三)具 备履行 职 责所必需 的工作 经 验;(四)取 得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认可的 董 事会秘书 资格证 书。第六条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人士 不 得担任公 司董事 会 秘书:(一)公司 法第 一百四十 六条规 定 的任何一 种
4、情形;(二)被中国 证监 会采取不 得担任 上 市公司董 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 入 措施,期 限尚未 届 满;(三)被证券 交易 所公开认 定为不 适 合担任上 市公司 董 事、监 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四)最 近三年 曾 受中国证 监会行 政 处罚;(五)最 近 三 年 曾 受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谴 责 或 者 三 次 以 上 通 报 批评;(六)公 司现任 监 事;(七)上 海证券 交 易所认定 不适合 担 任董事会 秘书的 其 他情形。第七条 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 者 解聘。第八条 公司聘任 董事会秘 书后,应 当 及时公告
5、 并向上 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 料:(一)董事会 推荐 书,包 括董事 会秘 书符合本 制度规 定 的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 职 务、工作 表现、个 人品德等 内容;(二)董 事会秘 书 的 个人简 历和 学 历 证明复印 件;(三)董 事会秘 书 聘任书或 者相关 董 事会决议;(四)董事 会秘书 的通讯方 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3 通信地址 及专用 电 子邮箱地 址等。上述有关 通讯方 式 的资料发 生变更 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 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 后 的资料。第九条 公司解聘 董事会秘 书应当 具 备充足的 理由,不 得 无故将其解聘。公司 董事 会秘书具 有
6、下列 情 形之一的,公 司应 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 月 内将其解 聘:(一)本 制度第 六 条规定的 任何一 种 情形;(二)连 续三个 月 以上不能 履行职责;(三)在 履 行 职 责 时 出 现 重 大 错 误 或 疏 漏,给 公 司、投 资 者 造 成重大损失;(四)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给 公 司、投 资 者 造 成 重大损失。董 事 会 秘书 被 解聘时,公 司应 当 及时向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报 告,说明 原 因并 公 告。董事 会 秘书 有 权就 被公 司 不当 解 聘,向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 报 告。第十条 公司董
7、事 会秘书被 解聘或 辞 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 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 离 任审计,并办 理有 关档案文 件、具体 工作的移 交手续。董事会秘 书辞职 后 未完成上 述报告 和 公告义务 的,或者 未 完成离任审计、文件和 工 作移交手 续的,仍 应承担董 事会秘 书 职责。第十一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原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离 职 后 三 个 月 内 聘 任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 空 缺期间,公 司董事 会 应当及时 指定一 名 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 行 董事会秘 书的职 责,并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备案,同4 时尽快确 定董事 会 秘书的人 选。公 司 董 事 会 未 指
8、定 代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职 责 的 人 员 或 董 事 会 秘 书 空缺时间超 过三个 月 的,由 公司董 事长 代行董事 会秘书 职 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 董事会 秘 书的聘任 工作。第 三章 履 职 第十二 条 董事 会 秘书负责 公司信 息 披露管理 事务,包 括:(一)负责公司 信 息披露事 务,协 调 公司信息 披露工 作,组织 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 事 务管理制 度,督促 公 司及相关 信息披 露 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 定;(二)负责投资 者 关系管理,协调 公 司与证券 监管机 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 之 间的信息 沟通;(三)筹备组 织董
9、事 会会议和 股东大 会 会议,参加股 东大会 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 会会议及 高级管 理 人员相关 会议,负 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四)负责公 司信息 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 未公开重 大信息 泄 露时,立即向本 所报告 并 披露;(五)关注媒 体报 道并主动 求证真 实 情况,督促公 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本所问 询;(六)组织公司 董 事、监 事和高级 管 理人员就 相关法 律 法 规、本所相关规 定进行 培 训,协助 前述人 员 了解各自 在信息 披 露中的职 责;(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 人 员遵守法 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 出 的
10、承诺;在知悉 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 员 作出或者 可能作 出 违反有关 规定的 决 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 实 向本所报 告;5(八)负 责公司 股 票及其衍 生品种 变 动管理事 务;(九)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 及 公司章 程 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 条 董事 会 秘书负责 组织协 调 内幕信息 管理工 作,督促公司 制 定 完 善 并 执 行 内 幕 信 息 管 理 制 度,严 格 控 制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范围,与内幕 信 息知情 人签订保 密协议,加 强内幕信 息知情 人 登记管理,防范内幕 信息泄 露 和内幕交 易。第十四条 董 事 会 秘
11、 书 应 协 助 公 司 董 事 会 加 强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建设,包括:(一)组织筹 备并 列席公司 董事会 会 议及其专 门委员 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 和股东 大 会会议;协 调制作 并 保管董事 会及其 专 门委员会 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 议 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 名册、相 关证券持 有人名册等资 料;(二)建 立健全 公 司信息披 露相关 的 内部控制 制度;(三)积 极推动 公 司避免同 业竞争,减少并规 范关联 交 易事项;(四)积 极推动 公 司建立健 全激励 约 束机制;(五)积 极推动 公 司承担社 会责任;(六)保 管董事 会 印章,严 格按规 范 做好用印 登记
12、工 作。第十五 条 董事 会 秘书担任 投资者 关 系管理负 责人,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事 务,接待 投资者来 访,回答 投资者咨 询,完善 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 待 和服务工 作机制,确保与投 资者沟 通 渠道畅通。董 事 会 秘 书 为 投 资 者 说 明 会 的 具 体 负 责 人,具 体 负 责 制 定 和 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 明 会的工作 方案。第十六 条 董事 会 秘书负责 公司股 权 管理事务,包括:6(一)保 管公司 股 东持股资 料;(二)办 理公司 限 售股相关 事项;(三)督促公司 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员及 其他相 关 人员遵守公司股份 买卖 相 关 规
13、定,并定期检 查 董事、监事、高级 管 理人员买 卖公司股票 的披露 情 况,对董监 高违规 买 卖公司股 票行为 提 请董事会 对其采取问 责措施;(四)其 他公司 股 权管理事 项。第十七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协 助 董 事 会 制 定 公 司 资 本 市 场 发 展 战略,协助 筹划或 者 实施公司 资本市 场 再融资或 者并购 重 组事务。第十八 条 董事 会 秘书负责 公司规 范 运作培训 事务,组织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 人员及其 他相关 人 员接受相 关法律 法 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 的培训。第十九 条 董事 会 秘书应提 示公司 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 人员履行
14、忠实、勤勉义 务。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 书应履 行公 司法、中国 证监会 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 行 的其他职 责。第二十 一条 公司 应当为董 事会秘 书 履行职责 提供便 利 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 和相关 工 作人员应 当配合 董 事会秘书 的履职行为。第二十 二条 董事 会秘书为 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 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其职 责范围内 的所有 文 件,并 要求公 司有 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 料 和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 司 召 开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公 司 重 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 告知董事 会秘书 列 席,并提
15、 供会议 资 料。7 第二十四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在 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受 到 不 当 妨 碍 或者严重阻 挠 时,可 以直接向 上海证 券 交易所报 告。第二十 五 条 董事 会秘书应 当与公 司 签订保密 协议,承 诺 在任期间及离任 后,持续 履行保密 义务直 至 有关信息 对外披 露 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 为 的信息不 属于前 述 应当履行 保密的 范 围。第二十 六 条 董事 会应当聘 请证券 事 务代表,协 助董事 会 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 履 行职责或 董事会 秘 书授权时,证券事 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 行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 然免除董 事会
16、秘 书 对其职责 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的 任 职资格及 任职公 告 参照本制 度第六 条、第八条执行。第 四章 培 训 第二十七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候 选 人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候 选 人 应 参 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 认 可的资格 培训,培 训 时间原则 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 事会秘 书 资格培训 合格证 书。第二十八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原 则 上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由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举 办的董 事 会秘书后 续培训。被上海证 券交易 所 通报批评 的公司 董 事会秘书,应参加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 办的最 近 一期董事 会秘书 后 续培
17、训。第 五章 法 律责 任 第二十 九条 董事 会秘书对 公司负 有 诚信和勤 勉的义 务,应当遵守 公 司章 程,切实 履行 职责,维护公 司利 益,不得利用 在公 司的地 位 和 职 权 为 自 己 谋 私 利。董 事 会 秘 书 需 将 部 分 职 责 交 与 他 人 行 使8 的,必 须经董事 会 同意,并确保所 委 托的职责 得到依 法 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 为,董 事 会秘书应 承担相 应 的责任。第三十 条 董事 会 秘书违反 法律、法 规或 公 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或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追究 相应 责任。第 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一条 本制 度未尽事 宜,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 执 行。本 制度如 与国 家颁布的 法律、法 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 章 程相抵触 时,按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公司 将 及时修订 本制度,报董事会 审议通 过。第三十二条 本 制 度 由 董 事 会 解 释 并 负 责 实 施,监 事 会 负 责 监督。第三十 三条 本制 度自董事 会审议 通 过之日起 实施。广东冠豪 高新技 术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 会 2022 年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