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临 财 教 20753号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各 县 区 财政 局、 教育 局: 为 做 好 城市 义务 教育 阶段 学生 免除 杂费 工作 ,按照 临沂 市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免 除 城 市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杂 费 的 通 知 ( 临 政 办发 207 79号 ), 我 们制 定了 临 沂市 城市 义务 教 育阶 段 学 生免 除杂 费实
2、施管 理办 法,现 印发 给你 们,请 认真 执行 。二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教育局-2-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临沂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免除杂费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 做 好 城市 义务 教育 阶段 学生 免除 杂费 工作 ,根 据 临 沂 市人 民政 府办 公室 关于 免除 城市 义务 教育 阶段 学生 杂费 的通 知 ( 临 政 办 发 207 79号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全 市 城 市 义 务 教
3、 育 阶 段 学 生 免 除 杂 费 政 策 自 207年 秋 季 开学 开始 实施 ,享 受免 除杂 费政 策的 对象 包括 所有 城市 义务 教 育 阶段 公、民 办学 校在 校学 生。已 经实 施城 市免 除杂 费的 县区 , 要 根据 本办 法进 一步 完善 , 特 别要 落实 好民 办学 校、 其 他 部门 和 企 业举 办学 校义 务教 育阶 段学 生免 除杂 费工 作。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免 除 杂 费标 准: 初中 每生 每 年 370元 , 小 学 1至 2年 级 每 生每 年 20元 , 3至 6年 级 每 生每 年 260元 。 民 办学 校 经物 价 部 门批 准的
4、 收费 标准 高于 此标 准的 ,可 以按 不高 于二 者之 差的 标 准 继续 收费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免 除 杂 费所 需补 助资 金, 由 省、 市 、 县 (区 )财 政 共同 承 担 。 对 兰 山区 , 省 、 市、 区负 担比 例 为 8: 0.8: 1.2, 对 罗庄 区 、 河 东区 , 省、 市 、 区分 担比 例 为 8: 0.4: 1.6, 对 其他 县 ,省 、 市 、 县 分 担 比 例 为 8: 0.6: 1.4。 从 208年 起 将 以 今 年 配套 资 金 数作 为今 后年 度的 配 套 基 数 。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县 区 财 政要 积极 调整
5、 支出 结构 ,按 分 担比 例足 额 落实 本 级 应承 担的 资金 , 确 保责 任落 实、 资金 到位 。 免 除杂 费资 金要 在 县 区财 政预 算中 单列 ,从当 年新 增财 力中 安排 ,不得 占用 教育 经 费 的正 常增 量。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免 除 杂 费实 行直 接向 学生 免除 、财 政 同步 补助 的 办-3-法 , 杂 费不 得先 收后 退。 财政 部门 要合 理调 度资 金, 提 高 资金 拨付 效 率 ,决 不能 因资 金不 到位 而影 响学 校正 常运 转。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免 除 杂 费政 策实 施后 ,各 级 财政 原来 安排 的中 小 学预
6、算 内 公用 经费 要继 续保 留,并 逐步 提高 ,严禁 将免 除杂 费补 助资 金 冲 减、 抵顶 财政 预算 内生 均公 用经 费拨 款, 坚决 防止 “ 挤 出效 应 ”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各 级 财 政部 门在 安排 公用 经费 时,要合 理确 定不 同类 别 中 小学 公用 经费 分项 开支 定额 标准 ,不 能搞 “ 一 刀 切 ” 。 同时 ,要 兼 顾不 同规 模学 校运 转的 实际 ,保证 较小 规模 学校 的基 本需 要 , 适当 向办 学条 件薄 弱的 学校 倾斜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各 级 财 政安 排的 免除 杂费 补助 资金 ,全 部 用于 学 校公
7、 用 经 费, 按规 定开 支范 围和 标准 使用 , 严 禁以 任何 理由 、 任 何方 式 截 留、 滞留 、挤 占和 挪用 ,或 用于 平衡 财政 预算 。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学 校 公 用经 费开 支范 围包 括:教 学业 务与 管理 、 教师 培 训 、实 验实 习、 文体 活动 、水 电、 取暖 、交 通差 旅、 邮电 , 仪 器 设 备及 图书 资料 购置 ,房屋 、建筑 物及 仪器 设备 的日 常维 修维 护 等 。 不 得用 于教 职工 工资 、 津 贴、 福 利 及学 校基 建等 方面 的开 支 。 教师 培训 费由 学校 按照 年度 公用 经费 预算 总额 的 5%安
8、 排 ,用 于 教 师参 加培 训所 需的 差旅 费、伙 食补 助费 、资料 费和 住宿 费等 开 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中 小 学 校应 当制 定本 校公 用经 费内 部管 理办 法,细 化 支 出范 围与 标准 , 加 强实 物消 耗核 算, 建立 规范 的经 费、 实物 管 理 程序 , 厉 行节 约, 提高 经费 使用 效益 。 学 校要 公布 公用 经费 使 用 情况 , 接 受师 生和 群众 的监 督。 同时 , 定 期进 行公 用经 费预 算 执 行情 况分 析,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加 强资 金管 理。-4-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免 除 杂 费政
9、 策实 施后 ,学 校要 严格 按规 定标 准 收取 借 读 费、 寄宿 学生 住宿 费、 课本 费、 作业 本费 等各 项收 费, 不得 将 免 收的 杂费 变通 为其 他任 何形 式收 费。学 校 按照 国家 课程 方案 开 展 的所 有教 育教 学活 动和 各项 基本 办学 支出 ,一 律在 财政 安排 的 公 用经 费中 开支 ,不 得以 任何 形式 通过 向学 生收 费来 解决 。要 严 格 执行 教育 收费 公示 制度 ,增强 学校 收费 的透 明度 ,坚决 杜绝 任 何 形式 的乱 收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要 加 强 对教 辅资 料的 管理 , 任何 部门 、 学
10、校 、 教师 不 得 以提 高教 学质 量为 由,统一 收费 、统 一组 织征 订教 辅资 料 。学 校 代 学生 购买 课本 、 作 业本 , 应 据实 结算 , 不 得收 取任 何形 式的 “ 回 扣 ” 和 手 续 费。 其他 面向 学生 的经 营服 务性 商品 和服 务,由 学 生 自愿 购买 ,学 校不 得向 学生 推荐 ,更 不得 强制 学生 购买 、使 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 地 要 将 义 务 教 育 免 除 杂 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和 学校 公 用 经费 安排 情况 向社 会公 布, 接受 社会 监督 。 财 政、 教 育 部门 要 把 城 市 义 务 教 育 免 除 杂 费 政 策 落 实 情 况 , 纳 入 教 育 督 导 范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 地 应 根据 本办 法,结 合 本地 实际 情况 制定 实 施细 则 , 并报 市财 政局 、市 教育 局备 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 办 法 由市 财政 局、 市教 育局 负责 解释 。主题词:城市义务教育免除杂费实施办法通知临 沂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207年 10月 23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