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 IV目 录 引 言 1 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2 1.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 1.1.1 刑事审级制度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 2 1.1.2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3 1.2 新中国审级制度的立法演变 3 1.3 刑事二审程序设置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功能 4 1.3.1 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 4 1.3.2 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 7 第 2 章 国外上诉审程序考察 10 2.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上诉制度 10 2.1.1 美国刑事上诉制度 10 2.1.2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 11 2.2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上诉制度 13 2.2.1 德国的第二审上诉制度
2、 13 2.2.2 法国的刑事上诉制度 14 2.3 小结 14 第 3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缺陷分析 17 3.1 刑事二审程序的虚制化和形式化 17 3.1.1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法官审判权被“剥夺” 17 3.1.2 请示和指示制度导致了二审功能不能充分实现 18 3.2 刑事二审程序启动方式的不完善 18 3.3 全面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 19 3.3.1 全面审查原则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19 3.3.2 全面审查原则降低了司法效率 20 3.4 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漏洞 20 目 录 V3.4.1 对检察院抗诉的规定不完善 21 3.4.2 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情况的规定
3、的存在漏洞 21 3.4.3 法条规定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冲突 22 3.5 刑事二审判决中的问题 22 3.5.1 关于改判方式的适用问题 23 3.5.2 发回重审方式适用的问题 23 第 4 章 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对策 25 4.1 切实落实刑事二审程序的审判权 25 4.1.1 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标准进行限制 25 4.1.2 废除请示和指示制度 25 4.2 进一步完善刑事二审程序启动方式 26 4.3 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26 4.4 确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修正上诉不加刑原则 27 4.5 完善二审程序判决类型的适用 28 4.5.1 缩小“改判”的适用范围 28 4.5.2
4、 完善发回重新审判决的方式 29 结 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 谢 33 引 言 1引 言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功能,我国在不断尝试刑事司法体制的完善和改革,其中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其标志性事件。我国 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引入对抗因素,确立了控辩式审理模式,体现了诉讼价值理念从单一的惩罚犯罪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结合的调整,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本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暴露无疑,法律规定不完善甚至存在缺陷的情况越来越凸显,
5、由此带来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同时1996 年修改过程中重点放在了一审上,二审程序却被忽视了,没有做太大的变动。刑事诉讼实践表明,我国现行的刑事二审程序的诸多弊端越来越显现,由此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及上级法院切实履行审判监督等重要功能的发挥。本文将在分析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弊端基础上,结合诸多法律学者的研究成果,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理论,对完善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提出一些有益建议。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2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1.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 “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
6、有界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 。 1博登海默实际上为我们指出了概念界 定在法律思维中重要意义。按照博登海默研究方式,笔者认为认为,要理解和把握刑事二审程序的基本问题,必须首先从刑事审级的概念入手,只有通过分析刑事审级制度的含义及构成要素,才能为把握刑事二审程序的含义和特征奠定认识基础。 1.1.1 刑事审级制度的含义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刑事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层次划分,以及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审理以后,其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2 刑事审
7、级制度是由一系列基本要素组成的集合体,其要素主要包括法院的等级设置、上诉权、初审程序和上诉程序等几个方面。所谓法院的等级设置,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从地方到中央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其次是初审程序和上诉程序。刑事审级制度是法院特有的诉讼制度,这就说明刑事审级制度实际上是由审判程序组成的。为了与法院的等级制度相适应,构成刑事审判制度的审判程序也是垂直并且分等级的。审判程序的等级划分主要是通过区分刑事初审程序和刑事上诉程序予以展现。初审程序即也称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理和裁判的诉讼程序。而刑事上诉程序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裁判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进行 重新的审理
8、和裁判的诉讼程序。上诉程序的等级取决于审级制度的等级。如在我国二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下,刑事上诉程序的等级只有一个等级,即刑事第二审程序。同样在三审终审的制度下,则上诉程序的等级就有两个等级。由此可见,初审程序是一个刑事案件审理和刑事审级制度的起点,而刑事上诉程序则是审级制度的运行标志和终点。最后是上诉权。如果是法院设置、初审程序的等级划分和上诉程序等级的划分是刑事审级制度中静态因素的话,那么上诉权则是动态因素。3它是连接初审程序和上诉程序的桥梁,只有在但是人享有上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3诉权的并积极的行使上诉权的情况下,法院等级设置和上诉程序才会被激活,否则刑事等级制度就会沦为中
9、看不中用的花瓶。 1.1.2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概念及特征 由上述分析得知,上诉程序的等级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等级。而我国又实行二审终审制,所以在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其实质就是刑事上诉审程序。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所用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第一审程序相比,我国的刑事二审程序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审判组织进一步强化。为了更 好地发挥第二审程序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 147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 35 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186 条规定了全面审查
10、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的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三,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地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 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
1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自诉人提出抗诉的案件除外。第五,参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参照即参考并仿照的意思,即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过程与第一审程序基本相同。 . 1.2 新中国审级制度的立法演变 新中国两审终审制的刑事制度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审判制度。5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不同的具体阶段和不同的革命革命根据地,其审级制度有所不同。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的刑事审级制度并不统一,大多数地区实行三审终审,少数地区实行两审终审。根据 1943 年陕甘宁根据地颁布陕甘宁边区
12、高等法院及对各县司法工作指示表明,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采取三级两审制,第一级初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4审是地方法院,第二级复审是高等法院,第三极终审为边府审判委员会。根据晋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该边区实行三审终审制度,即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级,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国民法院为第二审级,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为第三审级。6在解放战争时期,大多解放区实行三审终审,也有少数实行两审终审。如华北解放区 1948年颁布的华北人民政府为统一各行政署司法机关,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政署人民政府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7新中国成立后, 1951
13、 年 9 月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第 1 条规定,我国法院设三级,即县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其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上实行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或三审终审。8由此可见,当时实行的是“三级两审终审为原则 ,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为例外” 。随后,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 条规定,普通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等级。第 11 条规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地方各级法院审理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
14、制。 “四级两审终审制”首次也基本法的形式上确立起来。从此以后,无论是 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还是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沿用了“四级两审终审制” 。 在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占据着及其重要的地位。第一,它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 防止审判权滥用, 维护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程序。第二,刑事二审程序又是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或认为有错误时,可以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1.3 刑事二审程序设置的价值基础与制度功能 1.3.1 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基础 随着民主与法治观念的发展和影响,正当、高效、公平正义和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在构建诉讼程序时的出发
15、点和归宿。司法公平和司法效率也成为了各国的司法主题,同时,公正和效率成为了各国在进行司法改革和制度设计时所必须遵循的两大价值标准。公平价值体现了程序自身构建的正当性和产生结果的正当性的诉讼理念。效率价值体现了程序的经济性和及时性, 保证案件及时的判决, 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现象的出现,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5一定意义上也是法律公正价值的体现。两者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了刑事审理程序的价值基础。因此,在研究刑事二审程序的价值时,应当从公正和效率两大方面进行分析。 ( 1)二审程序的公正价值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必然要求。 有的学者认为,司法的终局性的特征决定了
16、以 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解决各 种纠纷或争议为内容的司法活动必必须做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在西方国家,法官之所以被视为正义的化身,只要是因为法官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时候保持应有的公正性,否则就会失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9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部分。实体公正是指审判结果的公正,即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正确的适用法律,严格不偏不倚的作出裁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而程序公正是指审判过程的公正,但理论界对其具体标准,国内外的学者存在着较大分歧。一些英美学者从传统上的“自然正义”出发解释了程序公正,美国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正义的九项具体的标准:第一,中立性,包括“
17、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 “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 “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三项具体原则;第二是劝导性争端,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 “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 、 “方当事人都应得到过公平的机会来对另一个提出的证据和论据作出反响”四项原则;第三是解决,包括“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 “推理应论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两项原则。10由此可见,程序公正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和标准之一。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性不仅仅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公正处理。更要的是使程序本身获得
18、了正义性评价以及人们对诉讼制度的信仰。 在刑事诉讼中,初审程序是一个案件进入该程序的必经阶段,也是该过程的开端。根据人们的观念,认为距离案件发生越近,就容易发现案件的事实,所以各国都相对注重初审程序的设置,近最大可能在初审程序中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但毕竟刑事审判程序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错误在所难免。既然如此,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就需要更高级的法院来进行复查,纠正初审的判决错误。刑事二审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昭示了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救济上看,二审程序既向当事人提供了再次救济的机会,使当事人能在二审程序中再次行使诉权,充分参与诉讼,申辩自己的意见;同时也起到了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6对
19、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纠正第一审可能造成的错误,有利于案件公正的处理。所以第二审程序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程序正义上。 ( 2)刑事二审程序的效率价值 效率原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指有效产出和实际投入之比。自从亚当斯密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扩展到法律制度后,学者们开始以经济学的眼光,以效率为依据,来评价法律问题。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法律经济学,人们开始意识到司法效率也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一项基本价值目标。美国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甚至将效率作为公正的一部分看待。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的学者甚至宣称“延迟诉讼或积累案件实际上就等于拒绝审判。同程序公正相类似,对司法效
20、率的认识也不尽一致。11但本人还不是比较侧重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效率包括三项内涵;第一,是指司法的时间效率, 即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争端, 它是司法效率最直观和最基本的表现方式;第二,是指司法的资源效率,即力求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它是实现司法效率最核心的表现方式;第三,是指司法的边际效率,即司法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边际分析的方法为司法效率提供了较为准确的表现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每个诉讼参与人有希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慰藉,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这一切完美的期望有需要依靠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投入才能实现。即使是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资源也是有限。这样致使公众对司法资
21、源利用需求度的无限性与国家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处于一种紧张的矛盾之中。每个现代法治国家基于这样的认识,在制定新的司法制度时都必须将司法效率作为此制度民主化、公正化与科学化程度的标识加以追求。 两审终审制度下的第二审程序既是终审程序,又是对当事人权利再救济的途径和手段。终审程序,意味着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就案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独立审判,二审程序完毕后即整个诉讼程序宣告终结。这充分体现了诉讼的经济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减少了投入,后者则兼顾着诉讼的公正价值,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 在二审程序中,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22、二审程序使司法公正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的前提下,程序正义的特征同时会增加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消除当事人的不满,从而促使当事人息诉,服判。这无疑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7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司法效率又是司 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西方谚语所言: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正充分表达了司法效率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所以一个好的制度不能在追求公正价值的同时牺牲效率价值,同样在强调效率时不能不顾正义价值。而刑事二审制度的构制很好的平衡了这两大价值,同时也有助于全面落实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主题。 1.3.2 刑事二审程序的功能 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任何法律制度必然有其自身的特有功
23、能,一种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也是从其功能的实现中体现出来的。同样,二审程序的制度价值也是通过其功能的实现来体现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研究第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就十分有意义了。 在司法活动中,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是每个案件在初审程序都得到公平的裁判是不可能的。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对于社会整体来说,影响着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的权威。著名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精辟的提出: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正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对于被告人来说,则可能直接决定了他的命运。所以为尽量避免因差错、失误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24、,人们设置了第二审程序。其目的就是二审程序的启动将阻止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实现对一审判决错误纠错的目的。 ( 1)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维护法律权威 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无疑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无论是初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或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来看都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按照认识论的一般规律来说,距离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和空间越近,发现犯罪事实真相的可能性就越大。与第二审程序相比,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上,初审程序距离犯罪事实的发生无疑是最近的,这意味着初审作出正确裁判的可能性较大,再加上初审程序较刑事其他程序设置更加完善,审判更加全面。但即使这
25、样初审程序中错误的发生也是在所难免的。有学者指出: “尽管抗辩式诉讼建立了许多防 范和控制措施,但错误还是会发生,有时错误极为严重。12从美国死刑案件误判率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根据哥伦比亚大学的一项研究报告,美国从 1973 年到 1995 年中的 5700 件死刑案件中, 68%因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8误判而被推翻重审, 75%在重审中获得减刑, 7%获得无罪,仅有 18%被维持原判。13很显然,再近的时间和完善的程序设置,也不可能完全控制初审程序中错误的发生。由此,必须利用审级制度,设置第二审程序来防止或纠正初审中无法避免的错误,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 首先,第二审程序的设置特点就
26、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经第二审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争议较大或比较重要的,所以二审法院的审判组织要求比较严格,更加强调集体的智慧和法律专业性。如我国的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员。这点无疑有助于二审法院作出相对正确的裁判。其次,从法官个人来看,二审法官一般比初审法官具有更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经验,加上二审法院的级别较高,受关注程度也高,一般法官往往能抵住外界的干扰。这些因素有有助于二审法院在实体上作出正确的裁判。 ( 2)促进程序公正,有利于裁判的执行 在国家主导的现代化过程中,权威尤其重要,否则现代化无法进行和实现目标。但真正的权威并不是单纯的依仗国家强制力。国家和法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
27、应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在人们内心得到认可的时候,权威才能真正有效的树立起来。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获得胜诉和获得公平的对待是被裁判者的双重愿望,而两者是完全独立的。14由此可见,对于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实体结果固然重要,但他们在诉讼中获得公正对待同样不可或缺 .。在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作为控方,对被告人的罪行追究责任。单从实力上,被告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可以说是一种程序的不正义。所以为平衡双方的地位,尤其是在案件胜负大局已定的场合下,被告人这种要求获得平等对待的愿望更加的强烈。此时,上诉程序便显示了重要的平衡作用。为被告人进一步声明其主张和意见提供了机会。
28、从心理学角度上看,当事人更容易相信审级较高的法院的裁判,同时在这二审程序中也稀释和消弭了当事人心理上的不满情绪,从而从内心信服法律,认真执行上诉之后的判决。所以说第二审程序促进了程序正义,同时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3)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该基本要求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平等的对待每个当事人和每一起案件,保障相同的案件得到大致相同的处理。 法国著名学者达维德曾指出: “法律的实施过程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第 1 章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概述 9而法律条文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概括性甚至有的存在歧义,再加上法官本人的价值观,教育状况,法律
29、素质水平,思维方式等因素各不相同,所以不同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整齐划一,这恰与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不相吻合。15而第二审程序的设置在一定可以缓和这一矛盾,统一法律的适用。 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各国的法院系统都呈金字塔结构,从基层到中级到高级再到最高,而且级别越高管辖的范围也就越广。二审法院较初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更广,能在更大范围内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去审查一审裁判,纠正违背法律,妨碍法律统一实施的错误裁判,使相同案件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相同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可以缩小不同地区适用同一法律的差距。 其次, 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具有变更权,对初审法院
30、的错误裁决直接予以变更。同时,上级法院的裁判往往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这种现象在实行遵循先例 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比较突出,下级法院在作出裁判的过程中往往会尽量的考虑上级法院以前对相同案件作出的裁判。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施行遵循先 例原则,但这并不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下级法院没有影响。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都会颁布一些指导性案例,下级法院在遇到同样的案例时可以作出相同的裁判。所以说二审程序的设置,使一个案件得到较高级别的法院审理,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10第 2 章 国外上诉审程序考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西方国家的刑事上诉审程
31、序,有助于为我国改革完善刑事二审制度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有益的参考。本章主要通过考察西方国家未生效刑事上诉程序的制度设计,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总结评析,以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刑事二审程序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2.1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上诉制度 2.1.1 美国刑事上诉制度 由于受英美法系法律文化和联邦制体制的影响,致使美国的刑事上诉程序有着强烈这自身特色。最明显的就是对“宪法错误”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把握上。 ( 1)美国刑事上诉审的构造 美国法院实行的是双轨制, 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下文以联邦法院为例进行分析。联邦司法系统,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自上而下分为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
32、院,各法院分工也比较简单明确。地方法院案件的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为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其与联邦最高法院都无权对案件进行初审程序。美国施行的是三审终审制,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16就第一次上诉程序而言,其上诉权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当事人上诉合法,法院就应该受理上诉。当事人即使在二审程序中败诉或对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以提起第二次上诉,但第二次上诉权并不认为是当事人的权利,由终审法院决定是否接受上诉。17 美国的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属于事后审,即二审之审判并非针对案件本身进行审查, 而是针对上诉理由书内各上诉理由为判断基础, 审查该案所为之判决是否妥当,或审查所为判决之程序有
33、无违误之审判方式。无论是第二审还是第三审程序都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不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因为在上诉法院中无陪审团,一般由上诉法院的一名法官主为,全体法官评议。充分表现了对陪审团在事实认定方面权威行的尊重评议后,具有三种裁判方式,维护原判、改判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联邦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上诉主体,辩方具有比较自由的上诉权,个别州的检察官也上诉权,但控方不能对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 第 2 章 国外未生效刑事裁判上诉审程序考察 11( 2)美国上诉程序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美国的刑事上诉中确立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称一罪不二罚原则。当被告人被宣判无罪以后,即案件的刑
34、事审判程序彻底结束,即使在找到新证据,控方也不能在以同一罪行把被告人再次交付审判或提起上诉。18这危险可以表现为针对同一公民的同一行为提起两次控诉,或者进行两次审判,或两次判刑活动,一旦出现上述危险中的一种,即可形成“双重危险”的有效抗辩,被告方可以请求上诉行为无效。鉴于此,美国的检察官并不能向被告人一样享有完全的上诉权。这样,在美国无罪裁判和有罪裁判的区分就显的十分重要了,无罪裁判已经做出,立即生效,而有罪裁判只能待上诉期满或终审法院裁判后才生效。而究竟什么是无罪裁判呢?按美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中的无罪裁判包括:由陪审团或专业法官作出的无罪裁判和有陪审团或专业法官作出的“隐含式无罪裁判
35、” 。 2.1.2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 ( 1)上诉审法院 英国的法院组织较为复杂,对刑事案件审判的普通法院系统自下而上分为: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以及上议院四个等级。19因而,英国的上诉途径比较复杂而且具有一定的多样性,主要包括对治安法院裁判案件的上诉和对刑事法院裁判的上诉。对于治安法院裁判的上诉,即可以向刑事法院上诉,也可以向就专门的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对刑事法院裁判的上诉,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上诉对象的不用,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时只能是法律问题。英国施行的是三审终审制,对于不服二审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到上议院,上议院是英
36、国的终审法院, 其裁判为终审判决。 .在英国, 上诉法院刑事二审程序实行 “全新审判型上诉” ,即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判 ,控辩双方都可以举出新的证据和给出新的辩论理由,其庭审程序用初审程序基本相同。高等法院刑事二审程序,仅就法律问题听取双方律师辩护。 ( 2)来自治安法院的上诉 在英国, 95%的刑事案件由治安法院初审处理,对于治安法院决定的上诉是相当于刑事第二审程序。下文将以对治安法院决定上诉的代表英国的刑事二审程序进行阐述。不服治安法院的决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进行反对。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12第一、向皇室法院上诉。该上诉通知必须在判决通知 20 日后以书面形式递交给相关的
37、治安法院助理和检察官。对于上诉通知没有规定特殊的格式,但它必须指出上诉是对定罪还是量刑还是两者皆是。至于上诉的理由无须给出,上诉人可以选择泛泛地语言描述出就可以。如果通知在期限内给出,则不需要对上诉批准,皇室法院有延长给出通知的自由裁量权,即批准超出期限的上诉。上诉本身采取全新听审形式。对于定罪的上诉中,控方的律师开场发言并传唤证据,各方的证据都不限于初审的传唤过的证据,而且可以依赖从那时才能获取的材料,或者在之前他们只是选择不使用的材料。对于刑罚的上诉中,控方仅仅概括列举事实并传唤先行文件证据,对于上诉人的报告进行宣读,然后辩方律师提出减免事由。 第二、通过治安法官陈述案件征求高等法院意见的方式向高等法院上诉。通过个案陈述提起的上诉是对一点或几点法律问题提起的上诉,治安法院助理在与其决定受到质疑的治安法官共同拟一份文件对这些问题予以确认。上诉向高等法院提起,由行政法院行使管辖权。这种上诉方式控方和辩方都可以适用,其上诉的依据必须是法律上的错误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大多数通过个案陈述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