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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956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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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 2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明 确 上 海 威 派 格 智 慧 水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 上海威派格 智慧水 务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以 下 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 二章 董事

2、会的 组成和 职权 第 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 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第 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银行信贷

3、、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3(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一)董事会审议公司收购或出售资

4、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 日常经 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 投资(含 委托理 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 营企业投 资,投 资交易 性金融资 产、可 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 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 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如构成关联交易,应按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5、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 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相关的 营业收 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3)交 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相关的 净利润 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4)交 易的成 交金额(

6、含承担 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 净资产的 3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但不足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虽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4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但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二)公司章 程规 定的应由 股东大 会审议 的对外担 保事项 以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7、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 易金额 在 300 万元 以上且 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第 三章 董事 长 第 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 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四)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

8、交董事长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不足 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2、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相关的营 业收入 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不足 30%;3、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 计年度 相关的净 利润占 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不足 30%;4、交易 的成交 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 用)占 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 资产的5%以上、不足 30;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不足30%;(

9、五)除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在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值 30%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直接债权融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 等)。除 前述情 形以外 的其他直 接债权 融资事 宜由董事会 5 审议决定;(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 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 四章 董事 会组 织机构 第 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第 十条

10、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处在禁入期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 十一 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 十二 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

11、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第 十三 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十四 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 选举产生。第 十五 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6 第 五章 董事 会议 案 第 十六 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三分之

12、一以上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第 十七 条 除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

13、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第 十八 条 公司 需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的 生 产 经 营 事 项 以 下 列 方 式 提 交 董 事 会 审议:(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

14、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 基本情 况及财 务状况、贷款的 用途、担保期限、担保 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第 十九 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 7 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第 二十 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第 二十 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第 六章 董事 会会 议的召 集和 主持 第 二十 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15、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相关人士。第 二十 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 二十 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 七章 董事 会会 议的通 知 第 二十 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

16、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章 程规定 的其他方 式提交 全体董 事和监事 以及经 理、董 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 二十 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8(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

17、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 二十 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 二十 八条 董事会会 议通知,由被 送达人在 送达回 执上签 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18、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或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寄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或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 二十 九条 除 本 章 所 述 因 公 司 遭 遇 危 机 等 特 殊 或 紧 急 情 况 时 召 开 的 临 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 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第

19、 八章 董事 会会 议的召 开和 表决 第 三十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第 三十 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9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20、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 三十 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第 三十 三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逐 一 提 请 出 席 董

21、事 会 会 议 的 董 事 对 各 项 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第 三十 四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第 三十 五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表决以记名填写表决票的方式 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对董事会表决事项,每一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22、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 三十 六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10 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二)董事姓名;(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

23、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 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第 三十 七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 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第 三十 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三十 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

24、事务代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 议主持 人宣布 表决结果 后或者 规定的 表决时限 结束后 进行表 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第 四十 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11 时验票。第 四十 一条 董事

25、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第 四十 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 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第 四十 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26、)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第 四十 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第 四十 五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与 会 董 事 或 两 名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认 为 提 案 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 条 件 提 出 明 确 要 求。第 九章 董事 会会 议记录 第 四十 六条 董事会秘 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会

27、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会议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 会议记 录作为公 司档案 由董事 会秘书妥 善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年。第 四十 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12(三)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28、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 四十 八条 与 会 董 事 应 当 代 表 其 本 人 和 委 托 其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第 四十 九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 律、法 规或者 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 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

29、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第 五十 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 十章 董事 会决 议的执 行 第 五十 一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 十一 章 董 事会 议事规 则的 修改 第 五十 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章 程修 改后,本 规则规 定的事 项与公 司章程 的规 定相抵 13 触;(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 十二 章 附则 第 五十 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 五十 四条 本规则所 称“以上”含 本数,“以外”、“低于”、“不足”不含本数。第 五十 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 五十 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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