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层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PRC.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0755-88600388 电子邮箱/E-mail: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 圳 市 新 星轻 合 金 材 料 股 份有 限 公 司 2021 年 第 一
2、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438 号 致: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北京市康达(深圳)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 所 律 师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以下 简 称“公 司 法”)、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 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 会议 的召 集和 召 开程序、出 席会 议人 员 资格
3、、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与其相关的文件康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3.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4.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5.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6.本次会议的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文件等。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所 律师在 此发表 的法律意 见,仅 依据本 法律意见 书出具
4、日以前 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 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2、本所 及经办 律师依 据证券 法、律师 事 务所从事 证券法 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 务所证 券法律业 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5、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本所 律师同 意将本 法律意见 书作为 公司本 次会议的 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康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6、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会 议的召 集和 召开(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会议。根据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按 照 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召开
7、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14:30 时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 汇业路 6 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经核查,本次会议召
8、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 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康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 的规定。二、出 席会 议人员 资格 的合法 有效 性(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8,518,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71%。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9、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股份总数 88,511,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973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二)出席或列席会议
10、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三、本 次会 议的表 决程 序、表 决结 果的合 法有 效性 康达 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 本次会议依据 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司将现场投票与网
11、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一)审议通过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88,510,74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15%,6,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0.0073%,1,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12%。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 论意 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 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3)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