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意见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务 所 关于 宁 波世 茂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 2022 年第 二次 临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意 见 书 TCYJS 2022H1302 号 致:宁 波世茂 能源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 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能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世茂能源 2022 年 第二次临
2、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世茂能源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律师 根据 证券法 公司 法及 股东 大会规则 等法 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世茂能源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了 必 要 的 核 查 和 验证,出席了 世茂能源 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召开 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8 月 13 日发 布的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 14 点 30 分。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 8 月 29 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4、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 1:30,1 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 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四)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8 月 24 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 次股东 大会 出席现 场会 议人员 的资 格 1、经本 所律师 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
5、会现场 会议并进 行投票 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持股数共计 10,800 万股,占 世茂能源有表决权股份的 67.5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验证其股东资格。2、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议 的其他 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东 大会 召集人 的资 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6、规定。四、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表决 结果 1、本次 会议就 会议通 知中列明 的议案 以记名 投票的方 式进行 了逐项 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法律意见书 2、本次 股东大 会网络 投票结束 后,上 海证券 交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3、本次 股东大 会合并 统计了现 场投票 与网络 投票的表 决结果。其中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
7、,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22%。(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
8、42%。(3)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108,00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000 股同意,1,8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142%。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 表决程 序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结 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法律意见书 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29 日。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