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1 0 页五洲 特种 纸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股东 大会 议事 规则第一 章 总则第一 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 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 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规
2、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将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 五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应 当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
3、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第 2 页 共 1 0 页(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二 章 股东 大会 的召集第六 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 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 召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 董事会 决议后 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
4、理由并公告。第八 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 召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 董事会 决议后 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九条 单独 或者合计 持有公 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 东有权 向董事 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
5、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 召开临 时股东 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 董事会 决议后 的 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第 3 页 共 1 0 页监事 会同意 召开临 时股东
6、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 求 5日内 发出召 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上单独 或者合 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 股东可 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 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7、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 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 章 股东 大会 的提案 与通 知第十 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 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 临时 提案 并书 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 收到提 案后 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8、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4 页 共 1 0 页第十 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 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 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9、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 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
10、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及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第 5 页 共 1 0 页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 不得迟 于现场 股东大 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 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 十 九 条 发 出 股 东
11、 大 会 通 知 后,无 正 当 理 由,股 东 大 会 不 得 延 期 或 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四 章 股东 大会 的召开第二 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 二 十
12、 一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明 确 载 明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 十二 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 十三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 6 页 共
13、 1 0 页第二 十四 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 二 十 五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当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提 供 的 股 东 名 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 十六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二 十 七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14、董 事 长 主 持。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 十八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 十九 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15、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一)质询与议题无关;(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四)其他重要事由。第 7 页 共 1 0 页第 三 十 条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 十一 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
16、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公司股东委托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
17、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 十二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 十三 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18、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 8 页 共 1 0 页第三 十四 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 十五 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 十六 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 十七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19、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 十八 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 十九 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0、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四 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 9 页 共 1 0 页第四 十一 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
21、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 十二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 十
22、三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 十四 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 十五 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 1 0 页 共 1 0 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 章 附则第四 十六 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
23、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第四 十七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四 十八 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四 十九 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大会有关条款。第五 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五 十一 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