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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128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6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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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上 海 沿浦金 属 制品股 份 有限公 司 投 资 者关系 管 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同和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上海 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2、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和 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是 指公司 通过各 种方 式的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第 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目的:(一)促 进 公 司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良 性 关 系,增 进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进 一 步 了 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

3、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 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 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3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

4、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 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 作应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 时应注 意对 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 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

5、 二章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机构、负责 人和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 理的 负责人。公 司董事 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 司其他职能 部门及 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投 资 者 管 理 工作。第 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4(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

6、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 公司高级 管 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就 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7、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之前,董 事 会秘书及投 资管理部 门 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 部 门要持 续 关注新闻媒 体及互联 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 员是公司 面 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 表 公司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8、律、法规;(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5(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第 三章 投资 者关系 管理 的内容 第 十五 条 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对象为:(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第 十六 条 投资者关系 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 司的发 展战略,包括公司

9、 的发展 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 司依法 可以披 露 的经营管 理信息,包括 生产经营 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 司依法 可以披 露 的重大事 项,包 括公司 的重大投 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十七 条 公司可多渠 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

10、括但不限于):6(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分析会议或说明会;(四)一对一沟通;(五)电话咨询;(六)现场参观;(七)路演;(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第十八条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 真、网站 等 形式提出问 题的投资 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

11、常关心 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投资者接待工作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 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

12、。证券分析师要求提7 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 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 尽 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 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 四章 附 则 第 二十 条 本制度未尽 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办理。第 二十 一条 本制度的 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第 二 十 二条 本制度自 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 起 生效,自公 司经批准 上 市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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