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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温泉取供事业温泉高值利用供给及品牌商标授权契约.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61018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10.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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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 1 頁,共 5 頁 臺南市 溫泉取供事業 溫泉 高值利用供給 及 品牌 商標 授權 契約 立契約書人 溫泉 高值化利用供給及 品牌 商標授權人: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以下簡稱本局) 溫泉 高值化利用供給 及 品牌 商標授權 申請使用 人 : (以下簡稱 業者 ) 茲 為 推動臺南溫泉旅遊地公共品牌, 促進 臺南市關子嶺及龜丹 二處 溫泉 高值化利用 , 結合雙方資源建立多 元 的溫泉產業 營 銷管道 。 其 溫泉 供給 及 品牌 商標 授權合作之方式 , 供需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業者使用 本局供應溫泉 與品牌 商標製作 之商品 (以下簡

2、稱 溫泉商品 ),其 品項 、數量 及 品牌 商標授權使用 範圍 等應以經本局核准之申請使用計畫書 (以下簡稱 計 畫 書 )為限。 第二條 本 契約 溫泉供給及 品牌 商標授權 標的如下: 一、 溫泉 : 關子嶺溫泉區為寶泉橋露頭 (第 41000003 號 水權狀 )及火王爺露頭 (第 40990060 號水權狀 ); 龜丹溫泉區為 KT-L3 露頭 (第41000004 號水權狀)、 KT-L4(第 41000006 號水權狀)露頭及 KT-L8露頭 (第 41000005 號水權狀) ,本局得視計畫需求依法另變更調整為工業用水權狀 。 二、 品牌 商標:圖形樣式如附件 。業者不得任意改

3、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色彩 得 依 計 畫 書內容調整之 。 第三條 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 3 年止,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契約條款之變更或修改應經雙方以書面為之。 前項 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 本契約繼續延長 1 年;續約期間屆滿後,亦同 ; 其總繼續延長次數以3 次為限 。 第四條 溫泉 供應 泉 質 種類 : 關子嶺溫泉區 為碳酸氫鹽氯化物泉 (泥漿溫泉 ),龜丹溫泉區為碳酸氫鹽泉 。 第五條 溫泉 供應 方式 : 依 計 畫 書 該項商品 取用 量、 時間頻率與位置 , 採 溫泉原湯分時分地 供應 ,業者應 依約定時間 自備標準儲存容器

4、 , 自行雇工取用 搬運 及派車運輸 ,相關費用概由業者自行負擔 。 業者不得以任何第 2 頁,共 5 頁 形式和理由,將本局供應之溫泉轉予第三方使用 。 第六條 品牌商標授權方式:限於業者生產的 該項 溫泉 商品、包裝及行銷宣傳使用授權品牌商標 ,本局依 其 性質數 量, 核定 給予業者生產流水編號 ,用以包裝印製標示 。業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將本局授權使用的品牌商標 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為投資與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機構進行生產 或 銷售。 第七條 價金結算方式:業者因 商品 取 用 本局 溫泉原 湯 及 品牌商標 授權,需支付該項商品 銷 貨 金額的 5%作為 溫泉及 品牌商標 使

5、用 權利金 。 第八條 價金 申報時間 : 業者應每半年 向本局 主動 覈實 申報結算。每年 1 月 30日前針對前一年度 7 月至 12 月商品銷售金額辦理申報結算;每年 7 月31 日前針對當年度 1 月至 6 月商品銷售金額辦理申報結算。 第九條 價金繳納方式: 業者應於本局發文通知日起 30 日曆天 內,依 本局 核定繳納金額 , 全額 匯入本局指定帳戶 。 第十條 溫泉商 品 之 研發 規 畫 、製造 生產 、通路銷售及服務 等 所需之一切成本費用,概由業者自行負擔 ,本局不負擔任何費用 。 第十一條 溫泉商品之內容物成分,應 依計 畫 書內容使用製造,確實 含有 本局供應 之 溫泉

6、 不得造假 ,本局得派員現場查驗其製造使用情形,業者應配合協助辦理 , 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十二條 溫泉商品之 製造廠商 , 應與 計 畫 書 所核定之廠商相符, 未獲本局書面同意 變更 前,業者不得任意更換, 品質內容應由業者自行嚴格控管,且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第十三條 溫泉商品 之基本資料、製造期程及檢驗報告與 認證 等資訊,業者應登錄上傳本局指定網頁資訊系統,由本局公告產品生產履歷。 第十四條 溫泉 商 品之通路銷售,由業者自行依 計 畫 書 所計畫銷售區域自行尋覓適合通路廠商,再報本局備查。 第十五條 溫 泉商 品之使用致消費者受損害,業者應自行負責 妥 處 。有契約第二十

7、一條相關情形 時 , 本局得要求業者下架回收,本局不負 任何 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六條 溫 泉商 品應由業者為溫泉產品辦理產品責任險,其保額及自負額等事項依 計 畫 書 辦理,業者並應於販售前報本局備查完成。 第十七條 於國內販售之溫泉商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有關該產品衛生、質量、計量、環保、包裝、行業標準及法定說明文字的要求與相關法規 ; 於國外販售 者 則應符合該國相關法規。 第十八條 溫泉產品應由業者 提出上 年度銷售報告或 意見 調查等資料予本局,第 3 頁,共 5 頁 以 利後續溫泉政策分析、回饋及調整。 第十九條 未經本局書面同意前,業者不得將本契約取得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其

8、他第三人辦理。 第二十條 本局 溫泉有下列情 形之一, 致 無法 依約 維持 供應 、需調整用量或供應時段 時, 業者 不得要求 損害 賠償: 一、 露頭 泉源發生 自然變動無溫泉可供使用 。 二、維護溫泉供水設備或配合工程 進行 施工。 三、遇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二十一條 業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停止供應溫泉 並 要求改正 ,並視情節重大者予以終止契約,業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異議 : 一、有竊用或自行 轉 賣 本局供給 溫泉 之 行為。 二、 逾繳 未繳納 溫泉及 品牌商標 使用權利金。 三、 無正當理由規避 、 妨礙或拒絕本局 查驗溫泉商品製作情 形。 四、 未 使用 溫泉製

9、造 假 溫泉商品之販售行為。 五、妨害 或惡意攻訐本局簽約 他 業者 之 溫泉商品 。 六、 溫泉商品不當瑕疵致有損害消費者之虞 。 七 、 擅自變更 不符 計 畫 書 約定用途 。 八 、 其他 違反政府法令事項 。 第二十二條 本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契約, 業者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異議: 一、 因 本局溫泉取供事業用地涉及 公共事業或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徵收 致無法繼續供給溫泉水 。 二、 因涉及 國家政策 變更 無法繼續供 給 溫泉 水 。 三、 其他經本局認定影響供水等之情事。 第二十三條 業者 因 研發規 畫 、製造生產、通路銷售及服務 ,致第三人受損 害,業者 應自行

10、負責。因而致 本局 需負任何賠償責任時, 業者 應 賠償本局 所受一切損害(包括訴訟費、律師費、所負擔之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契約屆滿 或終止 ,業者仍 得 於徵得 本局同意後, 繼續銷售契約期間所核准製造之溫泉商品 至銷售完訖止 ,並按契約 依限 辦理申報結算 ,及繳交溫泉及品牌商標使用權利金事宜 。 業者違反 前項 規定 ,本局得要求業者下架回收 禁止販售 ,並追償契約期間 業者 年平均 溫泉及品牌商標使用權利金 數額 3 倍之 違約金 。 第 4 頁,共 5 頁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之任何條款或約定因故而無效時,其他條款不 因而失 效。 第二十六條 契約當事人雙方相互間之通

11、知,應以本契約所 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如事屬緊急,得先行以口頭通知或以電話傳真傳送,隨後以前項方式立即補送書面通知。 契約當事人 擬 變更通訊地址或連絡電話應以書面寄送原通訊地址通知他方當事人, 始 生變更之效力。 第二十七條 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契約書 壹式 肆份,由 業者 執 乙份 ,本局執參份 , 以昭信守 。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 、習 慣 及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解決之 。 立契約人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代表人或負責人: 王時思 (用印) 統一編號: 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 36 號 電話: 06-6350192 溫泉 高值化利用供給及 品牌商標 授權申請使用 人 : 代表人或負責人: (用印) 身分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 5 頁,共 5 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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