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一、 引言 台湾个人所得税亦称为“综合所得税”。指台湾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将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加以合并,减除不同的免税额和扣除额后,按确定税率征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对居民纳税人一般按累进税率征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按通常税率源泉征收。其课征对象仅限于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有所得。 二、 税基 台湾的个人综合所得税采属地主义,除下列例外,只对个人的台湾来源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1、 台湾公民如有中国大陆来源所得(例如:大陆工作之薪资),应缴纳台湾所得税,但在大陆已纳之所得税得依法抵扣。 2、 台湾居住者之海外所得,须依最低税负制,计算所得基本税额。 三
2、、 居住者之课税方式 台湾境内居住者之个人,系指下列两种: 1、 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境内者。例如:台湾公民。 2、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境内居留合计满 183天者。例如:在境内居留合计满 183天之外籍人员 。 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次年度 5月 1 日到 5月 31 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及缴纳所得税。居住者于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之所得合并申报。计算应税所得时,居住者可将免税额及扣除额自应税所得中减除。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一) 免税额 2015年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合于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为每人新台币
3、(以下同) 85,000元,但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年满 70岁者,免税额增加 50%,而为 127,500元。 (二) 扣除额 纳税义务人得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择一减除外,并减除特别扣除额,下表为申报 2015年度综合所得税时适用之额度:(若列举扣除额之各列报项目金额于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较有利。) 2013年度综合所得税扣除额适用额度 项目 金额(新台币) 扣 除 额 标准扣除额 单身者 每人 85,000元 夫妻合并申报者 每户 180,000元 列举扣除额 捐赠 最高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 20%为限。但有关国防、劳军及政府之捐献,
4、不受限制。 保险费 每人最高 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不受限制。 医疗及生育 依凭证核实认定 灾害损失 依凭证核实认定 购屋贷款利息 每户最高 300,000元 房租支出 每户最高 120,000元 特 别 扣 除 额 财产交易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度财产交易所得 薪资所得特别扣除 每人最高 128,000元 储蓄投资特别扣除 每人最高 270,000 元。但依邮政储金汇兑法 35 规定免税之存簿储金利息及所得税法规定分离课税之利息 36不包括在内。 身心障碍特别扣除 每人 128,000元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 每人最高 25,000 元为限。但空中大学、专校及五专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补
5、助者,不得扣除。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 5 岁以下之子女,每人 25,000 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 )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 20%以上,或依第 15条第 2项 37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 20%以上。( 2)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 12 条38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 13条 39规定之扣除金额。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之薪资所得依所得税法第 15条第 2项规定,分开计算税额者,该薪资所得者之免税额及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应自分开计算税额之薪资所得中减除;其余符合前项规定之免税额
6、或扣除额,不得自分开计算税额之薪资所得中减除,应一律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 (三) 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税之税率系采超额累进税率, 2015年度税率结构如下: 2015 年度综合所得税累进税率 级距(新台币元) 税率 累进差额(新台币元) 0-520,000 5% 0 520,001 1,170,000 12% 36,400 1,170,001 2,350,000 20% 130,000 2,350,001 4,400,000 30% 365,000 4,400,001 10,000,000 40% 805,000 10,000,001 及以上 45% 1,305,000 四、 非居住者之课税方
7、式 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未满 183天者,系为非居住者(即属非税务居民)。 非居住者系以就源扣缴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就源扣缴即不能享有免税额及扣除额等优惠,而系就其给付额予以扣缴,目前扣缴税率依所得类别一般为 20%;至非居住者如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则应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 非居住者之外籍人员依照其居留天数分别说明课税方式如下: (一) 境内居留未超过 90 天者 若外籍人员于 1 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天数合计不超过 90天者,其自台湾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视为台湾来源所得。但若取自台湾境内雇主所支付之报酬,则需依照规定扣缴税率( 18%或 6%)就源
8、扣缴,不需办理结算申报,亦不适用免税额及扣除额。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二) 境内居留超过 90 天而未满 183天者 若外籍人员于 1 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天数合计超过 90天而未满 183天者,非属台湾之居住者,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除签订租税协议且符合协议规范者外,其应纳税额,视为台湾来源所得,分别就源扣缴。 外籍人员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而自台湾境外雇主取得之劳务报酬,属台湾来源所得,应按规定税率( 18%或 6%;不得享受免税额及扣除额)申报纳税。外籍人员自台湾境内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薪资),如雇主已于支付时依法扣缴 18%或 6%所得税,则可无须办理
9、结算申报。 五、 最低税负制 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享有所得税法或其他法令所规定之租税减免或奖励,或其基本所得额超过 670万元者,则须依最低税负制(即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其所得基本税额。 2015年起所得基本税额计算如下: 所得基本税额 = ( 综合所得税净额 + 海外所得 + 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人之保险给付 + 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之交易所得 + 非现金捐赠扣除额 + 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应计入项目 670万) X 20% 若计算之所得基本税额超过其原本之应纳税额减除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后之余额时,则该申报户需缴纳前述计算之所得基本税额。 六、 员工认股权课税问题 财政部已发布解释令,说明
10、员工认股权凭证之课税规 定。 (一) 取得国内公司发行之员工认股权 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个人依公司所定之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系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之所得额,依法课征所得税。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 (二) 取得国外公司发行之员工认股权 外国公司发行予派驻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之员工及其在台湾境内之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员工之认股权凭证,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差额部分,系属员工之其他所得,应依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额,于认股权执行年度,依法课征所得税: 其他所得 =(执行权
11、利日目标股票之时价 -认购价格) X (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在台居留天数 /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总天数 ) 上述公式仅适用于外籍人员,台湾员工应申报执行权利日目标股票之时价超过认股价格之全部差额。若员工于取得认股权日至得请求履约之始日之期间内,未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无台湾境内来源所得问题。 七 、 遗产税及赠与税 凡经常居住台湾境内之台湾国民,应就其在台湾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经常居住于台湾境外之台湾国民,及非台湾国民,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所称经常居住在于台湾境内,系指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台湾境
12、内有住所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二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时间合计逾 365天者。 (一) 遗产税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依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 除额为计算基准。被继承人之免税额自 2009年 1月 23日起为 1200万元,各项扣除额依遗产及赠与税法之规定。另被继承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如符合华侨回国投资其经审定之投资额课征遗产税优待办法之规定,于遗产中经审定之投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之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产税。 自 2009年 1月 23日起,遗产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
13、税遗产总额免税额扣除额) 10%扣抵税额及利息遗产税应纳税额 台湾个人所得税简介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 (二) 赠与税 一般而言,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税系以 赠与人赠与时之课税财产时价,减除免税额及扣除额为计算基准。每位赠与人每年之免税额自 2009年 1月23日起为 220万元。而赠与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机关、公有事业机构、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 自 2009年 1月 23日起,赠与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税赠与总额免税额扣除额) 10%赠与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