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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89-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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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EJ GB 50289 - 201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2016 -04 -15发布2016 -12 -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s comprehensive planning GB 50289 - 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6 年1 2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89 -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5.O. 6、5.O. 8、5.0.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98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3 前根据住房

3、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J8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地下敷设;5.架空敷设。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在管线种类上,新增了再生水工程管线,“电信“工程管线改为“通信“工程管线。2.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章节。3.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对规范中部分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进行了修改,区分了保护管敷设和管沟敷设。4.结合实际调研及国家现行标准,对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工程管线之间及

4、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局部进行了修订。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管理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南三好街1号,邮编110004)。本规范主编单位: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 本规范参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檀星王建伟周易冰关增义李少宇李亚张俊宝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郝天

5、文徐承华李颜强王承东张晓昕高斌王恒栋郑向阳洪昌富全德良韩玉鹤5 目次l 总则-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地下敷设.4 4. 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4 4. 2 综合管廊敷设.10 5 架空敷设.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15 引用标准名录.16 附:条文说明.17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s . 3 4 Underground Laying . 4 4.1 Direct Burying , Ducting and Trenching 4 4.2 Utility Tunnel 10

6、 5 Overhead Laying . 12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5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6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 7 1总则1. 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地上和地下的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其他相关工程设施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1. 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考虑远景发

7、展的需要,并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1. O. 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工程管线engineering pipeline 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地下或架空敷设的各种专业管道和缆线的总称,但不包括工业工艺性管道。2.0.2 区域工程管线regional engineering pipeline 在城市间或城市组团间主要承担输送功能的工程管线。2.0.3 管线廊道pipeline gallery 在城市规划中,为敷设地下或架空工程

8、管线而控制的用地。2.0.4 覆土深度earth depth 工程管线顶部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2.0.5 水平净距horizontal 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6 垂直净距vertical clearance 工程管线外壁(含保护层)之间或工程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边缘之间的垂直距离。2 3基本规定3.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Ji!e;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

9、和覆土深度等。3.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设计,并应满足工程管线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的要求。3.0.3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3.0.5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2 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4 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3. O. 6 区域工程管

10、线应避开城市建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交通廊道相协调,在城市用地规划中控制管线廊道。3. O. 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2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3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4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5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3 4地下敷设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4. 1. 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温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

11、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士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士深度应符合表4.1. 1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覆士深度。表4.1.1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给水排水再生直埋及直埋燃气管线名称管线管线水管保护塑料、钢保热力管线管沟线直埋管混凝土护管管线保护管最小非机动车道0.60 O. 60 0.60 O. 70 O. 50 0.60 O. 50 O. 70 0.60 覆士(含人行道)深度机动车道O. 70 O. 70 O. 70 1. 00 O. 50 O. 90 0.60 1. 00 0.90 0.50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士

12、深度不宜小于1.OOm。4. 1. 2 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4. 1. 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4 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04.1.4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4.

13、1. 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4. 1. 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土重叠敷设。4. 1. 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004. 1. 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I级-v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2

14、 在M级、四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5m以下。4. 1. 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执行。5 。、表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l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给水管

15、线燃气管线电力管线通信管线地上杆柱铁钢轨路1序管线及建(构)建1可再生中压次高压直埋通信高压铁塔道路有轨号筑物名称(构)d三三d 水、水管热力直埋保护管管沟乔木灌木召明基础边侧石电车(或筑2001 200 雨水线低压管线直埋道、及边缘钢轨坡物管线管通道口1口11n立丑B 1 A 1 B 1 A 10 I 35 I 35 脚)kV I kV I kV l 建(构)筑物1.0 3.0 2. 5 1.0 0.7 1.0 1.5 5.0 13.5 3.0 0.6 1.0 1.5 0.5 z 给水管线d、200口m1.0 忙了;1.5 0.5 0.5 1.0 1.5 1.5 0.5 1.0 1.5 1.

16、5 1.0 0.5 3.0 2.0 5.0 d200rnrn 3.0 3 污水、雨水管线2.5 1.011.5 0.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1.5 1.0 0.5 1.5 1.5 2.0 5.0 4 再生水管线1.0 0.5 0.5 0.5 1.0 1.5 1.0 0.5 1.0 1.5 1.0 0.5 3.0 1.5 2.0 5目。低压P300mm O. 5 1.0 1.0 2.0 5.0 线0.4MPa 水、水管热力保护管管沟乔木灌木照明侧石电车(或筑200 200 雨水线低压管线直理管直埋道、及 边缘钢轨坡物盯江n1口1管线B I A B I

17、A 通道j) 35 I 35 脚)kV kV I kV (3.0 6 直埋热力管线3.0 1.5 1.5 1.0 1.0 1.5 2.0 2.0 1.0 1.5 1.5 1.0 330kV 1.5 2.0 5.0 5.0) 直埋0.5 0.25 O. 1 水、水管热力保护管管沟乔木灌木照明侧石电车(或筑200 200 雨水线低压管线直埋管直埋道、及 柱塔基3.0 1.5 3.0 330 2.0 3.0 础边kV 35kV 2.0 5.0 5.0) 2.5 13 道路侧石边缘1.5 1.5 1.5 1.5 2.5 1.5 1.5 1.5 1.5 0.5 0.5 14 有轨电车钢轨2.0 2.0

18、2.0 2.0 2.0 2.0 2.0 2.0 10.0GB 50838执行。4. 1. 11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4.1.9的数值比较,采用较大值。(H-h) I B L=一一-一十(4. 1. 11) tan乙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 管线敷设深度(m); h 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B一-沟槽开挖宽度(m); -一一土壤内摩擦角C)。4. 1. 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

19、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4. 1. 13 工程管线交叉点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流管线的高程确定。4.1.14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 1. 14的规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表4.1.14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通信管线电力管线序给水污水、热力燃气再生管线名称雨水保护水管号管线管线管线保护管线直埋管及直埋管线通道l 给水管线0.15 2 污水、雨水管线O. 40 O. 15 3 热力管线O. 15 O. 15 0.15 4 燃气管线O. 15 O. 15 O. 15 O.

20、15 9 续表4.1. 14 通信管线电力管线序给水污水、热力燃气再生管线名称雨水保护保护水管号管线管线管线管线直埋管及直埋线通道管直埋O. 50 O. 50 0.25 O. 50 0.25 0.25 通信5 保护管、管线O. 15 0.15 0.25 0.15 0.25 0.25 通道电力直埋0.50铃0.50得O. 50特O. 50祷O. 50祷O. 50提O. 50铃O. 25 6 管线保护管0.25 0.25 0.25 0.15 0.25 0.25 0.25 O. 25 7 再生水管线0.50 0.40 O. 15 O. 15 0.15 0.15 O. 50娓0.25 0.15 8 管

21、沟0.15 0.15 O. 15 O. 15 0.25 0.25 0.50眷0.25 O. 15 9 涵洞(基底O. 15 O. 15 O. 15 0.15 0.25 0.25 O. 50普0.25 0.15 10 电车(轨底)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 00 11 铁路(轨底)1. 00 1. 20 1. 20 1. 20 1. 50 1. 50 1. 00 1. 00 1. 00 注:1 持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2 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

22、技术规程)CJJ 63执行;3 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mo 4.2 综合管廊敷设4.2.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1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2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4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5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4.2.2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10 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等城市工程管线。4.2.3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

23、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覆士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11 5架空敷设5.0.1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线位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5.0.2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相关规划结合,节约用地并减小对城市景观的影响。5.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m的位置,有分隔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5.0.4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5.0.5 架

24、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间杆架设;2 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3 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4 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5.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线压力不应大于0.4肌1Pa;- 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12 应符合表5

25、.0.8的规定。表5.0.8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名称建(构)筑物通信线电力线燃气管道其他管道(凸出部分)3kV以下边导线1. 0 1. 0 2.5 1. 5 1. 5 3kV-10kV边导线1. 5 2.0 2.5 2.0 2.0 35kV-66kV边导线3.0 4.0 5.0 4.0 4.0 电110kV边导线4.0 4.0 5.0 4.0 4.0 力线220kV边导线5.0 5.0 7.0 5.0 5.0 330kV边导线6.0 6.0 9.0 6.0 6.0 500kV边导线8.5 8.0 13.0 7.5 6.5 750kV边导线11.0 10.0 1

26、6.0 9.5 9.5 通信线2.0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争距为最大计算凤偏情况下的;争距。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表5.0.9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铁路燃气电车(轨顶)建(构)道通信管道其他名称地面公路P三二筑物(路标准电气线1. 6 管道面)轨轨MPa 3kV以下3.0 6.0 6.0 9.0 7.5 11.5 1. 0 1. 5 1. 5 3kV-10kV 3.0 6.5 7.0 9.0 7.5 11.5 2.0 3.0 2.0 电35kV 4.0 7.0 7.0

27、10.0 7.5 11. 5 3.0 4.0 3.0 力线66kV 5.0 7.0 7.0 10.0 7.5 11.5 3.0 4.0 3.0 110kV 5.0 7.0 7.0 10.0 7.5 11. 5 3.0 4.0 3.0 220kV 6.0 7.5 8.0 11. 0 8.5 12.5 4.0 5.0 13 续表5.0.9铁路燃气电车(轨顶)建构)道通信管道其他名称地面公路P三二筑物(路标准电气线1.6 管道面)轨轨MPa 电330kV 7.0 8.5 9.0 12.0 9.5 13.5 5.0 6.0 5.0 力500kV 9.0 14.0 14.0 16.0 14.0 16.0

28、 8.5 7.5 6.5 线750kV 11.5 19.5 19.5 21. 5 19.5 21. 5 12.0 9.5 8.5 通信线1. 5 (4.5) (3.0) 9.0 7.5 11.5 0.6 1. 5 1. 0 5.5 5.5 燃气管道0.6 5.5 5.5 9.0 6.0 10.5 1. 5 0.3 0.3 p“三1.6MPa 其他管道。.64.5 4.5 9.0 6.0 10.5 1. 0 0.3 0.25 注: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

29、规划走廊宽度可按表5.0.10确定。表5.0.10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线路电ffi等级(kV)走廊宽度(m)1000 (750) 90110 500 6075 330 3545 220 3040 66 , 110 1525 35 1520 5.0.11 架空燃气管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5.0.12 架空电力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l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规定。14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

30、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5 16 引用标准名录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 3 010kV750kV架空输电线

31、路设计规范)GB 50545 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 5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 2016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4月15日以第1099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是在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 98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关增义、刘绍治、王健、李美英、徐玉符。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

32、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规范以及规范修订的意见,并与相关国家标准相衔接。为便于广大规划编制、管理、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8 目次1 总则.20 2 术语223 基本规定.23 4 地下敷设254. 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25 4. 2 综合管廊敷设28 5 架空敷

33、设. 29 19 1总则1. O. 1 城市工程管线种类很多,其功能和施工时间也不统一,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需要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就是在总结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管理制定统一技术标准,以提高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合理利用城市用地。1. O. 2 本规范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主要依据,适用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单独编制的工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本规范也适用于镇规划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34、。调研中发现,对于总体规划阶段是否需要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各地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次修订去掉了原来提到的阶段,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某个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工厂内部工艺性管线种类多、专业性强、敷设要求复杂,大多自成系统,较少涉及与城市工程管线交叉与衔接,不需要按本规范执行。但与厂区以外城市工程管线相接部分要严格遵循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1. O. 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按规划期限合理确定管线种类、规模和位置,同时要考虑近期建设需要,并适度考虑远景规划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同时,地下、地上空间也是有限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避免浪费空间。另外,工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5、各规划阶段都有相应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和燃气等专业规划,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是将这些专业规划中的线路工程20 在同一空间内进行综合。要满足各专业功能、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和城市空间综合布置的要求,使工程管线正常运行,管线综合规划还要与城市用地、城市交通、城市景观、城市综合防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相协调,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1. O. 4 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等工程,目前已有各自的规划或设计规范,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要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21 2术语本章术语是对本规范条文所涉及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基本技术术语给予统一定义和词解。22 3基

36、本规定3.0.1 本条是对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主要内容做出说明,工程管线规划既要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工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结合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3.0.2 本条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本原则,在特殊环境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如旧城区改造、历史街区改造等,必须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才可以适当缩小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士深度等参数。3.0.3 城市工程管线采用地下敷设安全性相对较高,而且不会影响城市景观,但考虑经济因素和地区差异,地下敷设作为引导性要求,只是对于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要求高的地区,工程管线严格要求采用地下敷设。3.0.4 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

37、系统和高程系统是为了避免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上系统之间的1昆乱和互不衔接。某些工厂厂区内或相对独立地区为了本身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常自设坐标系统,但要取得不同坐标系统换算关系,保证在与城市工程管线系统连接处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避免互不衔接问题。3.0.5 本条对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提出了一般要求:1 工程管线按规划道路网布置,避免规划道路网与现状道路网不一致情况下工程管线的再次迁移或对用地的影响。2 工程管线布局还要结合用地规划,综合优化各专业管线需求,既便于用户使用又节省地下空间。3 对于原有管线满足不了要求需要改造的工程管线,应通过原线位抽换管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4 工程管线在地震断裂带、沉陷区、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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