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CJJ/T 106-2010 P 备 案 号 J455 - 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2010 -07-20 发布 2011 -02-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发布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
2、n system CJJ/T 106-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1 年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1 0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 市市政综 合 监 管 信息 系 统 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Q J /T 106 - 2010 *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 行 ( 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 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市
3、兴顺印刷厂印刷 * 开 本 : 850X1168毫 米 1 / 3 2 印 张 : 2 % 字 数 : 62 千字 2010年 9 月第一版 2010年 9 月第一次印刷 定 价 : 11. 00 元 统 一 书 号 :15112 . 17903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可 寄 本 社 退 换 (邮 政 编 码 100037) 本 社 网 址 : http: / / 网上书店: http: / / 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公 告 第 69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城市
4、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为行业标 准,编号为 CJJ/T 106-2010,自 2011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原 行 业标 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 CJ /T 106- 2005同 时 废 止 。 本规范由 我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2010年 7 月 20日根据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第一批 ) 的通 知 ( 建 标 2008 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5、参考有关国 际 标准和国 外先进 标准, 并 在广泛 征 求 意 见 的基础 上, 修 订 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 是 :1 .总则; 2 .术 语 ;3. 系统建设 与运 行 模式 ;4 .地理空 间 数据; 5 .系统 功 能 与 性能; 6. 系统 运 行 环境 ;7 .系统建设 与 验 收 ;8 .系统维 护 。 本规范 修 订 主要技术内容 是 :1. 对系统的建设 与运 行 模式 作了必要的 扩 展 ;2 .对地理空 间 数据的要求作了 细 化 ,并 增 加 了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元数据、数据建 库 和数据 更 新 等 内容; 3 .对系统的 功 能和性能要求作了 进
6、一 步 的 描述 ;4 .对系统建设 和验 收 的要求作了 较 多 的 修 改 和 扩 充 。 本规范由 住 房 和城 乡 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东城 区 城市 管理 监督 中 心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过 程中如有 意 见 或 建 议 ,请 寄 送 北京市东城 区 城市管理 监督 中 心 ( 北京市东城 区 钱 粮 胡同 3号,邮政编码: 100010)。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北京市东城 区 城市管理 监督 中 心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北京数字政通 科 技 股 份 有限公司 建设 综 合 勘察 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 移动 通 信集团 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
7、人 员 : 高 萍 王丹 吴 强华 王 洪深 李晟 田 飞 崔 媛媛李 海 明 孔 少 楠本规范主要 审 查人 员 :崔 俊 芝 郝 力 方 裕 陈 向 东 张 晓 青 曲 成 义 蒋 景 瞳 杨 海 英 郭滨次 細 1 私 吾 2 系统建设 与运 行 模式 .5 3.1 一般规定 .5 3. 2 系统建设 与运 行基本要求 .5 3 . 3 系统业 务 流 程 6 地理空 间 数据 8 4.1 一般规定 .8 4 . 2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 9 4 .3 单元网格数据 10 4 .4 部 件 和 事 件 数据 1 1 4 .5 地理编码数据 1 1 4 .6 元 数 据 .12 4
8、.7 数据建 库 12 4 .8 数 据 更 新 13 系统 功 能 与 性能 15 5.1 般规定 15 5 .2 监 管数据 无 线采 集 子 系统 .16 5 .3 监督 中 心受 理 子 系统 . 17 5 .4 协 同工作 子 系统 17 5 .5 监督 指 挥 子 系统 17 5 . 6 综 合 评 价 子 系统 18 5 .7 地理编码 子 系统 18 5 . 8 应 用维 护子 系统 18 5 .9 基础数据 资 源 管理 子 系统 .19 65 .1 0 数据交换 子 系统 . 19 6 系统 运 行 环境 20 6.1 般规定 20 6 . 2 机 房 20 6.3 网 络
9、 .21 6 . 4 服 务 器 21 6 . 5 显示 设 备 21 6. 6 存 储 及 备 份 设 备 21 6.7 呼叫 中 心 22 6 . 8 操 作 系 统 22 6. 9 数据 库 及地理 信 息 系统 平台 软 件 23 7 系统建设 与 验 收 24 7 .1 系 统 建 设 24 7 . 2 系统验 收 25 8 系统维 护 .28 8 . 1 日常管理 28 8. 2 软 件 和数据维 护 28 8 . 3 应 急 预 案 28 本规范用 词说明 30 引 用标准 名 录 . 31 附 :条文 说明 . 33 7Contents General Provisions .
10、 Terms .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Runing M odel. 3.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 2 Basic Requiremen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Runing 3. 3 System Workflow Geospatial Data . 4.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2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 4. 3 Basic Management Grid Data 4. 4 Component and Event Data . 4.
11、 5 Geocoding Data . 4.6 M etadata . 4. 7 Database Construction 4. 8 Data Updating . System Functions and Perfomance . 5. 1 General Requirements 5. 2 Subsystem for Supervise Data Capturing 5. 3 Subsystem for Supervision Center Accepting. 5. 4 Subsystem for Collaborative Work . 5. 5 Subsystem for Supe
12、rvision and Direction 5. 6 Subsystem for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5. 7 Subsystem for Geocoding 5. 8 Subsystem for Application Maintenance . 5. 9 Subsystem for Basic Data Management5. 10 Subsystem for Data Exchange . 19 6 System Runing Environment 20 6. 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0 6. 2 Machine Room 2
13、0 6. 3 Network . 21 6. 4 Server 21 6. 5 Display Equipment 21 6. 6 Storage and Backup Equipment . 21 6. 7 Call Center. 22 6. 8 Operation System 22 6. 9 Database and GIS Software 23 7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Check 24 7. 1 System Construction . 24 7. 2 System Acceptance Check 25 8 System Mai
14、ntenance . 28 8. 1 Daily Management 28 8. 2 Software and Data Maintenace . 28 8. 3 Emergency Plan in Advance . 2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3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1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33 91 .0 .1 为 促 进 城市管理 信 息 化 建设, 提 高 城市管理和公共 服 务 水平 ,实现 资 源 的 整 合与 共 享 ,规范城市市政
15、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建设,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 适 用于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的规 划 、实施、 运 行、维 护 和管理。 1. 0. 3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应 使用 全 国建设 事 业公 益 服 务 专 用 电 话 号码 12319。 1. 0. 4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建设中 应注重 整 合 和共 享 已 有 各 种相 关 资 源 ,并 宜 采 用 先进 实用的新技术、新 方法 。 1 . 0 . 5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除应符合 本规范 外 ,尚应符 合 国 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16、.0.1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 sion and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基于计算 机 软硬 件 和网 络 环境 ,集 成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单 元网格数据、部 件 和 事 件 数据、地理编码数据 等 多 种 数据 资 源 , 通 过 多 部门 信 息 共 享 、协 同工作,实现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市 政公用设施、市容 环境与环境 秩 序 监督 管理和对实施 监督 管理 效 果 的 专 业部门 进 行 综 合 绩 效 评 价的计算 机 应 用系统。本规范中 简 称 为系统。 2. 0. 2
17、 协 同工作 cooperative work 将 信 息 收集 、案 件 建 立 、任务 派遣 、任务 处 理、 处 理 反 馈 、 核 查结 案 、综 合 评 价 等环 节 相 关 联 ,实现 监督 中 心 、指 挥 中 心 、 专 业部门 等之间 的日常工作和 相 关 信 息 协 调一 致 的行为。 2. 0. 3 单 兀 网格 basic management grid 城市市政 监 管的基本管理单元, 是 基于城市大 比 例 尺 地 形 数 据,根据城市市政 监 管工作的 需 要, 按 照 一定 原 则 划 分的、 边 界 清 晰 的 多边 形 实地 区 域 ( 面积 约 为 100
18、00m2)。 2.0.4 责 任 网格 duty grid 每 个 监督 员 负责 巡 查的单元网格的 集 合 。 2. 0. 5 管理部 件 management component 城市市政管理公共 区 域 内的 各 项 设施, 包括 公用设施类、道 路 交通类、市容 环境 类、 园 林 绿 化 类、 房屋 土 地类 等 市政工程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简 称 部 件 。 2.0.6 事 件 event 人为 或 自 然 因 素 导 致 城市市容 环境 和 环境 秩 序 受到影响或 破 坏 ,需 要城市管理 专 业部门 处 理 并 使 之 恢复 正常的现 象 和行为。2. 0. 7 市政
19、监 管问题 urban municipal management problem 由 监督 员 或 公 众 发现 并 报 告的管理部 件 丢 失 、损 坏 问题和 事 件 问题的统 称 。 2.0.8 案 件 case 需 要 处置 的城市市政 监 管问题。 2. 0. 9 信 息 采 集 监督 员 information collecting and supervising person 在 指 定网格内 巡 查、上 报案 件 ,以 及对 案 件 状 况进 行 核 实、 核 查的 专 门人 员 ,简 称 监督 员 。 2. 0. 10 公 众 举 报 citizen exposure 除 监
20、督 员 上 报 外 ,通 过 其 他 途 径反 映 案 件 的 方式 ,包括 电 话 、网 络 、媒 体 曝 光、 领 导 批 示 、信 访 等 。 2.0.11 监督 中 心 supervision center 按 照 城市市政 监 管 需 求,实现问题 信 息 收集 、问题 处 理结 果 监督 及管理状 况 综 合 评 价 等 功 能的组织体系。 2.0.12 指 挥 中 心 direction center 按 照 城市市政 监 管 需 求,实现 指 挥 和 协 调 专 业部门、 派遣 问 题 处 理 任务 、反 馈 问题 处 理结 果 等 功 能的组织体系。 2.0.13 专 业部门
21、 responsibility department 管理部 件 和 事 件 问题的主管部门、部 件 的权 属 单位和 养 护 单位。 2 .0 .1 4 监 管数据 无 线采 集 设 备 mobile device for supervise data capture 供 监督 员 使用,实现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数据的 采 集 、报 送 , 接 收 监督 中 心 分 配 核 实、 核 查 任务 信 息 的 移动 通 信手 持 机 。简 称 城管通。 2.0.15 地理空 间 数据 geospatial data 与 地 球 上位 置直接或间接相 关的数据, 包括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 据
22、、单元网格数据、部 件 和 事 件 数据、地理编码数据 以 及 相应 的 元数据 等 。2. 0. 16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urban geospatial framework data 基本的、公共的地理空 间 数据, 包括 行政 区 划 、道 路 、建 (构)筑 物 、水 体、 绿 地、地 名 和地址数据 以 及数字正 射 影 像 数 据 等 。 2.0. 17 元数据 metadata 关于数据的数据, 即 数据的标 识 、覆盖 范 围 、质量、空 间 和 时间模式 、空 间 参 照 系和分发 等 信 息 。 43 系统建设 与运 行 模式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市政
23、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应 在建 立独立 的 监督 制 度 、 精 细 化 的 处置 制 度 和量 化 的 长效 考 核 制 度等 基础上 运 行。 3.1. 2 系统可根据城市的规 模 和管理现状建 立相应 的管理 模式 , 宜 从 下 列 管理 模式 中 选 用一 种 : 1 市一 级 监督 ,市一 级指 挥 ; 2 市一 级 监督 ,市、 区 ( 县 )两级指 挥 ; 3 市、 区 ( 县 )两级 监督 ,两级指 挥 ; 4 市一 级 监督 ,区 ( 县 )一 级指 挥 。 3 . 1 . 3 系统宜 采 用市、 区 ( 县 )一体 化 建设 方式 ,实现 资 源 共 享 。 3.
24、 1. 4 系统的 绩 效 评 价考 核 结 果 应 纳 人城市管理 相 关行政 效 能 监 察 考 核 体系。 3 . 2 系统建设 与运 行基本要求 3 . 2 .1 应 实现 监督 、管理 功 能分 离与 协 同, 并应 具有下 列 功 能 : 1 通 过 监督 中 心 实施市政 监 管问题的 核 查 监督 ; 2 通 过指 挥 中 心 实施市政 监 管问题的 指 挥 处置 ; 3 支 持相 关 专 业部门根据 指 挥 中 心 的 指 令 ,及 时处置 市政 监 管问题 并 反 馈 处 理结 果 。 3 . 2 .2 应 构建 以 行政 区 、街道、社 区 和单元网格为基础的 区 域 精
25、 细 化 分 层 管理体系, 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单元网格 划 分 与 编码规则 CJ/T213的规定。 3 .2 .3 应 构建 以 问题发现、 立 案 和 核 查结 案 为 核 心 内容的市政 监 管问题 监督 体系, 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信 息 系统管理部 件 和 事 件 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CJ/T 214 和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监 管 案 件立 案 、处置与 结 案 CJ/T 315的规定。 3 . 2 . 4 应 构建 以处置 职 责 明确 、处置时 限 精 准和 处置 结 果 规范 为
26、核 心 内容的市政 监 管问题 处置 执行体系, 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监 管 案 件立 案 、处置与 结 案 CJ/T 315的规定。 3 . 2 . 5 应以 系统中 相 关数据分 析 生成的 评 价结 果 为 依 据,建 立 对 区 域 、部门和 岗 位量 化 的 长效 考 核 体系, 并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绩 效 评 价 CJ/T 292的规定。 3 . 3 系统业务流程 3. 3 . 1 系统业 务 主要 流 程( 图 3 .3 .1 )应包括 信 息 收集 、案 件 建 立 、任务 派遣 、任务
27、 处 理、 处 理 反 馈 和 核 查结 案 6个阶段 。 图 3. 3 . 1 系统业 务 主要 流 程 3. 3. 2 信 息 收集 阶段 的 信 息 来 源 应包括 监督 员 上 报 和公 众 举 报 , 并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当 监督 员 在所负责的责 任 网格内发现市政 监 管问题 后 , 应 能通 过 监 管数据 无 线采 集 设 备 及 时 上 报监督 中 心 ,上 报 内容 应 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监 管数据 无 线 采 集 设 备 CJ/T 293的规定;2 对公 众 发现市政 监 管问题 向 监督 中 心 的 举 报 ,监督
28、中 心 应 能 登 记 公 众 举 报 信 息 ,通 知监督 员 现 场核 实, 监督 员 应 能通 过 监 管数据 无 线采 集 设 备 上 报 核 实结 果 ; 3 有条 件 的城市,可通 过 自 动 信 息 采 集 技术发现市政 监 管 问题,自 动 上 报监督 中 心 。 3 . 3 .3 案 件 建 立阶段 ,监督 中 心应 审 核 接 收 的市政 监 管问题 信 息 ,立 案 后 批 转 到指 挥 中 心 。 3 . 3 .4 任务 派遣 阶段 ,指 挥 中 心应接 收 从 监督 中 心 批 转 来 的 案 件 ,并 派遣 至相 关 专 业部门 进 行 处置 。 3 . 3 .5
29、任务 处 理 阶段 ,专 业部门 应按指 挥 中 心 的 指 令 完 成 案 件 处置 ,并将处置 结 果 反 馈 给 指 挥 中 心 。 3 . 3 .6 处 理 反 馈 阶段 ,指 挥 中 心应将专 业部门 送 达 的 案 件处置 结 果 反 馈 给 监督 中 心 。 3 . 3 .7 核 查结 案 阶段 ,监督 中 心应将 案 件 的 处置 结 果 通 知监督 员 进 行 核 查; 待 监督 员 报 送核 查结 果 后 ,监督 中 心比 对 核 查 信 息 与处置 信 息 ,两 者 一 致 时应予以 结 案 ,否 则 应重 新 派遣 处置 。4 地理空 间 数据 4.1 一般规定 4.1
30、. 1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中的地理空 间 数据 应包括 地 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部 件 和 事 件 数据、地理编码数 据,宜 包括相应 的元数据。地理空 间 数据 应 完 整 覆盖 系统的 监 管 范 围 。 4. 1. 2 地理空 间 数据的空 间 参 照 系 应与 所在城市基础 测 绘 所用 空 间 参 照 系一 致 。 4 . 1 . 3 地理空 间 数据的 存 储 和交换格 式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准 地理空 间 数据交换格 式 GB/T 17798的规定, 或 使用 商 用地 理 信 息 系统( G IS )平台 软 件 可 接受 的格 式 。 4
31、.1. 4 地理空 间 数据质量检查验 收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检查验 收 内容 应包括 数据的 完 整 性、位 置 精 度 、属 性正 确 性、 逻辑 一 致 性和现 势 性。 2 数据生 产 单位 应采取 “两级 检查、一 级 验 收 ”的 方式 对 所 获 取 的数据 进 行质量检查和内部验 收 。 3 监 理单位 应 对数据 获 取 的 全过 程 进 行质量和 进度 监 理, 并 对数据生 产 单位 提 交的成 果 进 行质量 抽 检。 4 应采取适当方式 对数据生 产 单位 提 交的数据成 果 进 行检 查验 收 。数据生 产 单位 应按 检查验 收 提 出的 意 见 ,对数
32、据 进 行 整 改 ,直至合 格。 5 数据检查验 收 结 果 应形 成 相应 的技术文 档 。 4 . 1 . 5 地理空 间 数据 存 储 与 使用的安 全 、保 密要求 应符合 国 家 现行 相 关标准的规定。4. 2.1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应 能为系统的 运 行 提 供统一的地理空 间 公共数据,为单元网格 划 分、部 件 和地理编码数据 普 查 等 提 供 工作基础, 并应 为市政 监 管问题 提 供空 间 位 置 参 照 。 4 . 2 . 2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的内容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应包含 行政 区 划 、道 路 、建 ( 构)筑 物 、水 体、 绿 地和
33、 地 名 等 数据; 2 宜 包含 地址、数字正 射 影 像 数据; 3 数据的组织 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 间 框 架数 据标准 QJJ 103和 城市基础地理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 CJJ 100 的规定。 4 . 2 . 3 行政 区 划 、道 路 、建 ( 构)筑 物 、水 体、 绿 地数据 应符 合 下 列 规定: 1 应采 用 矢 量数据,其位 置 信 息 应符合 表 4. 2. 3 的规定。 行政 区 划 、道 路 、水 体和 绿 地数据的基本 属 性 信 息 应符合 表 4 .2 .3的规定;建 ( 构)筑 物 数据的基本 属 性 信 息 宜 符合 表 4. 2. 3
34、 的规定。 4. 2 地理空间框架 数 据 表 4. 2. 3 行政 区 划 、道 路 、建 ( 构 )筑 物 、 水 体和 绿 地数据要求 数据 种 类 矢 量 形式 位 置 信 息 基本 属 性 信 息 行政 区 划 面 行政 区 划边 界 行政 区 划 名 称 ;行政 区 划 等级 道 路 面或线 道 路边 线 组成的 闭 合 多 边 形或 道 路 中 心线 道 路 名 称 建 (构)筑 物 面 建 (构)筑 物边 界 建( 构) 筑 物 名 称 ;门 牌 地址 水 体 面 水 体 边 界 水 体 名 称 绿 地 面 绿 地 边 界 绿 地 名 称2 应 基于 1 : 5001 : 20
35、00比 例 尺 城市基础地理 信 息 数据 进 行 加 工 处 理,必要 时应进 行实地调查和 修 测 。 4. 2. 4 地 名 和地址数据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 1 应包括 行政 区 划 名 称 、街 巷名 称 、地 片 和 区 片 名 称 、标 志 物 名 称 以 及门 牌 地址 等 的位 置 信 息 和基本 属 性 信 息 ; 2 位 置 信 息 宜使用地 名 和地址所代表实体的中 心点 坐 标 描 述 ;基本 属 性 信 息 应包括 地 名 和地址的 名 称 及分类; 3 宜 从 城市地 名 数据 库 或 基础地理 信 息 数据 库 中 提 取 ,必 要 时应进 行实地调查。 4
36、. 2. 5 数字正 射 影 像 数据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 1 空 间 分 辨 率 宜为 0. lm0. 5m; 2 平面 位 置 中 误 差 不 宜大于 2. 5m; 3 影 像 应 纹 理 清 晰 ,反差 适 中, 色 调 均勻 ,无 重影 和 漏 洞 。 4. 2 . 6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的质量检查 与 验 收 应符合 现行国 家 标 准 数字 测 绘 成 果 质量检查 与 验 收 GB/T 18316的规定。 4. 2. 7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宜通 过 所在城市的公共地理 信 息 平台 实现共 享 。 4. 2 . 8 有条 件 的城市,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可 与 地
37、 面 近 景 影 像 数 据结 合 使用。 4 . 3 单元网格数据 4 . 3 . 1 单元网格的 划 分、编码、 属 性 信 息 及 图示 表 达 等应符合 现 柠 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单元网格 划 分 与 编 码规则 CJ/T213的规定。 4. 3 . 2 单元网格数据 应 建 立 拓扑 关系。单元网格 应采 用 闭 合 多 边 形 表 达 。 4 . 3 . 3 单元网格的 多边 形 顶 点应 利 用城市 1 : 500 1 : 2000比 例 尺 基础地理 信 息 数据、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或 地 形 图 结 合 实地调 查 获 得 ,其 点 位中
38、误 差 不应 大于 1. 0m。 104 . 4 . 1 部 件 和 事 件 数据的分类、编码、 属 性 信 息 及 精 度 要求 等 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管理部 件 和 事 件 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CJ/T214的规定。 4 . 4 . 2 各 城市可根据市政 监 管的 需 要,对部 件 和 事 件 类 型 及其 属 性 项进 行 扩 展 和 删 减 ,且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管理部 件 和 事 件 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 CJ/T 214的规定。 4 . 4 . 3 部 件 数据 普 查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39、1 应 利 用城市 1 : 500、1 : 1000比 例 尺 基础地理 信 息 数据 或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实地 进 行 各 种 部 件 类 型 及其 属 性 信 息 的 普 查, 并 借助 相 关地 物 关系和 简 易测 量工具 确 定部 件 的位 置 。必要 时 ,可使用 专 业 测 绘 设 备进 行部 件 位 置 测 定。对正在施工 或 因 其 他 原因 不 能 进 行 普 查的 区 域 ,应 标出范 围 ,注明 原因 。 2 在实地 普 查和 测 绘 的基础上, 应 根据 记 录 图 表, 进 行数 据 录入 和 处 理,分类建 立 部 件 数据文 件 。 3 对 获 得 的部
40、 件 数据 应进 行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 应包括 分类代码的正 确 性、 属 性 信 息 的 完 整 性和准 确 性、部 件 的定位 精 度 ,以 及作业 过 程文 档 等 。数据的质量检查 与 验 收 宜根据现行国 家 标准 数字 测 绘 成 果 质量检查 与 验 收 GB/T 18316的规定 进 行。 4 . 4 . 4 事 件 数据 应 基于单元网格编号、地理编码数据 等进 行空 间 定位, 并应确 定其类 型 代码和 相 关 属 性数据。 4 . 5 地理编码数据 4. 5. 1 地理编码数据的基本要求及表 达 方式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 准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地理编
41、码 CJ/T215的规定。 4. 5 . 2 地理编码数据的密 度 宜为 每 5m10m条 记 录 ,其地 点 的空 间 位 置 精 度 宜 与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一 致 。 4. 4 部件和 事 件数 据 114. 5 . 3 地理编码数据可和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中建( 构)筑 物 数 据的门 牌 地址 信 息 及地 名 和地址数据同 时 使用。 当 地 名 、地址数 据能 满足或 部分 满足 市政 监 管工作 需 求 时 ,可 不 单 独采 集 或 少 采 集 地理编码数据。 4 . 6 元 数 据 4. 6 . 1 各 类地理空 间 数据在 采 集 、处 理和 更 新的同 时 ,宜
42、 按 数 据 集 建 立相应 的元数据。 4. 6 . 2 元数据 应 描述 地理空 间 数据的内容、质量及状 况等 信 息 , 并应 为数据的管理、维 护 、检 索 和 应 用 提 供支 持 。元数据的内容 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地理空 间 信 息 共 享 与 服 务 元数据标 准 CJJ/T 144的规定。 4. 6 . 3 元数据可 采 用 纯 文本 或 可 扩 展 标 记语 言 ( XML) 格 式 存 储 ,其文 件 名 称 宜 与 所 描述 的地理空 间 数据文 件 名 称 建 立 联 系。 4 . 7 数据建 库 4. 7 . 1 地理空 间 数据建 库 应包括 地理空 间
43、框 架数据 库 、单元网 格数据 库 、部 件 数据 库 和地理编码数据 库 的建设,宜 包括 元数据 库 的建设。 4 . 7 . 2 根据系统的建设 目 标、 任务 和所在城市的实 际 ,应按 现 行行业标准 城市基础地理 信 息 系统技术规范 CJJ 100的规 定,对 各 类数据 库 进 行 详 细 设计, 并应 建 立相应 的设计文 档 。 4. 7 . 3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库 建设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应按 行政 区 划 、道 路 、建 ( 构)筑 物 、水 体、 绿 地、地 名 和地址 等 类 型 分 别进 行数据的组织和管理。 当覆盖区 域 大 时 , 各 类数
44、据可分 区 域 管理; 2 数字正 射 影 像 数据可 采 用文 件 系统 或影 像 数据 库 等方式 进 行组织管理。 4. 7. 4 单元网格数据 库 应包括 单元网格的位 置 信 息 和 属 性 信 息 。 数据可 按区 域 范 围 进 行组织管理。 124. 7. 5 部 件 数据 库 应包括 市政 监 管所 涉 及部 件 的位 置 信 息 和 属 性 信 息 。数据可 按 部 件 类 型或区 域 范 围 进 行组织管理。 4. 7. 6 地理编码数据 库 应包括 各 类地理编码数据的位 置 信 息 和 属 性 信 息 。数据可 按覆盖 的 区 域 范 围 进 行组织管理。 4 . 7
45、 .7 元数据 库 应包括与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 库 、单元网格数据 库 、部 件 数据 库 和地理编码数据 库 对 应 的所有元数据。元数据 库 应与 其 描述 的数据 库 建 立 对 应 关系。 4 . 7 .8 数据 入 库 前 应进 行检查。检查可 采 用程 序 辅 助 批量检查 或 人 机 交 互 检查 方法进 行, 并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对 矢 量数据, 应进 行 拓扑 关系检查, 并应 检查 相 邻图 幅 之间 要 素 几 何 图 形 及 属 性的 物 理 接 边 或 逻辑 接 边 ,保 证 数据 无 缝 、要 素 关系正 确 和要 素属 性一 致 ; 2 对数字正
46、射 影 像 数据, 应 对 不 同 区 域 之间 的 影 像 进 行必 要的 色 调调 整 。 4 . 7 .9 数据 入 库 后 的检查和 测 试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检查的内容 应包括 数据表中数据的规范性、 入 库 后 数据 的 完 整 性、 拼 接 无 缝 及 逻辑 一 致 性 等 ; 2 数据 入 库 后 ,应 建 立高 效率 的数据 索 引 ; 3 应按 数据 库 设计 方 案 ,对数据 库 中 各 类数据的数量、范 围 和内容 以 及数据 之间 的 集 成关系 等进 行 测 试 ,并 建 立相应 的 测 试 文 档 。 4 . 8 数据 更 新 4. 8. 1 系统中的 各
47、 种 地理空 间 数据及其元数据 应适时进 行 更 新。 4 . 8 .2 地理空 间 数据 更 新 后 的数据质量 不应低 于 原 有数据的 质量。 4 . 8 .3 地理空 间 框 架数据的 更 新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宜 与 城市基础地理 信 息 数据的 更 新同 步 进 行, 更 新 周 期 不 宜 超过 1年; 2 对变 化 大的 区 域 ,应 及 时进 行 更 新。 134 . 8 . 4 当覆盖区 域 的单元网格发生变 动时 ,应 及 时进 行单元网 格数据的 更 新。 4. 8. 5 部 件 数据的 更 新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应 定期 进 行 更 新, 更 新
48、 周 期 不 宜 超过 6个 月; 2 当 监督 员 在日常 监 管 巡 查中发现新的部 件 、普 查中 遗 漏 的部 件以 及位 置或 属 性发生变 化 的部 件时 ,应 报 告 相 关部门。 相 关部门经 核 实 后 , 应 组织对 这些 部 件 数据及 时进 行 更 新。 4 . 8 . 6 地理编码数据的 更 新宜 与 部 件 数据 更 新同 步 进 行。 4 . 8 . 7 当 地理空 间 数据 更 新 时 ,应 同 步更 新 相应 的元数据。 4 . 8 . 8 更 新 后 的 各 类地理空 间 数据, 应进 行质量检查验 收 。 4 . 8 .9 数据 更 新 后 ,应 及 时
49、对 相应 的数据 库 进 行 更 新和维 护 。 14系统 功 能 与 性能 1 一般规定 5 . 1 .1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基本结构 框 架( 图 5. 1.1)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1 应包括 监 管数据 无 线采 集 、监督 中 心受 理、 协 同工作、 监督 指 挥 、综 合 评 价、地理编码、 应 用维 护 、基础数据 资 源 管理 等子 系统; 2 当需与包括 多 级 城市市政 综 合 监 管 信 息 系统、 各 专 业 子 系统 等 在内的 外 部 信 息 系统 进 行数据交换 时 ,应包括 数据交换 子 系统; 3 可根据用 户 需 求 扩 展 其 他子 系统。 监營数据无线采集 子系统 (服务端) 监督中心受理 子系统 协同工作 子系统 监督指挥 子系统 综合评价 子系统 地理编码子系镜 “ 数据库 地理空间数据 系统运行支撑数提 应用维护子系统 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图 5. 1 . 1 系统基本结构 框 架 系统的主要性能 应符合 下 列 规定: 市政 监 管问题空 间 位 置 查 询 和定位 时间不 宜 超过 5s; 152 监督 中 心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