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C-WGCA-1-REV.2-CHN-10062010 K1030388 100610 10 June 2010 8.45 关于侵略罪的会场文件 决议草案:侵略罪 审查会议, 忆及罗马规约第十二条第一款, 忆及罗马规约第五条第二款, 还忆及关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 通过的决议 F第 7段, 进一步忆及关于继续就侵略罪进行工作的 ICC-ASP/1/Res.1 号决议,并对侵略 罪特别工作组精心拟定了关于侵略罪条款的提案 1 表示赞赏, 注意到 ICC-ASP/8/Res.6 号决议,通过该决议,缔约国大会将关于侵略罪条款 的提案提交审查
2、会议审议, 1. 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一所载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称“规 约”)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需经批准或接受,并将根据规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 五款生效; 2. 还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二所载的犯罪要件修正案; 3. 进一步决定通过本决议附件三所载有关上述修正案的解释的理解; 4. 呼吁所有缔约国批准或接受附件一所载的修正案。 (如果需要,可进一步添加执行段落) 2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正式记录,第七届会议(第一和第二次复会),2009 年 1 月 19日至 23日和 2月 9日至 13日,纽约(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ICC-ASP/7/20/Add.1),第二 章,附件二。 2例如一个
3、可能的审查条款。这一审查条款也可以写入规约本身,例如写入第五条第二款或 第十五条之二草案。 附件一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 1. 删除规约第五条第二款。 2. 在规约第八条后增加以下条文: 第八条之二 侵略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 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 其特征、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侵略行为”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 使用武力。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经过宣战,根据
4、 1974年 12月 14日联合国 大会第 3314 (XXIX) 号决议,均构成侵略行为: a)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 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无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 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 土使用任何武器; c)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 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 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 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 该国领土内
5、的驻扎期间; f) 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 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 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 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3 3. 在规约第十五条后增加以下条文: 第十五条之二 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缔约国提交,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 1 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第十三条第 1 项和第 3 项对侵 略罪行使管辖权。 31 之二 法院可根据第十二条对缔约国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该缔 约国已向书记官处递交了不接受声明。 41 之三 法院不得对非缔约国实施的侵略行为行
6、使管辖权 2 如果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对侵略罪进行调查,他(她)应首先确定安 全理事会是否已认定有关国家实施了侵略行为。检察官应将法院处理的情势, 包括任何有关的资料和文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3 如果安全理事会已做出此项认定,检察官可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4 (措词 1)如果没有做出此项认定,检察官不得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54 (措词 2)如果在通知日后6 个月内没有做出此项认定,检察官可对侵 略罪进行调查,前提是预审分庭 6 已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授权开始对侵略 罪开展调查; 5 法院以外的机构认定侵略行为不妨碍法院根据本规约自行得出的结论。 6 本条不妨碍关于对第五条所指其他犯罪行使管辖
7、权的规定。 3有人建议增加一款,推迟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例如:“法院只能对侵略罪修正案生效x年后发 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样的条款只有在适用规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况下才 有意义。 4有人建议增加递交声明的方式,并增加一个推迟行使管辖权的条款,列明年份数量和批准书数 量。 5有人建议,如果安全理事会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中提出要求,则检察官可 以着手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6有人建议强化内部过滤机制,例如请预审庭的所有法官介入或者对预审分庭的裁决自动启动上 诉程序。 4 3.之二 在规约第十五条之二后增加以下条文: 第十五条之三 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 1 法院
8、可根据第十三条第 2 项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72 . 如果检察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对侵略罪进行调查,他(她)应首先确定安 全理事会是否已认定有关国家实施了侵略行为。检察官应将法院处理的情势, 包括任何有关的资料和文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3. 如果安全理事会已做出此项认定,检察官可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4. 如果没有做出此项认定,检察官不得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8 95. 法院以外的机构认定侵略行为不妨碍法院根据本规约自行得出的结论。 6. 本条不妨碍关于对第五条所指其他犯罪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4. 在规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以下条文: (三)之二 对于侵略罪而言,本条的规定仅适用于能够有效控制或
9、指挥一个 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 5. 将规约第九条第一款的第一句替换成以下文字: (一)本法院在解释和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八条之二时,应由 犯罪要件辅助。 6. 将规约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帽子段落替换成以下段落;该款的其余部分不 变: (三) 对于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或第八条之二所列的行为,已经由另一法 院审判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本法院审判,除非该另一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下 列情形之一: 7有人建议增加一款,推迟行使管辖权的时间,例如:“法院只能对侵略罪修正案生效x年后发 生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这样的条款只有在适用规约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款的情况下才 有意义。 8有人建议,如果安全
10、理事会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决议中提出要求,则检察官可 以着手对侵略罪进行调查。 9有人建议删去第2、3和4段。这样就无需安全理事会确定侵略行为以后才能着手调查,同时 考虑到这一条款不应对安全理事会行使第十三条第2项规定之权限产生不利影响。 5 附件二 犯罪要件修正案 第八条之二 侵略罪 导言 1. 达成的理解是,第八条之二第二款中提及的任何行为均属于侵略行为。 2. 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曾对使用武力是否不符合联合国宪章进行过法律评估。 3. “明显”一词是一项客观限定条件。 4. 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曾对违反联合国宪章行为的“明显”性质进行过法律评 估。 要件 1. 行为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
11、施了侵略行为。 2. 行为人是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实施该侵略行为的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 1。 3. 侵略行为被实施,即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 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4.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此种使用武力的行为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事实情况。 5. 侵略行为依其特征、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了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6. 行为人知道据以确定此种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的事实情况。 1就侵略行为而言,可能有不止一个人能够满足这些标准。 6 附件三 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的理解 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 1. 达成的理解是:侵略罪修正案生效
12、后,法院可以在安全理事会根据规约第 十三条第 2项提交情势的基础上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2. 达成的理解是:无论有关国家是否接受了法院在此方面的管辖权,法院都将在 安全理事会根据规约第十三条第 2项提交情势的基础上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 3. 达成的理解是:根据规约第十一条第一款,法院只对修正案生效后实施的 侵略罪拥有管辖权。 4. 达成的理解是:根据规约第十一条第二款,在第十三条第 1 或第 3 项所指 的情况下,法院只有在修正案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才能行使其管辖权,除非该国已根据 第十二条第三款做出了声明。 对侵略罪的国内管辖权 5 达成的理解是:修正案只为本规约的目的规定了侵略行为和侵略罪的定 义。根据罗马规约第十条,除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以外,修正案不得解释为限制或 损害现有或发展中的国际法规则。 6 达成的理解是:修正案不得解释为创立了对另一个国家实施的侵略行为行使国 内管辖权的权利或义务。 其他理解 7 达成的理解是: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要确定是否实施 了侵略行为,需要按照联合国宪章考虑每一特定案件中的所有情况,例如所涉行 为的严重性及其后果。 8 达成的理解是:在确定某侵略行为是否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时,特征、严重程度和规模这三大要素必须足以证明“明显”之定性。任何一个要素 都不足以单独证明明显这一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