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码: 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 2013-091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富股份 ”、 “公司 ”)于 2013年 12 月 1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 变更 实施主体 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
2、股票 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21533 号 文)核准, 2013 年 4 月公司向 7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A 股 117,880,794 股 ,募集资金总额 889,999,994.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570,710.98 元, 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 859,429,283.72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非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
3、下: 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58 亿元 2.58 亿元 增资临海电机实施中小型水轮发电机组及特种发电机建设项目 3.17 亿元 2.50 亿元 增资华都公司实施百万千瓦级核电控制棒驱动机构等核电设备建设项目 2.60 亿元 1.686 亿元 补充流动资金 - 1.828 亿元 合计 - 8.594 亿元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计划和影响 经过审慎考虑,公司拟将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由公司独立实施变更 为全资子公司桐庐富春江水
4、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桐庐水 电 ”) 实施。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经成长为兼具水电、核电和电机业务的综合性能源装备制造商。为了整合各业务板块资源,提升管理效率,深化集团化经营战略 ,鉴于桐庐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将作为公司水电设备制造业务主要生 产经营主体,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的实施主体调整为 桐庐水电。 ( 二 )本次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计划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的募集资金为 2.58 亿元。公司将采用对 桐
5、庐 水电增资的方式,由 桐庐 水电实施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公司在完成上述增资后,将在桐庐 水电开立新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银行、公司、桐庐水电、保荐机构)监管协议对建设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的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 三 )本次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募 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桐庐水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内容仍为原“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故此变更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6、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 决策程序、独立意见和专项 核查 意见 (一)决策程序 201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 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全体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 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全体监 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次变更尚需公司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
7、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二) 独立意见和 专项 核查 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由公司全资子公司 桐庐水电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 采用对 桐庐 水电增资的方式,由 桐庐 水电实施 “大型灯泡贯流式和轴流转桨式水轮发电机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公司 在完成上述增资后在桐庐 水电开 立新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银行、公司、桐庐水电 、保荐机构)监管协议。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核查 意见为 : 浙富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已经其第 三 届董事会
8、第 二 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 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 出于公司发展战略的考虑, 浙富股份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 的变更 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富股份 变更 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后,公司应将 相应 募集 资金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确
9、认的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同意浙富股份 本次 变更 部分 募 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的事项 。 五 、 备查文件 1、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 二 次 会议决议; 2、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第 二 次 会议决议 ; 3、 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的 专项 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