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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14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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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审原告):汪强华,事故车辆鄂 A.37530 旅游客车出资人、管理人,男,52 岁,身份证证号:420103195904150817,住汉口航侧小居 C 栋 1 单元 204 室,邮编 430015 电话:62883208。被申请人:武汉富华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事故车辆鄂 A37530 旅游客车的挂靠公司,简称挂靠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正旺,住江岸区沿河大道 147 号,邮编:430011。电话:027-82766195。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事故车辆鄂 A37530 的投保公司,简称保险公司) ,经办人孙杰,电话:13971533

2、609。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 136 号,邮编:430014。事由:民事判决书 (【2011】岸民初字第 429 号) 、 民事裁定书 (【2012】鄂武汉中民申字第 00050 号)故意违反法发200811 号第四节第 3 点,篡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狸猫换太子” ,搅混侵权与合同纠纷案由,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 (二) 、(四) 、 (五) 、 (六) 、 (十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再审改判不足以彰显法定义务的权威。请求:一、被动、中立地依照简易程序中原告选定且法庭确认的“侵权纠纷”案由开庭审理,补审因情绪等案外因素干挠而遗漏的“确认侵权”的请求“一、

3、确认被申请人暗中磋商拒不按交警交通事故抢救费支(垫)付通知书 (详见原审主要证据 11,简称通知书 )垫付伤者抢救款属违法导致申请人连锁损失即侵权损失” ;二、纠正原审超出诉请裁判“合同违约责任” ,依据法释(2008)14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追加原审遗漏的事故责任人熊俊参加再审,以查清事实,改判被申请人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共 50100元。事实、理由、依据:因案件性质、主体资格、侵权事实、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原审法院带有情绪等案外因素干挠,本案明确的“侵权纠纷”案由历经两级法院均未得到审判,却不着边际地判决“合同纠纷” ,申请人不服,现简明扼要指出原审搅混案由、违法认定事实及证据、故意杜撰事实

4、制造司法纠纷之处,以资贵机关厘清“申请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 。一、原裁定书、判决书故意篡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导致遗漏并超出诉讼请求。案卷内存“开庭传票 、 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 通知书 (【2011】岸民初字第 429 号) ”等,故免予举证即表明本案几经周折确定下来的案由就是“侵权纠纷” ,原审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法发200811 号第四节第 3 点的规定。事故赔款纠纷中主体众多,有伤者和家属、驾驶员和车主、有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有交警和政府运管部门、有市区多家法院,案件性质稍显复杂、请求权竞合,专业法院就出现“三个案由”!其一、从 2010 年 5 月起,江岸区法院、

5、汉阳区法院、桥口区法院立案又撤诉又立案又移送管辖,送达开庭传票于 2011 年 1 月 13 日以简易程序开庭,均误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其二、原告确有“违法违约之诉”诉请(详见桥口法院立案诉状之头尾字段) ,移送管辖后,简易程序首次开庭中,确实以“赔款纠纷”为由反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及简易程序并阐明诉讼请求和理由,要求改正案由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员不支持“派生合同”主张,指出原告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被告主体有瑕疵,面临起诉被驳回之后果。原告明知违法违约责任发生竞合,只能权衡主体性质和主体间法律关系与诉请证据依据,最后,当庭选定“请求侵权责任赔偿”并申请调取“保险公司、

6、挂靠公司收到的交警制发的通知书传真”法定义务证据。独任审判员遂当庭认可保险公司被告主体、亲赴江西、确认本诉案由为“侵权纠纷” ,于同年 2 月28 日送达三项文书、 传票定于同年 4 月 6 日开庭审理“侵权纠纷”一案;其三、原告明确地围绕“侵权纠纷”案由主张程序权利,前后二次开庭举证、陈述、诉请确认违反法定义务,一以贯之、心无旁鹜。令人意外的是因审判员的“案由和程序均被校正”难免产生不良情绪及不当律师关系,形成案外干挠因素,遂故意“私吞”证据交换程序、故意违反证据调取规则、故意违背逻辑良知论述证据、故意篡改笔录、故意错判案由“五故意” ,2011 年 6 月 15 日送达第三案由“合2同纠纷

7、”判决书!可见本案出现“三个案由” ,如有需要,原审可杜撰其他案由!原审少有被告“是否负有法定义务、是否违反”的应诉观点及证据,通篇是审判员代为一方论证(详见判决书第 9、10、11 页)代为被申请人论证“经法官阐释,确定主诉合同纠纷,此后未变更” (详见裁定书第 5、6 页) 。事实上,独任审判员与原告确有博弈:举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二者任选且一以贯之,并无主诉。原告当场选定侵权责任索赔扩大损失(与违约责任限于直接损失不同,以示区别) ,该审判员记录在案且制作了、送达了“侵权纠纷”案由的举证通知书 、 传票 、变更合议庭普通程序等三文书。庭审中偶有涉及违约主张时,该审判员要求原告另案起诉,本

8、庭不审,予以严格拒绝。可见,对确定的案由原告一以贯之。然而,申请人有可能胜诉的案由被蹊跷地篡改、搅混成“一滩烂泥”而发生争议时,审判长张伟全然不顾申请人签收的、法官制作的、当场提交的侵权案由通知书,瞒天过海,擅自篡改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擅自解释法定义务,拒不查清法定义务作出判决而误用裁定书结案,违反以上司法解释。申请人死也不服没有任何凭据变更既定案由,打到天宫也得澄清“一经选定的侵权责任”何时何地有了变更?为何篡改为“合同纠纷”?“法官制作的侵权案由通知书”为何没有判决?这是不是超出诉请?是不是遗漏诉请?是不是法官律师关系不清?二、原审程序违法、程序混乱足以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和证据。如上

9、述及案卷可见原审超审限、转换普通程序拒不适用证据交换、拒不依申请调查收集商业机密证据、不依照申请的“电传传真方式”调取交警制作的通知书而采取“亲赴”和“电话补充询问” 、拒不当庭质证调查取证内容、拒不传唤事故责任人和刘小平二证人到庭作证、拒不依申请追加责任人参加诉讼、故意加重原告方举证负担刁难一方诉讼等,足以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其实,原告举证有“证据链” (详见交通事故扩大损失索赔案再审申请书第 2 页,以下简称申请书 ) ,摘要说:原告举债出资挂靠经营和购买保险都是分解风险,出险后必然首先寻求法定救济向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请求垫付;为筹款有据,要求事故管辖机关交警出具通知书 ,在

10、接收传真时确有误操作,所以留下广告纸上的不清楚的电文,但足以见到通知书接收人及主要事项;事关重大,原告立马要求江西方重新发送一遍,接收成功后立马转发到富华公司和保险公司,所以留下转发传真回单;以上“不清楚的传真稿”证实通知书通过传真送到武汉车方、 “转发传真回单”举证足以完成侵权事实举证。为了证据相互映证,原告申请法院调取涉及保险公司和富华公司商业秘密的、接到的通知书证据和交警的事故档案证据。独任审判员“亲赴”江西警方调查取证后对原告说“确有交警向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发出的通知书 ,但是交警交给事故车驾驶员熊俊传送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是否传送到达,由你们举证,是否起诉侵权”?答“坚持起诉侵权、坚

11、持追加案外人、坚持调查被申请人收到通知书证据” 。此时,距事故之日整整一年有余三日,常识知:超过半年后收集传真转发的电信记录已无可能,遂原告口头申请审判员调取电信传真详单记录,审判员探知电信证据过期。此后 4 月 6 日普通程序开庭中,被告由前次简易程序开庭承认“收到传真件”转而矢口否认,而且该审判员代为被告“追查证据或证据反驳”没有接收传真的回单,所以转发传真回单无证明力让人有理由怀疑审判员暗中向被告律师透露此取证调查情节!最后,看到判决书大量“审判员代理被告应诉”的内容,加上该律师在听证时狂加褒奖溢于言表地对张伟审判长称“该审判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从未见这么细致的法官”等,不禁令人推断法

12、官/律师关系不清、涉嫌串通!申请人不客气地说:该审判员她根本上缺乏办公机械常识及为人良知职业道德!殊不知接收传真没有回单、发送传真有回单算证据、证据完美的少挂一漏万的多!即使证据不足,驳回侵权确认请求也比遗漏强呀!违规变更当事人选定的案由是“冒天下审判之大不韪”呀!退一万步,依判决书所说“交警将通知书交给驾驶员熊俊” 、 “让驾驶员传送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 ,就等于交警指令事故责任人传送,其法定义务仍由交警设定并承担责任,具有“对世3效力” ,即使设定的义务有失偏颇但未经法定程序推翻,审判机关理应尊重吧!“交给熊俊”岂能否定通知书的接收人为保险公司和富华公司?难道熊俊是交警确定的垫付主体?任何

13、一个员工包括熊俊接到一个事关重大的文件,不交给老板,敢“私吞”吗?对毋庸置疑的事情,原审居然“睁着眼睛说瞎话”熊俊没有按交警指令传真送到两家被告除非熊俊作为证人他亲口陈述不怕被“扇嘴巴”!不要忘记:交警确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垫付抢救费”并通过强制扣押其无辜客车得以实现垫付!交警作为国家赋权机关管辖事故,指令传真、所确定的义务赋有强制力!能违反吗?但是,原审故意拒绝追加熊俊参加诉讼,便于“躲猫猫” ,确属程序违法。三、原审“私吞”证据交换程序,故意“躲猫猫”歪曲事实。判决书、裁定书公然出现“汪国强自述其正在江西武宁县处理事故,一个人不可能同时身处二地不能证明汪国强在 2 月 26日接收到柯垅中

14、队发送的传真后向富华公司、人保营销部转发传真的事实” (见民事判决书910 页) ;“汪国强 26 日到江西处理事故” (见民事裁定书第 3 页) 。请贵机关核对:从诉状到陈述、从警方事故档案材料赔偿协议书到欠条 、从原告举证“接收传真操作误印在广告纸上的通知书 ”和转发传真回单到被告的陈述或举证均明确无误表明汪国强是 26 日 18 时前收到交警通知书并当场成功转发富华公司和保险公司、27 日持该通知书筹款无果 13 时乘车(车票为证)赴江西递交警方充作车方委托手续(除此警方并无车主代理人的委托书,警方凭什么垫付 1.6 万元抢救费?) 、原告手头仅留存“接收传真误操作印在广告纸上的通知书

15、”作为线索申请法院调取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及国家机关保存的证据富华公司和保险公司收到的交警通知书传真件, “四方内容相映证”确保“板上钉钉”有法定义务。车主发生翻车事故是破产了,是裁判文书载明的“没有支付赔款” ,如不筹款用于赔偿,到江西“何贵干”?代理人垫付 700 元能打发 30 名伤者?“垫付 700 元” 今收到传来证据在被告手头,怎么到的?是伪造的吧?谁都承认 27 日原告到达现场、被告未到,没有审判员在场举行“证据交换”或质证,由谁来确认?为什么“私吞”证据交换程序?该证据表面有“属实 20102.27”笔迹就是交警刘小平当面书写的,与其他所有欠条、协议书证据映证日期,才能认定事实2

16、7 日处理事故,钱/条当面交讫!难道突发事故伤者不立马逼使责任方垫付?容留隔日?难道老百姓伤者误记“26 日”的效力优于交警?除了熊俊和汪国强在场,谁都没有亲历亲为当时逼迫车方垫付赔款的场面!伤者及家属对代理人都动了拳脚、扣押代理人,不是被殴打受伤让人出了气汪国强休想脱身(详见 3 月 1 日第六医院病历)!原审“26 日到江西处理事故”不知从而来?不是故意歪曲事实吗?原审“私吞”证据交换程序确实为歪曲事实留下空间,歪曲事实的用途是“判决汪国强没有收到通知书传真件,没有传送到富华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就不存在法定义务” ,目的是包庇被告侵权! 四、原审裁判侵权案件底气不足、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原判决

17、书擅自缩小解释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垫付义务” (详见判决书第 14 页) ,因底气不足,实在判不了,只得虚幌而过。殊不知原告就是请求确认“有无垫付法定义务?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才诉至法院(详见桥口法院立案诉状之确认请求,移送管辖不赘述)!你“绕一大圈” ,判“一个合同纠纷”又有何用?五、原被告主体间并无合同,裁定书、判决书相矛盾。审判长以“合同纠纷”组织了庭审,姑且依从该案由,但是被告主体立马被驳回:第一、保险公司在简易程序开庭中当庭否认与原告存在保险合同,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第二、富华公司至死不肯当被告,因为与原告之间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出让营运证、挂靠经营”

18、 ,运管部门当时正在清查挂靠经营予以处罚(详见陆续产生的新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决定书 ) ;第三、原告也没有傻到自找苦头“从一个违禁的合同中寻找“对自己公平”的约定权利”!如此主张合同法律关系的,将导致二个被告均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原审并未适用裁定书而适用民事判决书 ,等于认定被告主体适格即认定了“原、被告主体间具有合同关系”事实!显然是矛盾的,其内容不能成立。从矛盾的“判决驳回”可以间接得到原告的主张即“无需合同的被告适格、侵权关系成立” 。4请注意,富华公司与汪强华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任何形式的出让客运许可证或挂靠经营”禁止性规定,省政府专

19、门下文(鄂政办发2011117 号)整顿违规挂靠经营。因该合同违禁,很难保证公平合理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无法保证车主的正常利益,所以,原告自主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 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无效,不免除侵权责任,正是因为如此,故仅作为原告出资人、被侵权的证据。我们认为:运管法规、运管部门禁止“任何形式的出让客运经营许可证、挂靠经营” ,富华公司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是否属挂靠行为?是否违规?是否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当依法一并确认无效(自始不成立) 。六、原审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 (二) 、 (四) 、 (五) 、 (六) 、(十二)项、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其理由不赘述详见申请书 。总之,原审遗漏侵权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调取证据及质证、认证、缺漏责任人、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等程序违法,应当撤销。此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汪强华 2012 年 8 月 12 日567附:法院两份传票:变更案由为侵权纠纷原审“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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