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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756086 上传时间:2018-08-22 格式:PDF 页数:35 大小:3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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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III 目 录 引 言 1 第 1 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2 1.1 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模式 2 1.1.1 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 2 1.1.2 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模式及特点 2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性质 5 1.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5 1.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6 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7 第 2 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问题 9 2.1 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9 2.2 立法内容中的问题 10 2.2.1 受案范围不够清晰 10 2.2.2 赔偿范围仅局限于直接物质损失 11 2.2.3 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11 2.2.

2、4 诉讼当事人范围模糊 12 2.3 实践运行中的问题 15 2.3.1 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 15 2.3.2 刑罚与赔偿之间的关系混乱 16 2.3.3 被害人滥用诉权 18 2.3.4 证据规则不明确 18 2.3.5 诉讼时效不明确 19 第 3 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进及完善 20 3.1 准确定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理念 20 3.2 完善相关立法,实现立法体系的协调和统一 21 3.2.1 适当限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21 目 录 IV 3.2.2 合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2 3.2.3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范围 23 3.2.4 依民

3、事诉讼确定证据规则 25 3.2.5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25 3.2.6 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缴纳诉讼费用 26 3.3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26 3.4 正确处理刑罚和赔偿的关系 27 3.5 建立国家特殊补偿制度 28 结 语 30 参考文献 31 致 谢 33 引 言 1 引 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单纯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呈较快上升趋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同时, 我国的相

4、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和简单,应对当前复杂的诉讼局面显得越来越乏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具体的程序设置而言,涉及到法治理念、立法完善、制度改进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从更深层的意义上来说,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还关乎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公正、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追求与平衡。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进行了相关修订, 对于刑事诉讼问题的研究则具有了与时俱进的意义。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 贯彻了宪法的规定, 顺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 不仅在立法的宗旨上强调程序价值, 而且在具体制度上注意了条文间的衔接,可以说与

5、之前的法条相较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这次修订过程中仍旧有些问题被忽略,没有做出相应的改进,具体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问题颇多。 本文试图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含义以及我国现行制度和实践状况出发,对于这一制度本身的价值,以及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以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有所助益。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2 第 1 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1.1 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模式 1.1.1 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 刑事损害赔偿是指被害人对于因犯罪造成的损失所得到弥补方式的总称。犯罪的发生, 会给社会和被害人都带来巨大的损害,引

6、发两方面的社会成本:一方面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另一方面是给被害人带来的,其中前者是指国家为了侦查、起诉和惩治犯罪以及为被害人提供服务所带来的支出,还有私人组织或政府主持的保险赔偿费用;后者是指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或身体损害,对工作、学习、家务等劳动的耽误,以及由此产生的巨大精神痛苦和生活质量的下降。从被害人遭受损害的种类来看,可以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所谓有形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治疗身体或精神伤害的费用、丢失或者被毁损的财产、失去的劳动力,以及为恢复被害前状态所花的费用;而无形的损害是指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忧伤和痛苦,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的降低。 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犯罪造成的大部分恶果都是由

7、被害人来承担的,被害人既要承担经济损失,又要承受精神痛苦,所以,获得损害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最重要的心理需要之一。 刑事损害赔偿之于被害人具有特殊意义,刑事损害赔偿除了能对被害人提供经济救济和心理抚慰之外,还有助于犯罪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通过实施经济制裁而对其发挥阻吓的效果;被害人和犯罪人通过损害赔偿达到一定程度的归复,从而也为社会节约了成本。可见,刑事损害赔偿的实现对于被害人、犯罪人、国家和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 1.1.2 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模式及特点 被害人获得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诉讼模式,犯罪人偿还模式,保险赔偿模式等。无论哪种赔偿

8、模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不同国家在利弊权衡之下所作的选择亦是不同,同时也在某些方面达成了共识。 当一项犯罪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而又具有民事侵权性质时,便产生了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责任。而由被告人对同一行为分别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己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但在以公诉救济为主第 1 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3 的刑事诉讼与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的协调上,各国的处理方式并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 1)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粹的平行关系。 这一模

9、式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美国刑事诉讼制度规定,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必须在刑事诉讼终结后进行,完全尊重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私人保险、公共资助、国家补偿等形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赔偿。这种绝对地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的做法,无疑是以强调两者各自的特殊性为出发点的。如美国证据法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就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者仅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1著名的辛普森案中,刑事陪审团判决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却一致认定辛普森对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裁决森普森对原告进行赔偿。 ( 2

10、)附带式。这类模式又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之分。法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重视,源于对私权保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法典至高无上地位的极力推崇。从而法国式立法在鼓励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救济的同时,兼顾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其主要特点有:其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主体范围与客体范围十分广泛。“ 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 公诉管辖法院对)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均应受理。”2其二,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程序,受害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其三, 根据刑事案件犯罪的不同程度适用不

11、同的审判程序。 其四,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其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相互补充。其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需预先缴纳诉讼费用。 与法国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比,德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法国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被害人或他的继承人只能通过对犯罪行为产生的财产权方面的损失享有请求权;其二,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不适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也可以对申请不作裁判。由于法律规定法官享有对民事部分裁判与否的酌定权等,从而使这一程序实际上被虚置,被害人几乎很少在刑事诉讼中提起请求赔偿之诉,而是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河北大学法

12、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4 ( 3)混合式。英国对被害人损害赔偿的请求,允许在一定情形下,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附带予以解决而在其余情况下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或其它单 独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英国的“混合式”解决方式。3在解决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这种“混合式”的模式在理念上和追求上体现了对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护,从保障刑事被害人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安排对其他国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意义。 以上几种诉讼模式虽然在程序设计上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强调和突出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只不过平行式的诉讼模式更为突出

13、和绝对化。 我国在解决刑事犯罪给被害人带来损害赔偿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附带诉讼的模式,但与法德等国家的附带诉讼不同, 主要表现在:其一,被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包含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要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受其限制;其二,被害人请求刑事赔偿的范围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不统一,如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其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不被尊重,被害人不具有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其四,缺乏类似“国家补偿”制度等补充措施。总之,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选择,是有着极为复杂的历史、文化原因的,主要是基于本国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权利救济观念等对这一制度进行剪

14、裁后的艰难抉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一些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原有制度的弊端和不足开始显现,与现实的矛盾越发尖锐,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正是在这一潮流的推动下应运而生,虽然此次修改并未涵盖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所有不足,但是相较以往的制度无论在立法理念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法律条文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改进,不可谓进步不大。 综上可以看出, 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权,保障当事人通过两种不同的程序获得同样的救济和利益,并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适用,逐渐由附带式向平行式诉讼模式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基本趋势。但是,目前在我国,实行

15、完全的刑民平行诉讼模式的条件还不成熟,我们应致力于设计一种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尽量协调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内在冲突的新制度,以求更好的实现司法保护功能。可见, 是否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虽然取决于不同的立法选择, 如何找寻最佳的解决途径才是这一问题的根本。 第 1 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5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性质 1.2.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从法理学上讲,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只有借助法律概念,司法者才能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做出司法判断,也只有借助法律概念,民众才能

16、认识法律,法律研究者才能研究、改进法律。研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应当首先从概念的研究入手。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它下一个定义,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看法。这里我们选择几种表达来对比一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4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5 第三种观点认

17、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 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6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7第五种观点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8 第六种观点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

18、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等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9上述概念所界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内涵,给相关的理论探讨树立了起点,对于我们探求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运行状况,规范其适用,并探讨对其具体程序和操作予以完善是有重要作用的。然而,上述概念的视角也受到了我国立法现状的限制,如果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6 在更宽泛的范围内探讨,则需要我们在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做出新的界定,将更多的问题纳入探讨的范围。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可以从两个层面予以界定:首先,以我国现行制度为标准,力求准确反映其现状,则可以定义为:法院在刑事诉

19、讼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纠纷,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行为导致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赔偿请求纠纷一并予以解决的诉讼程序。其次,以我国现行的制度为基础,在较为宽泛的范围内探讨如何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时,对其进行更加理论化的界定,可以表述为: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诉讼程序。在对于我国的现行制度的运行进行考察时,适用前者更为准确,而在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理论探讨中,适用后者更为恰当。 1.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同法律形式的刑事之诉与民事之诉因具有内在联系而形成的

20、基本不可分与相对可分的合并之诉。不能简单地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就其本身的性质,可以从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两个角度来考察。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法属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所以具有公法属性,主要是因为从其发生的原因来看,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民事性质的损害,而是由刑事犯罪与刑事罪过所引起的损害。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有着精辟的论述,“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民事诉讼,无论是涉及它的诉讼与审判,都将受到特别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与纯民事性质的侵权责任诉讼所适用的规则是完全不同的。”10“民事诉讼,虽然也如同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之诉一样,是一种请求赔偿之诉,但却不是对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请求

21、赔偿,而是对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这种民事诉讼所要求赔偿的损害,其根源具有违反刑法的性质。这就赋予它以特别的面貌,因此,它在许多方面与民事侵权责任之诉有明显的差别。”11这种明显的差别,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法性质的表现,具体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行为并不会影响法院对刑事犯罪性质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公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而非单一的私人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便说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法属性。第二,从程序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第 1 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7 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于国家追诉犯罪的刑事诉讼。第三,从

22、实体法上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实体法也都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直接规定,这些规定也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私法属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纠纷是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问题,从实体上来说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从而在实体法律的适用上要适用民事实体法。同时,由于所解决的纠纷及所适用的法律是属于民事范畴,所以在程序的进行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具有民事诉讼的某些属性。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明显的私法属性,其主要表现有:第一,从实体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民法领域的损害赔偿之诉,具有明显的私法属性。第二,从责任的实现上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

23、确定的法律责任均通过民事责任予以落实。第三,从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外,还适用一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法属性根源于它所解决的损害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而其私法属性则根源于它所要解决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私法责任问题。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私法与公法的交汇与融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相互结合,才能实现良性互动,较好的保护刑事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 1.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就世界范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广泛地认同和普遍地适用,很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都

24、很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中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法学家普遍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仅在诉讼法上有经济、便利的价值,而且从诉讼法到保障实现实体法的意义上来说,它还能及时满足被害人的诉讼请求。”12具体来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至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犯罪行为往往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犯罪当中,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国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并不关注对于被害人经济损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

25、文 8 失的弥补,这是由刑事诉讼本身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因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直接在刑事诉讼中得到维护,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赋予被害人及时地追究被告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以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样一方面使得这一请求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及时得到确认, 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功能也使得被害人通过这一程序寻求救济更加有效。 (2)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成本 效率价值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程序法对于这一价值的重视不言而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方面有着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可直接用于民事责任的认定,避免了将被告人同一危

26、害行为的事实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重复行为,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在不同的时空下参与诉讼程序的讼累,并使被害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自己的利益,因而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3)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个程序中解决两方面的实体问题,而且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这有助于全面查明本案事实,特别是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了民事损失和损失的具体程度等问题,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和民事诉讼的结果同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同一程序中统一认定,可以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一致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也有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3第 2

27、 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问题 9 第 2 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问题 就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影响其制度本身功能充分发挥的因素不仅限于实践中对于法律制度执行的不力或走形,而且也存在着我国现行制度本身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更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优越性的发挥。同时,有些实践中对于法律制度执行的不力或走形,也与制度本身的设置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此对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简要的分析。 2.1 立法理念存在的问题 一项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从其内在理论上说服他人,就会影响该制度的理论生长和实践操作。离开一项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而谈对这一制

28、度的严格把握,无疑是徒劳的。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及把握亦是如此。从宏观上看,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理念主要基于两点:公权与私权并存时,公权优先,漠视对私权的保护;公平与效率权衡中,注重追求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公平这一法律价值有所淡化。 公权优于私权,刑事优于民事,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国家本位主义的体现。然而,公权所保护的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并非总是与被害人的利益相一致,对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的过分关注,完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利益的淡漠。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公权无法行使,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时,给被害人带来的是双重损失。该理念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也多有体现。法官注重

29、对刑事部分的审理,而忽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正处理,如在开庭程序上,法官往往重视刑事部分证据的质证、认证,而忽视民事部分证据的审查。在判决上,法官对刑事部分的证据分析得比较透彻、把握得比较准确,而对民事部分往往是一笔带过,只下结论,不说理由。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源就是根深蒂固的公权优先理念,进而影响了诉讼法维护法律正义的基本要义。 过分追求诉讼效率,导致诉讼中对公平这一法律价值的淡漠,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多有体现。如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在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情况下,被害人无法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提起也会因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而中止诉讼,这就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等问题,从

30、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无法真正实现。 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10 由于立法理念的这种错位,导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官不是以裁判的视角去审视利益的冲突,在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作出理性的判断,在效率与公平发生抵触时作出适当的选择,而是根据既定的标准去僵化的裁量利益关系,从而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脱离了司法应有的价值追求,变成了刑事诉讼的附庸。其实这种做法不仅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地位、价值无从彰显,而且从本质上说也是与司法活动的职能相背离的。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如果继续固守传统的立法理念,则必然偏离该制度的设计初衷,失去该制度固有的优越性。如何正确的把握国家与个人利益定位,如何对待公

31、权与私权,如何摆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当是事关促进司法和谐、推动司法民主的根本性问题,也无疑是司法公正面临的巨大挑战。142.2 立法内容中的问题 我国现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大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其中,刑事诉讼法虽用专章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存在立法思想模糊、立法内容笼统,法律条文较粗糙,失之简单和不统一,内涵外延不清等问题,且与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以及司法解释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完整性与可操作性。立法内容上的这种冲突和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受案范围不够清晰 此处所称受

32、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2012 年修改后的新 刑事诉讼法 99 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范围的规定)却将范围缩小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对于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人民法院只作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处理;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再由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三种: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

33、讼;二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三是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5但 由 于 关于范围的规定对受案范围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只有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第 2 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存在的问题 11 质损失,才可以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人认为,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说明该物已脱离了自己的控制,也属于物质损失,应该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而不仅仅限于财物被毁坏。由于一些传统的认识和操作上难易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比较狭窄,一般多见于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

34、、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几类案件,因其他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比较少见。从关于范围的规定可以看出,将大部分财产型犯罪排斥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因为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的只能通过“追缴”、“责令退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得到救济。然而,究竟由谁来执行、按何程序“追缴”、“责令退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追缴”、“责令退赔”往往是不了了之,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由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执行继续追缴判决,执行主体的缺位导致没有谁来关注这些后续工作。而且,追缴过程中人员力量、手段、时间都非常有限,追缴、责令退赔的方法并不能代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追缴”、“责令退赔”不足以弥补全部损

35、失时,仍然还要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最终的落脚点还是要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2.2 赔偿范围仅局限于直接物质损失 在我国,无论是刑事实体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仅限于物质损失,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予以赔偿的仅仅是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所谓间接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生产的物质条件被破坏而带来的财产损失; 其二,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由此导致被害人的扶养人所减少的经济收入; 其三, 被害人人格受到犯罪侵害后因受到他人刺激而引起的自杀,由此带来的损失; 其四, 单位被害

36、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导致其因此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事实上,这些损失虽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没有犯罪行为这些损失完全可以避免,对于这类损失,目前在我国赔偿权利人并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追偿。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局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人为的排除了刑事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一些现实损害,不同程度的造成刑事案件中些许被害人救济无门,影响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162.2.3 排斥精神损害赔偿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犯后,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害,而且还会带来精神上的痛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 12 苦,特别是在人身权利遭

37、受严重侵害的情况下,精神上的损害可能远远超过物质上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扩大了民事诉讼的精神赔偿范围。然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年的相关批复中更是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17这一批复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审理依据,使实践中对一些案件的处理陷入了困境,也暴露出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对同样性质的损害,运用民事程序与刑

38、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得到的结果却不相同。一般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人都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比一般侵权行为更重的构成犯罪的人身侵权行为者却不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不仅不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也有违法律的公平性。现代刑法理论认为,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个人正当权益免遭犯罪行为侵害的作用,而不应忽视对作为被害人的公民个人正当权益的充分救济。现行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程序以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优先于被害人正当权益的行使为由,否定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此种立法权限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不适当扩张,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18实践中,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

39、神损害比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甚至更深。如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大于对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不但不具有合理性,同时也违背了法律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人文关怀在法治社会中的实现和营造。 2.2.4 诉讼当事人范围模糊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但有学者从完善相关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还应当包括第三人。19在此,主要从原告人范围、被告人范围以及诉讼第三人的缺失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我国 2012 年修改后的新 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刑事诉讼法解释对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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