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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8沧州明珠:沧州明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6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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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沧州明 珠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 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沧州 明珠塑料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 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 沧州 明珠塑料 股份有 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

2、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第 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及各 部门、各分、子公 司的 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 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第 二章 重大 信息的 内容 和适 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 门、各分、子公司 发生 或即

3、将发 生以下情 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通过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2(三)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四)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五)独立董事声明、意见书及报告;(六)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七)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中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的 应披露 的关联 交易;重大投 资与经 营决策管 理制度 中应 由董事会决策的交易事项;(八)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十)订立与日常经

4、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包括: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2、接受劳务;3、出售产品、商品;4、提供劳务;5、工程承包;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第 1、2 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第 3、4、5 项,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三)公司或者深圳证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十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十二)新专利获得政府授权;(十三)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十四)涉及公司及子分公司的重

5、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进展情况;(十五)发生重大亏损或 遭受重大损失 及重大行政处罚;(十六)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十七)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 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十八)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二十)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3(二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

6、事项;(二十三)公司业绩预测和盈利预测及其相关修正;(二十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和澄清事项;(二十五)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 五 条 各 部 门 对 于 无 法 判 断 其 重 要 性 的 信 息 须 及 时 向 证 券 事 务 管 理 部 门咨询。第 三章 重大 信息报 告的 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 获悉 重大信息后 应第一时 间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

7、通知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分公 司及子公司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第七条 公司对外签署 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 件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 持续关注所 报告信 息的 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8、;(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4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支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支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支付或过户期限 3 个月扔未完成支付或过户的,应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

9、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九条 当重大信息发 生时或虽未 发生,但已 在计划中考 虑执行 或将 要发生时(如签 署意向 性协议),无论 是否进 行,都 须由各涉 及事项 的责任 人及时报告报告义务人。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 在知悉重大 信息时 立即 以面谈或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相关的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 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 信息应真 实、

10、准确、完 整,不得 有 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第 十二 条 重大信息所 涉及到的责任人、报告 义务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 不得向外界透露。第 十三 条 所报重大信 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第 四章 责任 与处罚 5 第 十四 条 由于 知悉不 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失误 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 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

11、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 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之处;(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第 十五 条 一旦内幕消 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 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第 五章 附则 第 十六 条 本制度解释 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 自 然人和关联 法人)的 具 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 未尽事宜,遵照 现行上 市 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办法 及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 十九 条 本制度与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第 二十 条 本制度 自公 司董事会通过之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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