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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06莱宝高科: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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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Tai 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网站(Website):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莱 宝高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080 号 致:深圳莱

2、 宝高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 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深圳莱 宝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一、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 开 贵公司董事会

3、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 中国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关于 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2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2021 年修订)之“第 4 号上市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中关于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规定发生变化,其投票时间相应增加了 9:15-9:25 的交易时间段,贵公司 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对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相应更正。2021 年 4 月 21 日下 午 2:00,贵公司本

4、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公告,在位于 深圳市光明区 光明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五 号路 9 号贵公司光明 工厂二期办公楼三楼 308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 9:15 9:25,9:30 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2021 年 4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经信达律师审

5、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二、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 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0,875,24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60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54,7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121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均同此定义)。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3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11 名,代 表 贵 公 司 股 份17,673,4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7、股份 17,673,43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4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218,548,6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640%。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528,21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全体 监事、部分高级

8、管理人员 及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三、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有 8 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1、审 议通过关于 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9、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9,400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2、审 议通过关于 公司监事会2020 年度工作报告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10、 表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3、审 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

11、通过。4、审 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5、审 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86,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反对41,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5 0.2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13、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6、审 议通过关于 会计师事务 所2020 年度审计工 作总结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3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7、审 议通过关于 续聘会计 师 事务所及支 付其报 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14、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86,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反对41,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0.2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

15、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8、审 议通过 关于 调整募集资 金项目 部分建 设内容及投资 进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506,873 股,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99.9809%;反对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同意股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486,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4%

16、;反对41,800 股,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的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 6 0.2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结论 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 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广东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股东 大会 法律 意见 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080 号)的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董 楚 负责人:张炯 _ 郭 琼 _ _ 二二一 年四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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