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3-2003 第二次修訂 國民學校 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1 名 稱 :國民學校校友會 (英文名稱):KWOK MAN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2會 址:長洲國民路30號 1.3宗旨: 1.3.1 保持歷屆同學與母校間之密切聯繫。 1.3.2 促進校友間之友誼及聯繫。 1.3.3 為會員及在校同學謀求福利。 第二章 會員 2.1 凡曾就讀國民學校的學生年滿十八歲,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填妥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審核及繳交入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2 凡會員需要一次過繳納入會費港幣伍拾元正。 2.3 會員的權利如下: 2.3.1 選舉、被選、提議、
2、表決及罷免權。 2.3.2 享受本會提供之活動及服務。 2.4 會員的義務及責任如下: 2.4.1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2.4.2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3.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以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3.2 每屆由會員大會選出委員15人,獲選的委員得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二人、財務二人、總務二人、康樂二人、聯絡二人、稽核二人,並由學校委派兩名代表為當然委員,合共十七人,組成委員會。 3.3 本會各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任期為兩年,主席及財務不得連任超過兩屆,其他委員得連選連任,各委員亦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酬報。 3.4 主席出缺時由
3、兩位副主席當中選出一人填補,副主席出缺時由各委員會當中選出一人填補,委員出缺時,其遺缺則由候補委員按照選舉時所得的票數多寡依次遞補。 3.5 本會如因會務需要,得僱用職員,其僱用、解僱及薪酬均由委員會決定。 3.6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3.6.1 通過修改章程。 3.6.2 選舉委員。 3.6.3 考慮及通過委員會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3.6.4 決定會務興革事宜及罷免瀆職的委員。 3.7 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3.7.1 實踐及推廣本會宗旨。 3.7.2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3.7.3 管理及負責運用本會資產。 3.7.4 管理及策劃本會一切事務。 3.7.5 代表本會發言及
4、參與對外活動。 3.7.6 決定職員的僱用、解僱及薪酬。 3.7.7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3.8 各委員的職權如下: 3.8.1 主席負責管理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指導委員會工作。 3.8.2 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主席出缺、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3.8.3 秘書負責保管印信、卷宗、編訂議程,處理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 3.8.4 財務負責本會一切收支,編造月結交委員會審閱,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編造年結,交委員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8.5 總務負責總管本會事務。 3.8.6 康樂負責舉辦一切康樂活動。 3.8.7 聯絡負責本會聯絡事務。 3.8.8 稽核負責審核本會一切帳
5、務。 第四章 會議 4.1 會員大會在每年四月前召開一次,開會通知書須於會議舉行兩星期前郵寄各會員,並以三十位會員或全部會員人數百份之十(取其少數者)出席為合法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會員大會時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由該日起一個月內再次舉行,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通知各會員,第二次舉行之會員大會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合法人數論。 4.2 如必要時,過半數委員或會員二十人聯署書面請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書日起二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其通知會員方法及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4.3 委員會最少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每次均須於七天前通知各委
6、員,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4.4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主持該會議的主席可加投決定一票。 4.5各項會議如正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出席的委員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 第五章 選舉 5.1 初選:每屆會員大會選舉前,委員選出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並互選主任一人負責選舉事務,選舉委員會於大會舉行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各會員,請其提名參選,並將參選名單收集後在會員大會中供出席之會員投票。以獲得票數最多者當選為委員,次多者為候補,如票數相同,則以抽簽決定。 5.2 複選:選舉委員會須於新委員選出之日起七天內舉行新委員會議,以便互選擔任委員會各職位,
7、互選完成後,選舉委員會即告解散,舊任委員須於互選完成之日起七天內移交職務。 第六章 獎懲 6.1 委員會可隨時聘任本會資深會員為會長、副會長或顧問,及聘任非會員之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顧問或贊助人,而任期由委員會決定。 6.2 如有下列情形,經會員大會通過,委員會得向會員提出警告或革除其會籍: 6.2.1 違反本會章程或大會議決案者。 6.2.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判罪者。 6.2.3 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6.3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費用或對本會捐贈概不發還,如屬委員則其職權亦自動喪失。 第七章 會款用途 7.1 本會會款除支付本會的正常經費及辦理本章程第1.3條宗旨所列的事務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7.2 所有本會的支票及其他票據,必須由主席,或其中一位副立席(該三人之中任何一人),與及其中一位財務(該二人之中任何一人)聯署方屬有效。 第八章 附錄 8.1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並須得出席大會會員超過三分之二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概捐與母校或本港慈善機構。 8.2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