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 东 法 制 盛 邦 律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深 圳 信 隆 实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时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 圳信隆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广 东 法 制 盛 邦 律 师 事 务 所(以 下 简 称“本 所”)受 深 圳 信 隆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 开程 序、召 集人资 格、出席 会议人 员资格、提 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 等出具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 本 次 股 东 大会 各 项 议 程 及 相 关 文 件,听 取 了 公 司 董 事 会 就 有 关 事 项 所 作 的 说 明。在审查 有关文 件的 过程 中,公 司向本 律师 保证 并承诺,其向 本所 提交 的文件 和所作 的说明是真 实的,并已 经提 供出具 本法律 意见 书所 必需的、真实 的原 始书 面材料、副本 材料 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律师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 大会规则、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3、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 于公 司本次 股东 大会的 召集 和召开 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 地点、议程、会议召开的方 2 式、会 议议题 的内 容、出席会 议人员 的资 格和 出席会 议登记 办法、有 权出席 会议股 东的 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 委托 代理 人出 席 会议并 参加 表决 的权利,现场 会议 的登 记方法 以及网 络投 票程序,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
4、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本律 师审 查,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 集和召 开程 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关于 本 次股东 大会 人员的 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 151,587,6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6.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3 名,代表股份数 151,509,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 的 56.53%;通过 网络 投票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 份 78,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9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
5、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其 他人员 为公 司董事、监 事、董 事会 秘书、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见证律师。经本律 师审 查,出 席或 列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资格 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 年 7 月 30 日-2012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7 月 31 日 9:30 11:30 和 13
6、: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7 月 30 日下午 3:00 至 2012 年 7月 31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 决结 果如下:1、审议 通过了 公 司未 来三 年(2012-2014 年)股 东回报 规划 的议 案 3 表决情况:151,510,02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5,639 股反 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99%,2,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该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
7、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 意 151,509,322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 700 股,反对 75,639 股,弃权2,000 股。2、以特 别决议 审议 通过 了 关于的议案 表决情况:151,510,022 股 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77,63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该 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 151,509,32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网络投票
8、表决同意 700 股,反对 77,639 股,弃权 0 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经本律 师审 查,公 司本 次股东 大会 的表决 程序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 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四、关 于提出 新提 案的股 东的 资格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五、结 论 综上所 述,本 律师 认为,公司 本次股 东大 会的 召集、召开、出席 本次 股东大 会的股 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广 东法 制盛邦 律师 事务所 见 证 律师:张锡 海 负 责人:张锡 海 招嘉泳 2012 年 7 月 31 日